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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10:1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北京工商大学章程

(提请核准稿)

序 言

北京工商大学是1999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北京轻工业学院与北京商学院合并,机械工业管理干部学院并入组建而成。大学的历史从1950年起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工商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 University (英文简称BTB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33号,分为阜成路校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号、33号)、良乡校区(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学校网址http://www.daodoc.com。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调整、设立校区及校址。

1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商科和轻工学科为特色,理、工、文、法、经、管、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学校的发展目标是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成员及与学校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利益相关者,是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以及调整校内外各方面关系的基本依据,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等职权。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对学校发展给予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的支持;学校依法接受上级主 2 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积极为北京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及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四)自主与科研院所、企业和境外高校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依据有关规定及学校发展,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和使用的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4 学校将把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适度发展适应时代、社会需求的继续教育。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适度发展非学历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

5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

6 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培育和凝练北京工商大学的学校精神。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

7 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制定全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具体情况由学校制定常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包

9 括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 10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评定等事项。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对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委员构成、选举办法、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和结构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学术单位教授委员会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由校长聘任。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所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11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教授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订;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内学术带头人等组成。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科与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和实验教学等方面的研究与咨询、指导与服务、评估与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代表组成。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三十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教授代表组成,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法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人员担任,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13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委会作为领导机构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包括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包括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

15 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科发展规律,结合办学传统与特色,设立学院(部),学院(部)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部)根据需要报学校批准设立下属相关组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学院(部)进行新设、变更、撤销。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院(部)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部)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部)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教学科研改革,保障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二)在遵守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指标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聘请人员,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学院(部)人员。

(三)在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定财务分配方案。

(四)在遵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在核定的经费和设备规格范围内,自主提出配置预算,经学校批复后,报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采购。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完善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一)二级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7 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学院(部)设置副职若干名,协助党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三)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咨询、评定和审议。主要职责:审议并监督实施学科发展规划;确定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审议学术资源的配置方案。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全体教师的监督。

教授委员会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承担相应职责;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承担审议本单位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宜的职责。

(四)学院(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部)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部)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党政负责人的全体正职和副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机关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 18 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校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十八条 教辅机构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机构,包括图书馆、档案馆等,学校给予教辅机构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职员工全面发展。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北京市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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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相关配套服务资源;

(二)获得学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继续深造与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

(五)参加社会服务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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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22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活动主要包括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编制;资金的筹集与支出;财务制度的制定执行;经济核算与绩效评价;资产的管理、配置和利用;财务控制、监督和财务风险防范。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明确财权和支出责任,保障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 学校无形资产系指学校名称与标识,学校学术地位、学校社会地位与学校影响力,以及校有 23 知识产权等。学校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无形资产。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围绕教育事业发展目标,以事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基本依据,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校发展提供切实保障,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加强与国家、行业、地方的沟通与合作,实行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主动开展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议事与监督机构;是高等 24 学校实施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理事会具体运行依照学校制定的理事会章程。

学校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加强社会合作,提升学校与地方、企业事业组织合作的水平与质量,推动协同创新,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与社会相关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学校办学定位、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改革措施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和反映各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办学资源,拓展学校资金来源渠道,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对办学质量与效益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北京工商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25 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十章 校训 校庆日 学校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求真、立德、勤奋、创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2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校旗。 学校徽志由“工商”拼音首写字母“GS”演变而来,两字母共同组成一个“品”字,寓意产品、商品、人品三品合一的办学特色,品味、品牌、品德三品合一的办学追求,以及三校合一的源头。学校徽志下方有“1950”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北京工商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文的校名。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学校徽志、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六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教职员工和学生可依据

26 相关程序向学校提请修改或废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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