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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培训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海淀区

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 学校性质:经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批准,由

出资兴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校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请选择:初级、中级、高级,可多选) 第七条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规模:

(人次/年)。 第九条 学校办学形式:短期面授

学习期限为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

第十条 学校办学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及资金性质:学校的举办者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

万元人民币作为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收取学费。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 向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

(二) 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

(三) 制定学校章程;

(四) 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六) 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七) 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八) 举办者必须提供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第四章 学校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 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五)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 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八)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九) 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决策机构负责人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并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学校决策机构聘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校长任期每届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请单项选择: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 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 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 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 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 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决定。

第六章 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以下请选择)

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照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章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送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同时向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注:以下情形仅供参考,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一) 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

(二)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终止办学;

(三) 生源不足,资金无法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四)

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办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学校将清算报告报审批机关批准,注销办学许可证,然后报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学校登记,公告学校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召开的第一届决策机构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登记事项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签字: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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