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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纪要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7: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1年1月11日,国家文物局召开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认为,在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拍卖经营活动日趋规范与活跃。同时,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发展规模、发展方式、自身定位以及社会责任、法律意识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和亟待完善的问题,这其中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有社会经济整体环境的问题,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认真面对并加以解决。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吸引海外中国文物回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振兴、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对当前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中文物拍卖标的备案复核程序、文物拍卖标的审核范围和重点、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经过会议认真讨论,会议确定了以下事项:

一、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和备案制度。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在拍卖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拍卖标的资料及省级文物部门审核意见;拍卖会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拍卖会成交记录。

二、确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重点。会议重申以下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①出土(水)文物;②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

- 1况;同时,为更好保护收藏爱好者的利益,协会专门责成下属文物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详细筛查目前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鉴定环节的业务流程。

目前,相关工作已告一段落,我协会认为有必要就以下事项向社会及媒体进行简要说明:

首先,我们对金坤拍卖公司不规范经营行为给收藏者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感到遗憾。

我们了解到,金坤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我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要求具备的文物拍卖企业资质,其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鉴定”业务。因此,可以确定,此前金坤拍卖公司所从事的文物艺术品鉴定及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务均属超范围经营。

对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已建议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我们也将通知全行业,通报批评其违规经营行为,严肃要求全国拍卖企业引以为戒,规范经营,努力保护拍卖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为减少藏家损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已敦促金坤拍卖公司认真反省,承担责任,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其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也希望广大公众了解,除个别出现超范围经营的不规范企业外,目前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在鉴定环节始终坚持“鉴定服务于拍卖”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鉴定仅是拍卖业务内部管理流程的一个环节,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从未对外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

事实上,自1993年大陆文物艺术品拍卖恢复发展以来,具有文物艺术品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对艺术品所进行的鉴定仅围绕拍卖标的的品质是否达到上拍标准而进行,无论是否上拍,拍卖企业均不会收取鉴定费用,更不会出具鉴定证书。另外,由于文物艺术品本身价值判断的特殊性及拍卖企业在组织拍卖专场时营销策划的独特性,拍卖企业在决定是否上拍时,一般也不会采纳鉴定证书的意见。对此,希望广大收藏者予以充分的关注。

特别要说明的是,在此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针对全国两百余家具有文物艺术品拍卖资质的拍卖企业,特别是主要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的自查中,

- 3到70%的覆盖面的目标;

3、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小金库清理。逐步达到促进完善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目的;

4、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努力为今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提供准入条件;

5、树立四个新形象。即诚信自律、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特色品牌,这是社会组织创先争优、有序发展的裁体;

6、认真组织好2010年社会组织的年检工作。

最后,杜厅长再次强调全省社会组织负责人要明确这次培训的目的,要积极了解全局,通过培训积极加强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

接着,省委组织部三处副调研员罗显泽以创新加强党建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为题进行了讲解;重点讲解了深刻认识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明确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三个方面的体会和意见。省审计厅行政事业审计处处长刘闽莉就审计法、社团组织机构审计中发现的财务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作了题重点讲解,并对社团组织加强财务管理提出了建议;省民政厅组织管理局局长陶明明就2011年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了重点培训讲解,最后,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副主任石福树对2011年社会组织年检工作再次作了重点讲解。

通过培训,省拍协将严格遵循省民政厅“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会”的会议精神,积极配合省民政厅“十二五”重点工作的开展。在2011年,努力保持“四川省先进会组织”的荣誉,进一步落实抓好协会的党建工作,切实认真加强协会财务管理,积极参与社会组织的评估活动,力争树立起诚信自律、服务社会、开拓创新、特色品牌的新形象。

省拍协秘书处参加中拍协2011年协会工作会议

本刊讯:2011年3月18日,中拍协2011年协会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拍协四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秘书长李卫东主持了此次会议。省

- 5存发展,行业通过引入科技手段实现拍卖方式的重大转变,将极大地提升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形象。

1月28日

省拍协秘书处将近期开展“四川省拍卖行业网络同步拍卖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完成、测试试运行、中心拍卖会场建设等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向省高院作了书面汇报,得到了省高院技术处等部门的肯定。

2月10日

省拍协转发了中拍协《举办第22期新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集中面授培训班》的通知,积极地以电话方式落实到人,并以书面的形式将参加培训班的人员情况报告了中拍协。

2月16日

为提高我省拍卖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推进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省拍协秘书处向中拍协提交了“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申请举办2011年拍卖业人员培训班的报告”。

2月23日

省拍协副秘书长成西平与网络同步拍卖系统筹建组技术负责人一行3人,会同省高院技术室宋俊康主任,黄贵琢、李小虎,综合处易晓东处长、执行二庭茅勇处长,在省高院技术室会议室进行了“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同步拍卖信息系统”的演示汇报。省高院技术室宋主任肯定了省拍协在省高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在很短的时间研制成功了“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网络同步拍卖系统,并进入到了测试运行阶段,通过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将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委托拍卖工作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2月23日

按照中拍协“2010年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年检”通知要求,省拍协秘书处认真负责地完成了全省注册拍卖师的初审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拍协提交了“关于2011年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年检初审情况的汇报”。

3月2日

省拍协秘书处转发了“中拍协”关于征集司法工作学术研讨会论文的通知”,号召全省拍卖企业结合自身历年司法拍卖活动实践,提炼出主题鲜明,内容详实,见解独到的学术论文,积极参与此次论文征集活动。

3月2日

省拍协受中拍协委托,印发了“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关于举办第二十期拍卖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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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八 )。该法将于 2011年5月1 日起开始实施。

此次修订,加大了打黑力度,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角度明确了强迫交易罪。拍卖中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行为首次被列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在犯罪性质上有了本质的变化。在此,特别提醒广大行业同仁予以重视,希望企业加强学习,严格守法,运用新修订的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三十

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 “以暴力、威胁手段,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法修正案的说明:此次刑法修正,完善了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并加大了惩处的力度。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是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种重要犯罪形式,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建议对该条规定作出修改:一是将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进入、退出特定的经营领域行为具体列举增加规定为犯罪。二是将法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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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自 2006 年以来,国家文物局按年度开展文物拍卖企业年审工作,49 家企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被暂停, 61家企业文物拍卖经营资质被撤销,规范和促进了文物拍卖企业健康发展;文物拍卖资质晋级评审工作平稳推进,33家企业获得第一类文物拍卖经营资质;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重点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文物拍卖活动,有力维护了文物拍卖市场秩序;全国各级文物部门对近千场文物拍卖会的百万余件文物拍卖标的进行了审核,数千件禁止上拍的文物拍卖标的被撤拍,有效制止了买卖出土(水)文物、国有馆藏文物进入拍卖市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试点工作扎实有效,连续4年成功举办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考试,270 余名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走上了文物拍卖企业鉴定岗位。

总体上说,通过各级文物部门富有成效的管理工作,文物拍卖已被社会各方所理解和认可,并成为加快推动振兴文化产业发展的生力军。我们坚信,尽管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刚走过短短的 20 年历程,但取得的进步是显著的、健康的。

二、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 关于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不规范问题

我们知道,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是文物拍卖管理的重要环节,更是文物行政部门履行文物拍卖监管职责的重要方式。《文物保护条例》第43条明确要求文物拍卖企业“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把核准其拍卖的文物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日15日前将拍卖标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2006 年,在广泛听取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文物拍卖中存在的拍卖标的未经事前审核、企业超范围经营、拍卖出土文物以及企业未按规定对文物拍卖活动作出规范记录并办理备案手续等突出问题, 国家文物局出台了 《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细

- 11关于历史上从中国掠夺的文物要列入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问题。针对 2009 年 1月佳士得拍卖圆明园文物事件,国家文物局明确提出了两项声明:一是我们反对不顾中国人民感情,拍卖从中国掠夺的文物。二是我们也反对国内博物馆或收藏家购买这些“赃物”。上述声明也是对国内文物拍卖企业的要求,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我们国内的一些拍卖企业,为了所谓的商业利益,反而以此为噱头,大肆炒作,甚至无中生有。为此,我们必须明确各地在审核中,对于拍卖标的中涉嫌掠夺文物的必须提出明确的撤拍要求。

(三) 关于赝品通过拍卖标的审核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该条例外免责条款,其适用虽应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确立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但由于主观故意和难以举证等原因,使得该条款在实践中被一些拍卖公司误读或滥用,成为“拍卖不保真”的依据。近年来,由于市场大环境和文物艺术品市场还不完善,诚信问题突出,在暴利的驱使下,文物制假售假行为盛行,文物拍卖企业普遍声明“拍卖不保真”,个别文物拍卖企业甚至“知假拍假”,社会反应强烈。我们认为,拍卖企业的“知假拍假”问题如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或行业自律加以有效约束,必将对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乃至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赝品通过拍卖标的审核问题。我们应该反思在文物拍品审核中的一些通常做法,由于我们在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中关注出土(水)文物等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主观上认为“真假问题”不是监督的内容,故而也客观上给赝品放行,甚至拍卖企业可以打着“已经文物部门审核”的幌子,堂而皇之进入市场。其实,赝品也是不允许上拍的。在今天会议后,国家文物局将出台规定,凡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也在撤拍范围内。

(四)关于积极探索和支持新兴文化业态问题:文物交易所和网上文物艺术品拍卖 2010年4月,中宣部、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

- 13前,除少数省级文物部门建立了专门负责文物拍卖审核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外,许多省级文物部门对文物拍卖管理工作仍缺乏认识和重视,文物拍卖审核管理专职人员匮乏、青黄不接的局面已经显现。今后,各地文物部门要将文物拍卖管理纳入到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重点工作中去,努力培养更多政治素养高、业务精湛的文物拍卖管理

专业人才,切实加强文物拍卖管理、文物拍卖标的审核专业队伍建设,改进文物拍卖管理技术手段,全面提高文物拍卖管理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要完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养机制。大力加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扩大培训考核的范围和科目,规范培训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培养一批具有较高鉴定水平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队伍。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切合实际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针对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文物拍卖企业聘用高级文博职称人员的问题,国家文物局在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和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培养方

面已经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通过试点工作也摸索和积累一定的经验,并形成了初步的工作思路。 今后, 我们还将不断扩大试点区域, 并推动对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最终建立起完备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三、做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的举措

继续规范文物拍卖企业的资质管理,不断完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培养和认定制度,加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试点工作,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自今年开始,江苏、北京两地作为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认定的试点地区,新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聘用退休文博高级职称人员。同时,国家文物局也考虑扩大文物拍卖企业考核范围,江苏、北京两地的拍卖企业均可推荐人员 参加考试。

进一步支持、引导、推动文物市场和民间文物收藏活动的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以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行业准入、行业标准、行业自律等制度办法,加强文物市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联动。事实证明,文物拍卖经营发展繁荣、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取得的进步,与商务、工商、税务、海关和行业协会等有

- 15北京律师岳成认为,我国的《拍卖法》、《劳动法》等法律都没有对这种拍卖工作权的做法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要拍卖公司的做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可以的。所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招聘人才的一方。也就是拍卖中的买方,他们所从事的是不违法的事情,也不让这些特殊人才从事违法的事情;另外,就工作者一方而言,他们应该是自愿委托拍卖行拍卖自己的工作使用权,然后与买方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这种活动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说这些人才的实际能力到底怎样。是否有言过其实的情况出现:还有就是买方通过拍卖得到这些人才后,到底是在从事什么样的工作,还都有待进一步的去了解。针对这些问题,买方应与这些特殊人才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规定试用期、工作内容、薪金等内容。”岳成对于特殊人才使用权的风险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担忧。

田涛也认为,这种拍卖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因此拍卖中的价格背离可能会引起社会连锁效应.如特殊人才待价而沽、一些人心里不平衡感觉自身待遇不公平等现象。同时,这种拍卖与普通的劳务合同不同,缺乏试用磨合期,可能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的问题。此外,这种通过拍卖获得人才使用权的方式还存在如何缴税、拍卖价是否是劳动收入以及劳务输出方的相关社会保险、用人方的责任等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的规范。

王向前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在这种拍卖特殊人才的行为中,拍卖公司起到的是一个职业中介的作用。目前我国也有许多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但是这种通过拍卖来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说是个新的形式,目前法律对此的规定还是空白,《劳动法》也应该关注这种新形式,以后可以合理地对此进行规范。

(文/晨熙)

从此案论无证房产拍卖的效力

罗元清

案情:

- 17有处分权,不违反《拍卖法》第58条的规定(笔者无从考察,经过多年的城市化进程,位于城市市区的该大厦是否已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其次,未办房产证不影响拍卖合同的效力。

从物权变动原因来看,转让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而过户登记是确定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过户登记只产生房屋所有权不转移的效力,并不排斥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拍卖合同作为转让合同的一种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行为应受法律的保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不产生物权效力。而拍卖合同是一种债权合同,其成立与生效只需符合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虽然房地产拍卖合同有特殊性,但其特殊性只在于其标的物属性和权利变动方式的特殊性,而不是合同有特殊的生效要件。标的物是否转移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形式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到转让合同的约束和法律保护。如果认定拍卖合同为无效,则不利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鼓励恶意当事人擅自悔约,危害交易安全。

再次,即使合同违反强箭性规定,也不当然无效。

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调整私法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管理性规范被赋予公法责任,效力性规范才是认定私法行为效力的依据。合同行为是典型的私法行为,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在于其是否属于调整私法行为的规定,是否为了规范私法行为的效力,进而是否为了规范合同行为的效力。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只产生行政管理即公法上的法律后果,并不影响私法领域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行政管理性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该法第38条(六)项的规定是法律对出卖房屋人的强制性要求,是管理性规范。在本案中,即使委托人和拍卖人违反该项规定,

- 19的许多资产类拍卖会是在露天举行的,比如房产拍卖往往就把买家召集到拍品房前就地举行;农场拖拉机、收割机等设备的拍卖就安排在村里举办;比赛用马的拍卖就开在马圈旁一边拍卖,骑手骑着拍品马在场地上驰骋展示:随着二手车的拍卖师报着价,一辆辆拍品车缓缓驶过拍卖台前。而民品旧货则大多选择在跳蚤市场、酒吧、教堂等人气旺盛、租金又不高的地方举行。

国外拍卖业最为重视拍卖师的报价语言。不要以为英国人与美国人都讲英语,美国人很多又是英国移民的后代,两国拍卖师的报价方式应该相差不多。实际上恰恰相反,一不仅艺术品和资产拍卖主持的风格差异很大,完全是在用不同的方式和风格在主持,就算同样是资产拍卖。英国拍卖师和美国拍卖师的报价语言也相去甚远。

一、艺术品与资产拍卖语言上的不同

一般而言,国际上参加艺术品拍卖的竞买人的文化欣赏和鉴定水平都比较高,因而拍卖师在主持拍卖时常适应性地采取文雅、舒展、简洁、自然的语言特点。因为每场拍卖会的拍品比较多,拍卖师的报价速度也比较快,常常采取中速报价,拍品成交时问比较短,平均每3040秒拍完一件拍品,而报价的重复并不多,每个价位

三、两次而已,中间会留出一定时间空隙等候买家。类似音乐中的“紧拉慢唱”。

拍卖师在场上主持时的常用语句本来就不很多。而且每件拍品的拍卖过程十分相似,如果在拍卖时都使用同样的报价语言,拍卖过程就会显得单调、枯燥和乏味。因此英美的拍卖师很注意在语言使用上寻求变化。比如,佳士得、苏富比的拍卖师在拍卖中,每次报出起拍价的语言都尽量不一样,“第一件拍品,起拍价为l万元……”;“第二件拍品,我给出l万元……”;“第三件,现在1万元……”。拍卖师为了防止场上出价方位上的混淆,也为了丰富主持语言,避免“数字堆砌”的报价过于单调。而经常对场上不同出价人的方位以及其他特征进行简单描述。比如:“左边出价2000元”、“右边2200”、“后排穿蓝衣服的女士2500元”、“过道旁的先生出价2800”、“电话委托出价3000元”、“站在门口的男士3200元”等等。

艺术品拍卖师很少用激昂的嗓音报价,语调常常是轻松、流畅、平和的。拍卖师若激昂大嗓的报价则会与场上的气氛不相吻合,同时过分的耗费嗓

- 21介绍信可以算作授权委托书

文/中顾

竞得标的拒不付款 买受人称未委托

惠州市博罗拍卖行受委托拍卖1000个压缩泵,按照规定在《惠州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

在约定的看样时间内,广发公司业务员陈某手持一份“博罗县广发冷冻设备工程公司介绍信”来到该行。介绍信上说陈某是广发公司的一名业务员,现让程某参加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举行的压缩泵竞买,建议以每个不超过250元的价格竞买,若竞得拍卖物,可代公司签订合同。博罗拍卖行核实陈某的身份后,按规定给程某办理了竞买手续。

随后,陈某以每个240元的最高应价竞得拍卖物,合计价款240000元,手续费12000元。陈某以公司名义当即与惠帅市博罗拍卖行签署了成交确认书,并按规主先交纳拍卖价款20%的定金。

但事后,广发公司无意付清余款,经多次催促无效,惠州市博罗拍卖行遂向博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付拍卖价款及佣金,承担保管费、违约金、赔偿金、罚金和利息共计360000元。

然而广发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只是出具介绍信给陈某,并无委托他参与竞买陈某竞得拍卖物后与惠州市博罗拍卖行所签拍卖成交协议是他们二者的关系,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拍卖有效

博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惠州市博罗拍卖行举办拍卖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被告广发公司代理人陈某按规定办理竞买手续、查看拍卖物,取得措拍卖相关资料,并在拍卖会中,以最高应价竞得压缩泵1000个,与博罗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依法成立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竞得人履行下列

- 23卖成交后,非当场付清成交价款的,竞得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款20%作为定金。”广发公司离场时缴纳了价款的20%的定金,足以证明广发公司作为买受人承认与惠州市博罗拍卖行达成的拍卖合同,并履行了这一条款。故被告广发公司不承认违约是不成立的。

上调佣金是大势所趋?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从3份的第25期嘉德四季拍卖会开始,上调买方佣金比例三个百分点,调整后买方佣金比例为15%。该公司日前向媒体公开发布消息称,调整目的在于适应行业运营环境的变化。

收取买卖双方的拍品佣金是拍卖公司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国内的艺术品拍卖行业从l996年开始起步到2007年的12年历史里.一直执行着买卖双方各10%的佣金制度。2007年,中国嘉德率先从当年的春拍开始将买方的佣金从l0%上调到l2%,随之国内的其他艺术品拍卖行在半年后纷纷跟进。如今,中国嘉德再次带头上调买方佣金,该项凋整适用于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所有的拍卖类型和拍品类别。据中国嘉德相关负责人透露,公司此举是基于中国嘉德自身的具体情况所做出的决定,其目的在于适应行、№运营环境的变化,并将加大投入提高客户服务的标准和水平。

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准备上调的传闻早在两年前已经传出,广州嘉德艺术品拍卖公司的许习文副总经理说。目前,国内艺术品拍卖公司对买家收取的佣金普遍是12%,与香港苏富比和佳士得多年来执行25%的买家佣金制度相比一直偏低。据统计,去年中国全年艺术品拍卖成交总额达573亿人民币,较2009年全年225亿人民币的成交额增幅超过l50%。而中国嘉德去年全年总成交额高达75.5亿元人民币。目前艺术品市场仍处于上升通道,行业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上调佣金是必然之举。那么广州的拍卖行近期会上调买家的佣金吗?对此,许习文和广州艺术品拍卖行的何向民

- 252006年11月,一名来自马耳他的买主从著名的兰佩尔茨拍卖行拍得一幅德国画家海因里希〃坎本东克的画作“红马图”。这名不放心的买主将这幅画送到著名艺术史学家安德烈〃菲尔尼克的手中,紧张而又谨慎地叮嘱她“一定要仔仔细细地鉴别”。没想到,这次鉴别牵出了震惊世界的艺术品伪造案。

伪造名画案浮出水面

这名买主是马耳他一家公司的高管,花了290万英镑买下这幅“红马图”。 兰佩尔茨拍卖行口口声声向他承诺,这幅名画一定不会有假,就连“海因里希〃坎本东克的儿子都口头确认了此画的真实性”。但是,这个买主考虑到价格不菲,执意要拿到著名艺术史学家安德烈〃菲尔尼克那里再次鉴定。

幸好菲尔尼克也是一个认真的人,她将画作拿给著名的艺术研究专家拉夫尔〃简茨克鉴定。拉夫尔看到画作收藏印记就笑出了声。他肯定地表示,根据当时的风俗,画作上不会印有收藏家的肖像。得知收藏家是一位名叫沃纳〃嘉格尔的人时,研究了数十年表现主义画派的拉夫尔耸耸肩:“我从没听说过这个人。”

2008年底,“红马图”的买主又听到了一个意想不到的消息——画中发现了一种在1914年画家作画时还尚未发明出来的颜料——这意味着此画是赝品确定无疑。

获利3000多万欧元

向兰佩尔茨拍卖行提供这幅赝品名画的是一个叫做海伦娜〃贝尔塔奇的富婆。

此时,海伦娜和他的“嬉皮士”丈夫沃尔夫冈〃贝尔塔奇正在豪华的山间别墅里,享受数千万欧元带给他们的快乐生活,丝毫没意识到灾难即将降临。

名画伪造案的策划者就是他们夫妇俩,帮凶还有海伦娜的姐姐苏珊娜。他们三人在过去l5年当中,打着己故祖父沃纳〃嘉格尔是位收藏家的名义,伪造、拍卖和出售了35幅画作,获利3000多万欧元。

“红马图”一事在文化圈里炒得沸沸扬扬,由此欧洲的各大拍卖行开始关注起海伦娜和沃尔夫冈夫妇,对他们曾经销售给拍卖行的作品进行了

- 27海因里希〃坎本东克的作品“女孩与天鹅”成功拍出,夫妇俩赚了6.75万英镑。

海伦娜的营销手段十分高超,将伪造的名画隐藏得十分巧妙。办案人员透露,为了让兰佩尔茨拍卖行再次认可,l998年6月,海伦娜将法国野兽派画家拉乌尔〃杜菲的一幅名为“勒阿弗尔海滩”的画作,交给兰佩尔茨拍卖行。和以往的赝品不同,这幅画确实是杜菲的真迹,此前对这对夫妇有所怀疑的兰佩尔茨拍卖行也不由得开始相信,他们真是“收藏家”沃纳〃嘉格尔的继承人。

屡次的成功,令他们和知名拍卖行建立了紧密的联系,这更加坚定了两人将这行生意一直做下去的决心。

数年来,两人利用伪造名作带来的巨大收益,在法国、德国、安道尔等国购臵了大量房产,嬉皮士沃尔夫冈摇身一变,成了成功的艺术家。他和妻子海伦娜,经常在豪华的别墅里,用昂贵的葡萄酒招待醉心于艺术的人士。无奈,如今等待他们的或许是漫长的铁窗生涯。

中拍协关于2011年(第23期)

拍卖师资格考试安排及报名的通知

各有关拍卖企业、各位考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1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根据《拍卖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中拍协印发了“关于2011年(第23期)拍卖师资格考试安排及报名的通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安排

2011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10月15日、16日)笔试阶段(三个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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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充资料。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根据驳回理由于10日内重新在网上补报资料,补报资料时间截止到2011年5月20日。

5、网上缴费。审核通过的考生请在网上缴纳考试报名费,每门80元,缴费时间截止到2011年6月20日。

6、打印准考证。经审核合格并缴纳考试报名费的考生,可于9月15日起在中拍网自行打印《2011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一律使用A4打印纸)。

网上操作请参照附件2《2011年拍卖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操作程序及说明》提示办理。

(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不接受书面P报名材料。)

三、参考书目

2011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参考书目:

《拍卖实务教程》,中国财政经济经出版社,2010年版; 《拍卖法案例分析教程》,中国财政经济经出版社,2007年版; 《拍卖经济学基础》,中国财政经济经出版社,2008年版; 《新编拍卖相关法律与规则》,中国财政经济经出版社,2010年版。 考试内容参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制定的《2011年拍卖师资格考试大纲》,可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站(www.daodoc.com)下载。

四、联系方式

如有咨询,请联系中拍协拍卖师管理部 联 系 人:刘曦 何仕玖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电 话:010-68391818 传 真:010-68391858 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协会(通讯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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