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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笔试知识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22:40: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单证员重点笔记:询盘

也叫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

询盘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业务中,询盘只是探寻买或卖的可能性,所以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一方对能否达成协议不负有任何责任.由于询盘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作为与对方的试探性接触,询盘人可以同时向若干个交易对象发出询盘。

询盘的分类

(1)买方询盘

是买方主动发出的向国外厂商询购所需货物的函电。在实际业务中,询盘一般多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①对多数大路货商品,应同时向不同地区、国家和厂商分别询盘,以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争取最佳贸易条件

②对规格复杂或项目繁多的商品,不仅要询问价格,而且要求对方告之详细规格、数量等,以免往返磋商、浪费时间。

③询盘对发出人虽无法律约束力,但要尽量避免询盘而无购买诚意的做法,否则容易丧失信誉。

④对垄断性较强的商品,应提出较多品种,要求对方一一报价,以防对方趁机抬价。

(2)卖方询盘

是卖方向买方发出的征询其购买意见的函电。

卖方对国外客户发出询盘大多是在市场处于动荡变化及供求关系反常的情况下,探听市场虚实、选择成交时机,主动寻找有利的交易条件。

单证员重点笔记:改证

A.受益人审证后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

受益人审证后,发现内容与合同和惯例规定不一致,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改证时应注意下列改证规则。

·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性通知开证申请人,以节约对方改证费用。

·开证行的改证通知书,仍须通过通知行转递,以保真实。

·对于改证通知书的内容,如发现其中一部分不能接受,则应把改证通知书退回,待全部改妥后才能接受。“UCP 500”规定:对改证通知书部分接受无效。

受益人审证时,如发现一些条款虽与合同或惯例不符,但经过努力可以办到的,一般可以不改,以示合作,并减少周折。

B.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

开证申请人主动改证应征得受益人的同意。若开证申请人事先未征得受益人同意,单方面改证,则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在未表示接受前,原证条款继续有效,受益人并有权保持沉默直至交单为止。若交单时按修改书制单,即表示接受,若按原证制单,则应另具通知书以示拒绝修改。 单证员重点笔记:保险1 我方出口合同,大多以CIF及CIP方式成交,由我方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货物保险,采用逐笔投保方式。在完成托运手续取得配舱回单后,出口企业即可办理保险手续。

投保人先填制“运输险投保单”,内容包括投保人名称、货物名称、运输标志、船名或装运工具、装运地(港)、目的地(港)、开航日期、投保金额、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和赔款地点等。一式二份,一份由保险公司签署后交投保人作为接受投保的凭证;另一份由保险公司留存作为缮制保险单的依据。为简化手续,外贸公司也有将发票、出口货物明细单或出运货物分析单代替投保单,但仍须加注配舱回单的内容及投保险别和金额。

按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保险由买方办理,如卖方同意接受买方委托代办保险。应由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投保手续同上。在信用证上应注明“保险费允许在信用证的额度以外超支”。

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内容,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并计算保险费,单证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留存,投保人付清保险费后取得四份正本,投保即告完成。

投保人在保险单证出具后,发现投保内容有错漏或需变更,应向保险公司及时提出批改申请,由保险公司出立批单,粘贴于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保险公司按批改后条件承担责任。

申请批改必须在货物发生损失以前,或投保人不知有任何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货到目的地前提出。

单证员重点笔记:托运

CFR、CIF条件成交的合同,由出口方办理租船订舱,或以FOB条件成交而进口方委托出口方代办的,出口方也需办理托运手续。CIF条件成交的合同,出口方应负责办理保险。以推定交货方式(象征性交货)成交的合同,出口方负责出口报关。

托运

一但信用证收妥无误,货物备妥,即应办理托运手续。出口货物的租船订舱,我各外贸企业均委托货运代理机构办理填制托运单,发出明确、详细、准确的托运指示。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装运港、卸货港、运输标志或集装箱编号及封印号码、品名、数量等。这些内容都应和信用证完全相符,并应注明货物的毛重、体积。

托运时出口单位还须附交与本批货物有关的下列各项报关单据:

·出仓单(即出口单位的提货单,可凭以向指定仓库或生产厂提取货物)。

·出口发票及装箱单或重量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如属法定检验商品,应由商检局加盖检合格章,或附上检验合格证书)。

·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许可证(如属国家出口管理商品)。

货运代理机构接受托运后,即可向承运单位或其代理办理租船订舱业务。待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装货单后,货运代理机构填制显示船名,航次和提单号码的“配舱回单”,连同装货单、收货单一起交付出口企业,托运工作即告完成。

单证员重点笔记:报关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包括接受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征税,结关放行等五道手续。

A.出口申报及审核单证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运输工具所在地或出境地海关申报。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

·报关单是海关对出口货物进行监管、查验、征税和统计的基本单据。目前使用的出口报关单有四种:普通报关单(白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报关单(浅绿色)、“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粉红色)和“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黄色)。适合于不同贸易方式和需要。

·出口许可证。

·经国家正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出口不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可免领出口许可证。如出口超出其经营范围的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

·装货单或运单。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通知船方装货的凭证(非海运方式即为运单),海关查验放行后,在装货单或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凭以装运货物出口。

·发票。发票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重要依据,故发票必须载明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允许使用简式发票。

·装箱单。是对发票内容的补充,说明货物的具体规格数量。如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或散装货物,可免交。

·出口收汇核销单。它是由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单证,海关办妥结关手续后,在其上盖章,出口单位凭以向外汇管理部门结汇核销。

·海关认为必要时应交验的贸易合同、产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B.查验货物和结关放行

海关以出口报关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报关单位应派员在现场负责开箱装箱,协助海关完成查验工作。

经查验合格,在报关单位照章办理纳税手续后,海关在装货单或运单上盖上关印,即为结关放行。

单证员重点笔记: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这里的检验,包括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一般应在商品出运前一周内提出申请,报验时应填写“出口报验申请单”,并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通关用的凭证。

报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检验标准。当合同的约定和法定标准不同时,以高标准为准。

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应重新申报检验。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国家商检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单证员重点笔记:运输

以FOB条件成交,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我国外贸公司大都通过外运代理机构办理此项业务,也有直接向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等实际承运人治办。

在办理运输中,应注意船货衔接,通常由卖方在交货期前的一定时间内,将预期货物备妥待装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按该通知规定的日期,及时通过运输代理或自行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接到船方配舱口单后,应即向卖方发出派船通知,告之船名及船期,以便卖方按照船期安排装船。

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卖方装船后,应向买方发出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利买方准备接货该装部通知一般应列明合同号、货名、数量、金额、船名及启航日期。买方据此资料办理保险

单证员重点笔记:保险2 A.预约保险

为了简化投保手续,防止漏保,我国外贸公司和经常有货物进口的企业,与保险公司订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Police)。该合同对进口货物的投保险别、保险费率、赔付方法和承保货物的范围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预约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公司即启动承担保险责任。外贸企业在接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或将装船通知送达保险公司,即完成了投保手续。

B.逐笔投保

未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企业,对进口货物需逐笔办理保险、进口企业在收到国外卖方的装船通知后,应立即填制投保单或装货通知单。内容包括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以及船名、船期、启运日期和估计到达日期、装运港和目的港。

保险公司接受承保后将签发一份保险单作为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C.进口货运保险的责任起论

对于进口货物,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以装运港海轮船舷为界。在货物装船前,物权和风险责任都属于出口商,货物装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风险责任。故而,在货物装船前,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买方在此之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由进口方投保货物的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越过船舷(实际业务中为装船)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或卸离海轮后六十天终止。必要时,还可由投保人申请延长保险期限六十天,但散装货、活牲畜和新鲜果蔬等商品的保险责任,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时终止。

单证员重点笔记:接货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

进口企业通常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接货业务。可以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指定接货代理,此时出口商在填写提单时,在被通知人栏内应填上被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船只抵港后,船方按提单上的地址,将“准备卸货通知”(No- tice of Readine to Discharge)寄交接货代理。接货代理应负责现场监卸。

如果未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明示接货代理,则也可由进口方在收到船方通知迳直寄来的“准备卸货通知”后,自行监卸。但大多情况下,仍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收货人的代表,现场监卸。

监卸时如发现货损货差,应会同船方和港务当局,填制货损货差报告。

卸货后,货物可以在港口申请报验。也可在用货单位所在地报验。但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卸货港口向商检机构报验:(1)用于法定检验的货物;(2)合同规定应在卸货港检验;(3)发现货损货差情况。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后,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如果买方经检验,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因此,买方收到货物后,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单证员重点笔记:报关2 进口企业可自行报关,也可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报关行代理报关。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超过14日期限来向海关申报的从第15日起按日征收CIF价格5%的滞报金。

进口报关需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同交验下列单据:(1)进口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2)提单或运单(结关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发还);(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6)报验单或检验证书;(7)产地证。以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海关接受申报后,对进口货物实施查验。核对实际进口货物是否与相关单证所列相一致。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仓库、场所进行、对散装货物、大宗货物和危险品等,结合装卸环节,可在船边等现场查验。对于在海关规定到期查验有困难的,经报关人申请,海关可派人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查验放行。

进口货物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即为结关。收货人或其代理可持海关签章的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单证员重点笔记:担保放行和保税货物

A.担保放行

进口公司如果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可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或保证函,申请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办手续。海关经审查同意后,在货运单据上签章放行,收货人提货后可以投人生产和使用,但必须及时补办报关纳税手续。在此之前,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

B.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系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返销产品的中小型补偿贸易、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以及部分进料加工贸易其进口料、件和设备请海关保税货物。料、件自进口加工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有关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并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单证员重点笔记:索赔对象和注意事项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装运保管不当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致使货物损坏或短缺、进口方可因此而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A.索赔对象

·向卖方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卖方索赔:货物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原装数量不足;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

·向承运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提单为清洁提单,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短损。

·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投保险别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B.索赔注意事项

·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装箱单]。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索赔金额。向卖方索赔金额,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货物损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均按有关章程办理。

·索赔期限。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延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买方职责。买方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为保管。按国际惯例,如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按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

单证员重点笔记:保理机构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保理机构

保理机构是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商行,大多由商业银行出资或资助下建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各国保理机构建立了“国际保理联合会(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FCI)”,通过该组织,各国保理机构之间可互换进口商的资信情报,掌握进口商的付款能力,减少保理机构承担坏账的风险。

保理机构所提供的金融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提供进口商的资信分析和信用评估。

·应收账款的托收服务。

·对认可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

·承收应收账款的会计工作。

单证员重点笔记:汇付

A.汇付业务的一般做法

汇付(Remittance)指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收款人。在国际贸易中如采用汇付,通常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如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或凭单付款)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汇付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汇付根据汇出行向汇入行发出汇款委托的方式分为三种形式:

电汇(T/T)。汇出行接受汇款人委托后,以电传方式将付款委托通知收款人当地的汇入行,委托它将一定金额的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电汇因其交款迅速,在三种汇付方式中使用最广。但因银行利用在途资金的时间短,所以电汇的费用比下述信汇的费用高。

信汇(M/T)。信汇和电汇的区别,在于汇出行向汇入行航寄付款委托,所以汇款速度比电汇慢。因信汇方式人工手续较多,目前欧洲银行已不再办理信汇业务。

票汇(D/D)。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为支付工具的一种汇付方式。由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账户行为付款人,列明汇款人所指定的收款人名称的银行即期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票上的付款人(银行)取款。

B.汇付的应用

买卖双方对每一种结算方式,都从手续费用、风险和资金负担的角度来考虑它的利弊。

汇付的优点在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

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如果是货到付款,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而预付货款则买方向卖方提供信用并融通资金。不论哪一种方式,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在我国外贸实践中,汇付一般只用来支付订金货款尾数,佣金等项费用,不是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因此,汇付是主要的结算方式。

在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交易中,买方往往用汇付方式支付货款,但通常需辅以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所以又不是单纯的汇付方式了。

单证员重点笔记:信用证的种类

A.按基本性质分类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附加性质分类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s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单证员重点笔记:信用证的内容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B.信用证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其他规定

对交单期的说明。

银行费用的说明。

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责任文句

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I.有权签字人的签名或电传密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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