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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注函153号 附件: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研制秩序,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以及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临床前药物研制情况、临床试验情况、申报生产药学研究情况以及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实地确证,作出其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合的评价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现场检查,作出其是否与核定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评价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分为常规和有因。有因

1 核查检查主要指对药品审评中发现的或举报的问题等进行的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和检查;组织对进口药品注册申请研制和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受理申请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时药学研究情况的现场核查;负责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及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对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和检查;负责国家局委托的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生产过程的有因检查;负责国家局委托的生产现场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组织对审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

第二章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

2 第五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和申报生产药学研究的现场核查。

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临床试验现场核查除对临床试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外,还可根据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申报生产药学研究现场核查主要对样品试制、稳定性试验等研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附件1)实施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临床前现场核查、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附件2)连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申请注册的药品属于生物制品的,核查人员应现场抽取3个生产批号的检验用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附件3),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30日内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核查、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连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

3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生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申报生产药学研究现场核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核查,受理申请后3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连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除生物制品外的其他药品,核查人员应现场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药品检验所。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4),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三章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第一节 仿制药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仿制药生产注册时,应当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附件5)并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

4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附件6)连同药品现场核查报告和《办法》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产检查人员应现场抽取连续生产的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和《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药品检验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7),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二节 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8),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向受理该注册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附件9)、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5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产检查人员应现场抽取1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以及核定的质量标准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等。

第三节 新药和生物制品生产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新药、生物制品的注册申请,经审评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发出《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申请生产现场检查,同时向国家食品

6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发送《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告知书》、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的申请,报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收到《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等资料后,应当根据核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在30日内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生产现场检查,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施现场检查,完成生产现场检查后10日内将《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生产检查人员应现场抽取1批样品(生物制品抽取3批样品),填写《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并将样品、《药品注册检验通知书》、核定的质量标准送交进行该药品标准复核的药品检验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向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通知书》,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 按规定组织人员实施。

第十九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核查检查组一般由3~5人组成。根据所受理申请的情况,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参与。

凡国家局组织的核查和检查,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协助核查检查。

第二十条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开始时应由核查检查组宣布核查检查范围、日程安排、纪律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被核查检查机构应配合核查检查组工作,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并指派相关人员协助核查检查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核查检查组应按照核查检查方案和要点实施核查检查。对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必要时应予取证。

第二十三条 核查检查结束时,核查检查组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填写《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10)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表》(附件11),记录核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评定汇总期间,被核查检查机构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核查检查情况应由核查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核查检查组应向被核查检查机构宣读核查检查情况,被核查检查机构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评定意见提出不同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核查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相关

8 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核查检查机构对核查检查情况无异议的,其负责人应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情况表》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情况表》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如对核查检查情况有异议、不能达成共识的,核查检查组应做好记录,记录经核查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核查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核查检查机构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核查检查组完成现场核查检查后,除举证资料外应将被核查检查提供的所有资料退还。

第二十八条 被核查检查机构对现场核查检查人员、程序、核查检查情况等存有异议时,可向核查检查组提出,也可在10日内直接向派出核查检查组的机构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诉。

第二十九条 现场核查检查时间一般为2~5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现场核查检查结束后,核查检查组应填写《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报告表》(附件12)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报告表》(附件13),并连同现场核查检查所有资料报送派出核查检查组的机构。

第三十一条 派出核查检查组的机构对核查检查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填写《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或《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并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依据技术审

9 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章

药品抽样要求

第三十三条 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应参照药品抽样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应当规范,保证抽样的代表性,抽样过程不应影响所抽样品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应当在申请人存放申请注册药品的场所进行。

第三十五条 抽样时应检查样品的贮藏环境是否符合要求;应确定抽样批号,检查该批样品的内包装是否完整,标签上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相关信息应与申报资料对应一致。

第三十六条 抽样时应核实该批药品的总量,按随机抽样原则和方法抽取完整包装的样品(原料药用适宜的工具抽取),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3倍量,按每1倍检验量单独签封,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附件14)将所抽样品签封。“药品注册现场抽样封签”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机构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注册现场抽样专用章。

对于贵重药品,抽取样品的数量一般应为样品全检用量的2倍量。 第三十七条 抽样人员应当在现场按要求填写《药品注册抽样记录单》(附件15)。经被抽样机构核对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章

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药品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掌握并正确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正确理解和掌握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工作要点和判定标准,准确运用于注册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第四十条 现场核查检查人员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工作规范,确保现场核查检查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二)核查检查人员与申报品种有利益关系的,必须回避。

(三)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核查检查机构的馈赠、宴请,不得参与被核查检查机构组织的消费性活动,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四)对核查检查和抽样中所涉及的研究资料和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1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和要求》培训

SFA发布施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要点

关于印发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指南

《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风险评定原则》(征求意见稿)

注射剂类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FDA 药监局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方案

生产现场管理规定

食药监注函153号 附件: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食药监注函153号 附件: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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