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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房地产拍卖的注意事项

委托方注意事项:

委托拍卖的房地产必须是产权清晰,权利无限制(即无抵押和司法查封)。

一、委托人需提供的文件:

1、委托人为企事业单位的:

1) 房地产权证正本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法人资格证书

6) 上级主管或董事会同意拍卖房地产的批文或决议正本

7) 规定须评估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1) 房地产权证正本

2) 权利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

3) 共有人及满18周岁居住人同意拍卖房地产的声明正本

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合同内注明的主要事项:

1、委托期限

2、拍卖佣金

3、拍卖保留价

4、成交款支付方式

5、相关欠费及过户税费承担方式

三、结算方式

在完成与买受人的过户手续后,由本公司将扣除佣金后的款项支付给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款项及佣金发票后,应出具收据给本公司。 签订拍卖合同

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签订拍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准备好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同意拍卖的证明,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给拍卖人,以便在合同中写明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方法等,并且确认合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准备好拍卖标的物的各种有效证件,如果是房产,需要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拍卖人。

3、向拍卖人提供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在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对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如果没有约定保留价,就没有上述权利。

4、确定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5、在拍卖成功后,约定标的物的移交时间和方式。如房地产项目,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合同中也要明确,同时要明确委托人、买受人和拍卖人各自的责任,使产权依法迁移。

6、约定佣金。按法律规定在拍卖成功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具体佣金数额,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同时约定拍卖未成交的佣金数额。如果各方未作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一、拍卖标的物的底价(保留价)

拍卖标的物的底价是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如果应买人所出的最高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人员则不能拍定。为了避免应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拍卖价格,损害当事人利益,对于不动产以及价格不易确定或价值较高的动产,一般都应在拍卖前预先确定拍卖物的底价。

二、起拍价

专业拍卖机构拍卖师报出的第—口价,如有人应价而无人加价,拍卖师不落槌,则代表该项拍品的价位未到委托方确定的保留价,不能成交。现代网络平台,个人在具有相当资格和合法性网站双保下,拍卖人设定的起始价,通常是在第一个人应当价时,实际不是在起始价上加价,第二个参拍人才要加价。比如孔夫子旧书网等网站。

拍卖程序中有四种价格,评估价、参考价、保留价、起拍价。评估价是委托方定价的依据之一,参考价是拍卖人为竞买人提供的参考价,保留价是委托方确定的最低售价,起拍价是由拍卖人视标的情况确定的现场起叫价格。保留价应当保密,起拍价可当场宣布。起拍价可低于、等于、高于保留价。这些是拍卖中的专业操作方法,有拍卖法规范。

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往往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增价拍卖,另一种是减价拍卖。拍卖人为了工作程序的方便,往往设定一个起拍价,但是起拍价不一定是保留价(底价)。因为委托人委托拍卖时,往往要求拍卖主持人不得将保留价告诉竞买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设定起拍价。委托人设定的底价可等同于起拍价,也可高于起拍价。 保留价!

所谓保留价,是出卖人在委托拍卖时提出的拍卖最高应价达不到该价格应停止拍卖的价格,它是出卖人维护自己利益的保证手段。《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这一规定表明,拍卖可以规定保留价。

显而易见,保留价是应委托人的要求确定的。一般而言,有些委托人喜欢将委托拍卖的物品定个最高的保留价,以显示该物品的价值或显示委托人的身份并获得较高收益。但这种做法也带来一些问题,主要是限制了拍卖师的自由活动,而且也增加了拍卖失败的可能。在现实拍卖中,大部分的委托人不愿确定保留价,他们希望委托拍卖物品尽早拍卖成交,使他们获得资金,这些不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委托人,往往是急需用钱或使用拍卖所得资金投向社会其他部门的人。这种不确定保留价的做法对拍卖师主持拍卖是有利的,而且往往比较容易成交。由于允许出卖人和拍卖人协商确定保留价,为了维护竞买人的利益,法律同时对是否规定保留价的处理提出了要求,即:

第一,拍卖未规定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在拍卖前予以说明。这是拍卖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二,规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处理办法。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物品规定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主持人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由于法律规定没有保留价的拍卖人须事先说明,那么没有说明的的,则应为事先确定有保留价,同时因保留价的具体价目是保密的,在拍卖场上只有拍卖人知道,因此竞买人的最高价如果达到或者超过保留价的,拍卖物品就应卖给拍定人;如果拍卖物品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宣布拍卖不予成交。

制定的保留价过高,会给拍卖带来困难,甚至导致拍卖失败,保留价过低,又会给委托人带来经济损失。在一般情况下,保留价的制定, 一般以委托人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在实践中,预定保留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价格不好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进行的,只要委托人提出预定保留价的申请,拍卖人一般应作出准许的决定。但是,依法拍卖公物的保留价,一般由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鉴定机构制定。

拍卖保留价基本上是依据拍卖物品的评估价来确定的。由于评估价是重要的参考值,因此不少人认为评估价就是拍卖保留价,这是一个认识误区。首先,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是按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当价格评估得较高时,就可以收取较高的费用。因此,评估机构存在着高评的利益驱动。其次,实践中存在着竞买人事先与评估机构联系,要求评估机构低价评估的违法情况。第三,有的外地评估机构对于拍卖财产所在地的市场行情不了解,选择的评估参照物价格与评估财产的实际价格完全脱离,造成较大幅度的低价评估或高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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