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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房五种情况不能置换 私签买卖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天津公房五种情况不能置换 私签买卖合同无效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人表示,公房置换与私产房买卖流程不同,只能以回购和挂牌转让两种方式置换使用权。规避挂牌交易,私自进行公有住房置换均不符合现行公产房置换规定,买卖双方私下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据介绍,正确合法的公房置换流程是:放弃公房使用权者(卖方),直接到有资质的置换企业办理放弃该公房的使用权手续,由置换企业按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对放弃该公房使用权者(卖方)进行补偿;而欲购买公房使用权者(买方)也应到置换企业去选择公有住房。

按规定,以下五种情况公有住房均不能置换,即:承租人拖欠房租的;因承租人的原因,使住房建筑和装修设备损失的,或未经产权人同意,对房屋及其装修设备进行拆除或改建的;存在租赁或使用纠纷的;置换后造成新的住房使用不便的;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家庭成员(成年人)不同意置换的。

公房置换前,公房承租人应到所属区(县)房屋置换中心,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公产住房置换登记表》,然后置换双方在一周内到置换中心申请办理置换手续。办理公房置换时,公房置换的承租人(即卖方)同时需提供以下原件及复印件:《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即所谓的“房本”、身份证、户口簿、与承租人同居一处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成年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承租人去向证明。

此外,购置新建住房的,提供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购置私产房的,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剂他处住房的,提供房屋置换调入单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具备办理置换手续资质的机构开具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业发票。购买您公有住房的(即对方)必须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口,并提供他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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