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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制度、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请假制度、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1:06: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制度

第一条 不准工作时间或工作日午间饮酒(公务接待外埠客人除外)。

第二条 不准饮酒后上岗或执行公务。

第三条 不准携带加密级文件或其他涉密材料饮酒。 第四条 不准在机关或单位办公室饮酒。

第五条 不准着工作标志的服装在公共场合饮酒。 第六条 不准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由区纪委、监察局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向区委及相关部门建议免去其职务;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饮酒造成工作失误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除给予违犯者党政纪处分外,还要追究单位或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请假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要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制度,请假遵照分级负责管理、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第二条 请假应以书面请假为准,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要电话请假,后补请假手续。

第三条 区级领导请假或外出1个工作日以内,由班子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备案;2个工作日及以上,书面报

2 请班子主要领导同意,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区四大机关主要领导请假或外出除执行此制度外,还要执行市委、市政府相关请假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请假或外出1个工作日以内,由区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委办、政府办备案;2个工作日及以上,经区分管领导同意,书面报请区主要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

各部门、各单位分管领导请假或外出2个工作日及以内,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及以上,书面报请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同意,由区分管领导批准,报区委组织部、区委办、政府办备案。

第四条 领导干部请假期满回到工作岗位后,要及时销假,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请假期限,如需继续请假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履行请假程序。

第五条 党政主要领导应避免同时请假外出。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请假期间需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七条 因未请假贻误工作,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机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开具虚假医疗疾病证明请病假的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同时建议相关部门

3 追究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相关医务人员责任。

第九条 对于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当事人口头警告,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对于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纪委、监察局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免去其职务。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派员准时参加会议,不得缺席或擅自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会议。

第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召集会议的区领导请假,并详细说明请假事

4 由。

第三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十分钟进入会场;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到时间的,参加会议人员要根据要求按时报到,不得迟到。 第四条 会议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未签到、未及时请假的,视为缺席。

第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设臵为振动状态;不得在会场内吸烟、随意走动、闲谈、打瞌睡;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做与会议无关事宜。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提前离开会场,必须经召集会议的领导同意,否则视为早退。

第七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召开的重要会议,区委督察室或区政府督察室要安排专人做好会场纪律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未请假、未参加会议或请假未安排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导致会议精神未能贯彻落实并造成后果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营口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或责任追究。

第九条 对于第一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区委督察室或政府督察室在会议结束的次日,对无故缺席、迟到、代会、

5 早退或违反会议其它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口头警告,并要求2日内制定出整改意见;

对于第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由区委督查室或区政府督查室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事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对于第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区委管理干部,免去其职务。由区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区级领导干部,第一次由区委组织部口头提示,第二次向区委提交书面报告,第三次由区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建议进行诫勉谈话或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材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机关单位外出请假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

02.领导干部请假制度QG17

九江学院领导干部请假制度

外出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制度、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请假制度、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禁酒制度、领导干部因事因病及外出请假制度、领导干部参加会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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