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最新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篇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 篇2: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 1 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4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5 篇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篇1: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 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
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
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
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
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
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
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
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
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
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
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
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
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
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
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
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
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
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
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
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
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
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
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
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
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
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
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
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
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
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
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
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 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
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
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
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
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
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
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
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 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
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
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
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
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
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
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 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
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
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
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
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
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
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 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
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
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
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
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
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
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2:机关、事业单位请销假制度
附件 1:
机关、事业单位请
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
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
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认真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
(一)病假凭医生证
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 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
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
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
事假处理。
二、事假
(一)
1、工作人员请
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须经局长
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
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局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
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
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
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
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的,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
=
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
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
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
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 (一)婚假和晚婚假
干部、职工持结婚
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可增加婚假10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
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 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
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丧假期间公
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计划生育假期
计划生育假期具体
按《广州市计划生育假一览表》执行。 (四)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待遇
的范围和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满一年的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的,可享受
探望配偶、父母亲的待遇。
2、探亲假期。职工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带薪年休假 (一)享受休假待遇
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 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
下简称年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时
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
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 (三)确定工作人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人员休假,
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
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两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
段。
(五)凡在一年内请
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六)国家法定休假
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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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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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
1、临时办理本单位相关业务确需出行的,与相关股室股长请示。
2、因病假、事假请假一天,须同办公室请示,经同意方可休假。
3、因病假、事假请假二天,必须同分管办公室副主任请示,经同意方可休假。
4、因病假、事假请假三天及三天以上,必须同工区主任请示,经审批方可休假。
5、严格依据相关干部及职工请销假制度,对假期届满后仍无法正常上班确需继续请假的,应重新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在请假期间执行绩效工资相关考核制度。
6、因工作需要公出、下乡需到办公室备案。
推荐第4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所有假期均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寒暑假。
四、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共11天的法定节假日。
(二)婚假
1、婚假天数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三)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于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休假。
2、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3-7天的丧假。旁系亲属2天。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重大疾病住院期间学校安排。出院后三天以内由学校安排,超过三天到乡中心校请假,学校按中心校批条办理。逾期不上班者按规定扣除本人绩效工资。
(2)本人有病或伤残确系无法上班者,履行请假手续,任课教师自行安排课的不扣钱,后勤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3)父母及配偶、子女住院,任课老师请假由学校安排的每节课扣5元,后勤教辅人员每天扣10元。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
(八)、事假:
每月事假不超过3天的按满勤计算。一个月内请假超过3天的部分每天扣10元。一月内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扣工资的一半。事假,学校不负责安排请假人工作。本规定从2014年5月4日起执行。2014年5月4日以前按老办法执行。
(九)、因请假代课费用从本学期每节课10元。经学校安排的,因公请假由学校支付,因私请假由个人支付。 其它未尽事宜,学校有最终解释权。
推荐第5篇: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请假制度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7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三天、“十•一”国庆节7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
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一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3天至10天以内的,当月综合目标奖扣除20%;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综合目标奖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综合目标奖全额发给。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推荐第6篇:请假制度的管理规定
劳动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
关于请假制度的补充管理规定
针对生产部各车间人员请假较为频繁,又由于生产区各部门定员、定岗,不仅影响班组内部团结,同时影响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为控制或避免每月员工多次请假,创造团结和谐的团队和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补充管理规定:
1.所有员工请假审批程序参照公司【劳动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在此
基础上车间相应做些细则补充;
2.倒班员工必须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谢绝口讯、电话等形式请
假。主管要核实情况,不得有假就准。请假一个班由班组长、车间主管同时批准方可有效;
3.请假两个班至三个班由班组长批准后,当事人找车间主管、生产部批
准方可有效;
4.请假三个班以上须生产经理批准,请假回来后必须到办公室、生产部、
车间销假,违规者按旷工处理;
5.倒班员工每请假一个班先交150元现金给车间主管或班组长,再办理
请假手续。对节假日或农忙季节请假每请假一个班交200元。连续请假三天内(含三天),扣款归车间分配,车间给该员工考勤划出勤,不影响请假人的年终奖发放和分配;
6.请假超过三天以上部分,公司扣发请假人工资,按此班次计算依此类推。若不交现金扣工资3倍,并记考勤为事假缺勤;
7.对于迟到、早退各部门按照【车间管理规定】处理。对婚、产、各类工伤、病、丧假,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生产部不保留原岗位。对其他制度按公司【劳动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执行;
8.续假需补假条替换请假前假条,并一日内补交缺勤扣款;
9.请假扣款车间主管按照车间绩效考核合理分配,用来提高先进员工的工作热情奖励或其他激励方式开销;
10.各部门所得扣款应有相应的上交和分发台账,主管要透明管理,生产部随机抽查,如有徇私舞弊,将严厉处罚;
11.各部门主管及常白人员请假需办理以上手续,认真划考勤,一线员工请假一天由车间主管批准即可;
12.仓库、后勤班员工请假一天主管批准即可,连续请假两天,请假人写好假条主管批准后找生产部批准,主管请假必须由生产部批准;
13.车间上白班员工连续请假两天由车间主管批准,生产部知情;三天须生产部批准,生产经理知情;超过三天须由生产部批准后,当事人再找生产经理批准;
14.部门主管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及以下须生产部批准,生产经理知情。超出三天须先上交缺勤扣款,处理办法与倒班人员相同。由部门主管负责考勤和工资分配;
15.洪智生产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须由全体被考勤人员签字后上报生产部存档,生产部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16.就餐时间:
1) 倒班员工就餐:岗位员工自行安排先后顺序。早晨;6:00~7:00。中午;11:00~12:00。下午;5:00~6:00;夜间;11:30~12:30,早晚交接班须在7:50前到工作现场认真交接,否则不得离开,若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当班工作要求加班的,离开现场的给予100元的处罚,耽误生产进度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2) 白班员工:早上7:50前必须到生产区本部门现场开早会,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时间按照办公室规定执行。生产部随时抽查,无特殊情况违规,给予50元/次的处罚!
17.此补充管理规定即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解释权归生产部。
生产部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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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请假制度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一、关于公假
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二、关于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4、如身体原因(大病、重病),不能坐班,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或短期身体不适申请不坐班的教师,实行弹性工作
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三、关于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四、关于调休
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高级中学
2013年10月15日
推荐第8篇:请假管理规定
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鉴于目前公司生产运营及人力紧张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
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一式两份(一式部门留存,一式交人力资源部)报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 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2、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门主管(部长)同意后,需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经部门主管确认,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长处审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员工一次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
5、部门主管、部长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
工处理。
第七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由县级或以上)
医院出具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
扣2天工资,旷工3天,公司除追究旷工给工作造成的损失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累计不准超过30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
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回所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请假7天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奖,年累计请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评
优、绩效奖;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请假规定,与以前相关制度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9篇:请假管理规定
请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三、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共11天,本厂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放假。具体为:①元旦1天;②清明节1天;③端午节1天;④劳动节1天;⑤中秋节1天;⑥国庆节3天;⑦春节3天。
(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假类别
1、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称为事假;
2)下述第2至5条请假如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明者均以事假处理。
2、病假:
1)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请假,称为病假;
2)员工请病假应提供本地医院(深圳坪山人民医院或布吉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病假)证明和《病历记录》;
3、婚假:
1)婚龄合法,则享有3天婚假。
2)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明。
4、产假:
1)女员工怀孕临产,可请产假90天。
2)员工请产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证明及夫妻结婚证明。
5、丧假:
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关系则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为1天。
2)员工请丧假,必须提供直系亲属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6、工伤假:
1)员工因工作受伤,以工伤假论。
2)员工工伤期间,薪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 3)员工需提供相关工伤证明及医疗证明。
7、路程假:春节放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员工可请路程假,具体参照以下省/市/自治区划分:
1)准假1天: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海南省。 2)准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3)准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河南省。
4)准假4天:山东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准假5天: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三)、请假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本部门文员处领取《员工请假审批表》(需写明请假日期、时间、事由等),然后由所属部门指定文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而后方可离厂,否则以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如偶发事故不及提前请假者,应于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并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3)公司保留员工请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员工的权利。
2、销假程序:
1)销假时必须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持请假申请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销假。
2)病假销假时,必须提供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住院证明》。
3)婚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
4)丧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5)路程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车票、机票等票据。
3、续假程序:
1)逾期续假,续假程序与请假审批程序相同。员工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写请假条(请假人签名一栏不需代签)按
请假审批程序审批,待请假人回公司后,再补签名。
2)若续假后,总计请假时间超过了各阶段审批的请假天数,需重新填写请假单,从请假开始的第一天到续假后的最后一天,按此请假天数进行审批。
3)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仍不到职者,均以旷工处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审批权限及办理手续时间: 1)普通员工、班组长及一般技术人员
2)主管级人员及中级技术人员
3)经理级及高级技术人员
4)请假审批注意事项:员工请假,如部门分白晚班,则请假应呈请当班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不得跨班申请或审批。否则视为无效。
(五)、请假审批表
1)、请假审批表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亲自填写; 2)、请假审批上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3)、请假获准并经正常审批后,当事人须到人事行政部备案,人事行政部将“附表”交还给当事人,请假申请人方可离职。否则请假申请表不予生效,请假申请人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受理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或延期批假。 2)请假者须在直属上司安排下将其岗位工作交待其他员工代理。 3)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如有发生直属管理人员隐瞒事实的情况,则给予该管理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请假时间计算
请假如从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则休息日不计入请假天数;请假如跨越休息日则休息日计入请假天数。计算全年可请假天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职者,按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到次年销假者,其次年请假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八)、请假调休
1)、调休是指以加班时间换取休息时间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 2)﹑员工当月工作满勤以外的加班时间可以作为调休处理;调休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运作,并避开公司的集体活动。调休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3)、员工调休须于加班完成后填写《调休审批单》进行申请,按请假审批相同程序经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如员工加班时间已计发加班费,则该加班时间不得再用作调休。
4)、调休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
5)﹑加班调休期一般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况经厂务领导批准可另行安排。 6)、调休时间视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计算薪资和福利,并且不影响奖金待遇。计件员工产量按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产量计算;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则不予计算加班费和产量。
(九)、请假流程图
(十)、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拥有最终解释权,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人事行政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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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达2012
请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
肃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假期
第二条员工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
病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日是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
庆节;法定假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双休日。
第四条 请假假期规定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的,需出具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心医院或中医院(须具备二
级乙等医院以上等级)的病历证明及住院证明,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管理干部
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当月休息中进行调整;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中途
到职者依比例递减;住院者以国家规定的医疗假期为限。(员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回上海治
疗,在外地生病需请病假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天数如超过规定天数,按
事假抵充,如抵充后仍未痊愈的,申请停薪留职。如有员工生病住院,部门主管应主动告知
人力资源部,以便保险备案。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如超过10天(含10天),则退当月保
险,特殊情况的请假一次以15天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过30天,如每月超过30天或全年
累计超过90天者,工龄折半算,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调休请假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连续请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岁初次结
婚;女23周岁初次结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算(连续
请假不得超过15 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子女结婚,可请事假15天。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亲属关系以
户口簿记录为准),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丧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在内。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以当地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死亡
证明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产假:女干部在合同期内生育的,可请产假90天,剖腹产105天,需延假的,必须履
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超过规定假期的产假如履行有关手续,算作事假,并影响年
终奖。(以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请假依据)。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二次(共计
1小时)。
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医疗期享受工伤假。干部因
工受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先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其余按照本地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休假:公司员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况加班可进行调休或计算加班费。
第三章 请假管理规定
1.凡工作时间或规定时间内所指定的出勤人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请假。
2.请假以小时为岗位,最低请假时间为1小时。员工请假(事假或病假)由员工事先提交
书面请假申请,3天(含)以内的由其直接主管批准;3-7天(含)的经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 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后,需要进行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不可根据公司所给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过公司规定假期未经过批准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旷工,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其主管告之财务停发工资;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含)之内的由本部门主管核签,3-7天(含)的由部门主管确认并交副总核签,7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确认交副总审核并交总经理核签。
3.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提前申办,如遇特殊情况(生病不能亲自到班请假)或紧急情况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应以电话请假的方式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到班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先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履行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岗。请假手续不完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过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补病假或事假应在到班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病假必须凭有明确日期的公立医院“病休证明”或病历证明,否则都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病假(事先请假者)一天以内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上一级主管批准
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天以内凭公立医院病历证明,一天以上凭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患传染病必须脱离岗位治疗,病愈申请上班时,需持有公司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
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上班。
6.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各类情况,均应由员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
有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部门经理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部门主
管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如因请假而延误工作,将追究部门主管的责任。
8.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班者,以旷工论处。
9.获准的《员工请假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条必须写明工号,否则因一字之差,
造成考勤统计有误,后果自负)。
10.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到岗第一时间应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后方可上班,否则因未
及时销假,造成个人考勤有误或保险未续,后果自负。
11.请假超过公司规定天数未到班和自动离职者(指未打辞职报告或未到规定离职日期擅自
离岗者)各部门各车间直属主管必须在核实后24小时内主动报送人力资源部处理,否则如果造成人力资源部统计人员有误,部门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后果由其直属主管承担。
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可酌给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
以惩处。
第四章 请假薪资规定
1、固定工资职员,因私事请假的,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发放的日平均工资(基
本工资以及岗位津贴)。未得到审批的请假按缺勤旷工处理。若该月份中曾有旷工的,按其旷工日数乘以3来扣其薪资。所有员工请事假不发给薪资。
2、固定工资员工婚、丧、娩、工伤、病假假期内的薪资按有关规定支付;请足假期但未休
满的,其未休天数不另发薪资。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80%发放;住院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按保障工资60%发放,住院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30%发放。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保障工资发放。
3、凡国家假日薪资照发,如出勤工作,则依国定假日加班规定发给工资或调休。(特殊作
息岗位除外,如门卫、食堂、司机等工作岗位)
4、凡被公司开除、除名、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章办理辞职手续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
按双方约定扣罚其未发放的薪资作为赔偿。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或家庭变故申请急辞者,扣除未发放工资的20%。
5、如是旷工 ,旷工一天扣除其日工资的3倍,如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
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2天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解雇并按双方约定扣除工资。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旷工以致自动离职,工龄按重新入厂时间开始计算;
6、生产部人员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奖40元/月。
第五章 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结束后应于上班当日到人力资源部提取自己的请假单,由人力资源主管注明休
假结束日期;
2、员工休假超过预定期限时应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应手续;
附:支持性文件:
《考勤管理规定》、《福利管理规定》《出差管理规定》
第11篇:请假管理规定
请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保证公司生产秩序正常进行,体现公司人性化管理,规范请假流程,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公司全员
三、假别: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等
四、具体内容:
(一)、正常请假流程
请假,由请假人提前征求审批负责人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或在本部门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日期、请假人、请假事由及时间)填写《请假条》申请,书写应工整、复写应清晰。填写完毕后按照流程申请签字认可,签字权限为:
1、集团公司、子公司除部门负责人外,所有人员经部门负责人在“部门签字”栏签字确认、人力资源部部长在“领导签字”栏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生产员工请假先由当班班长在“部门签字”栏上签字确认,再由车间主任在“部门签字”栏签字,此请假条方可生效;班长请假先由车间副主任在“部门签字”栏上签字,再由车间主任在“领导签字”栏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3、负责人请假,先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在“部门签字”栏上签字,再由总经理在“领导签字”栏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4、销售人员请假,先由分公司经理在“部门签字”栏上签字确认,再由销售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领导签字”栏签字确认,方可生效;销售公司分公司经理以上级别人员请假,先由职务代理人在“部门签字”栏上签字确认,再由销售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在“领导签字”栏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5、所有请假条签批完毕后,请假条在本部门的,应在签批当天将请假条“考勤联”分类交到人力资源部;第三联“保卫部”交到保卫部,由保卫部进行备查。
6、员工、班长、科员请假:车间主任可以批2天以内;部长可以批3天以内;副总经 理可以批7天以内;7天以上由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7、部门负责人、科长、主任请假:部门经理可以批2天;2天以上必须经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8、正常请假手续不完整的,保卫部要求请假人按规定填写完整方可休假;拒不听从者按公司规定处理。
(二)、事假
1、员工、科员请事假,必须口头申请当班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同意,提前1天请假,并
填写请假条(生产公司员工请假条由当班班长负责传递)。
2、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必须提前2天申请。
3、临时事假,必须口头申请,征得同意后,由上一级负责人电话通知保卫部,在保卫部
登记后方可以离开。回公司上班后4小时内,按照公司规定补写请假条,第三联交保卫部。
4、事假不得电话请假,不得捎假。
5、事假1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超过15天以上的,不参与年终各种奖项的评比;累计
超过30天以上的,次年按新员工办理。事假连续1个月以上的,按停薪留职办理,回公司后
服从公司调配。
6、当月请事假4小时以内的(含4小时),享受满勤奖的50%,事假1天,不再享受满
勤奖。
(三)、病假
1、员工、科员、管理人员请病假,可以当班申请、填写请假条,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或
电话同意)可以离开公司;管理人员必须有职务代理人签字。
2、病假可以电话申请或居住邻近同事捎假。
3、请病假,必须在假期结束后于上班当日12点前补办请假手续,提供乡镇以上医院证
明到保卫部;不能提供的,按旷工计算。
4、病假天数,在计算满勤奖和年终考核的时候,折半按事假计算,不足1天的不予计
算。
5、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的,按停薪留职办理,假期结束,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本人实际
情况进行岗位安置;调岗3次仍不能胜任的,予以劝退;劝退员工,不再享受任何薪
资待遇。
(四)、婚假
1、公司所有人员请婚假,必须提前10天申请,管理人员需经职务代理人签字并做好工
作的交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2、请婚假时,必须提供民政局开局的婚姻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3、婚假为7天,需要延长的,延长部分按事假办理。提前上班的,在上班当日到人力
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婚假以自然日计算。
4、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
5、婚假不影响满勤奖、年终各种奖项的评比。
(五)、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配偶祖父母)去逝,员工可以申请丧假。
2、员工自知道直系亲属去世即可以办理丧假手续,不在公司的可以电话请假;管理人
员以上的需经职务代理人签字并做好工作的交接,请假条可由代理人代办(经部门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经理签字)。
3、丧假为5天,需要延长的,延长部分按事假办理。
4、丧假,不影响满勤奖、年终各种奖项的评比。
(六)、产假
1、公司正式女职工,一般产假为90天,产前假15天,产后假为75天;请产假时,必
须提前10天申请,并附乡镇以上单位给出的《准生证》,没有准生证明的,不予办理产假;
产假必须签核到常务副总经理。
2、一胎生育2个或以上孩子的,每增加1个,可以多享受15天的产假;难产的也可
以享受多15天的产假。假后必须提供乡镇级以上医院的出生证明。
3、产假期间,只享受基本生活补助。
4、享受产假员工的对象,如果也在公司工作,可以有3天的陪假,陪假按产假对待。
5、产假不影响年终各种奖项的评比。
(七)、工伤假
1、经公司判定为工伤的,凭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劳动部门的医疗鉴定给予工伤
假,必须报经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工伤假以实际休假天数为准,伤好后补写请假条。
2、员工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冒/借用他人的身份证参加工伤保险,导致其工伤保险关系
无效的,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3、工伤假期间,停发所有薪资待遇。
4、个人原因导致的工伤,不参与年终各种奖项的评比。
第12篇:关于请假制度的管理规定
关于请假制度的管理规定
一. 请假首先需经各小组负责人处报备、申请
二. 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则到行政部报备、申请
三. 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四. 如需事后补请假条则先有各小组负责人提前代填写请
假条交行政部,待请假人回来到行政部补签字
五. 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 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
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 (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
天需找**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同意方可请假
八. 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 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行政部
2013/12/5
第13篇:教育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2: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假期1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期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科级干部: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县委审批。
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工处理。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中心。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正当理由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般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委组织部认定后,再报县委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事假61天(含61天)以上的,只发基本工资的60%,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 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含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程序和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借用工作人员,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借用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
2、借用单位书面向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中公河南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篇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
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 1 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3 公务员请假制度
时间:2011-06-29 来源:中顾法律网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4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病、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第14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为大家整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的规章制度,对如何请假的说明,总结了事业单位有哪些假期类型。员工可以享受。下面是这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第15篇:国家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
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
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备案制度,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统计好,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存档,将其作为评先篇2: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健康体检,每年1天。★婚前体检,1天。★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5天。
⑥女性生理假: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①门诊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②住院病假: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1、婚假
⑴凭证:结婚证。
⑵时限: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请销假审批表 篇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暂行)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
第16篇:事业单位请假审批制度
事业单位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作纪律,对全体职工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人发[1998]29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治空饷[2013]5号)的规定,结合现行工资政策和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审批规定
(一)职工因公外出请假规定
职工因公出差、开会、培训等,须在外出前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普通职工外出,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
2.副科级干部外出,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
3.各科室及实体单位负责人外出,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
1 条由办公室留存,返回单位后到办公室领取出差审批单履行报销手续。
4.副处级干部外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出差审批单及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
5.职工外出前应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外出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需及时向批准人报告。
(二)职工因私请假规定
职工因私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等。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不得无故旷工。审批手续按管理权限和时间长短分级审批。
1.普通职工请假,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5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
2.副科级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请假条由所在单位留存。
3.各科室及实体单位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或出省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
4.副处级干部请假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留存。
5.请假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请假期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及时
2 按以上规定审批。
(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填写请假条进行审批的,可先通过电话按以上规定请假,事后需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规定请假不来上班的将按旷工处理。当月加班可以抵扣当月病假、事假。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各部门将考勤表和请假条交人事科,依此发放工资。
二、销假规定
干部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于返回单位当日向请假批准人当面销假,由批准人在请假条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待遇规定
1.职工请病假的,填写请假条应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的,视为事假,按事假相关规定执行。
2.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者,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发放。
4.病假超过一个月不足两个月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5.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 ,从第三个月开始,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
3 9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6.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三十年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7.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绩效工资不发。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超过的天数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绩效工资不发。
8.职工病愈后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 ,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9.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省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10.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11.因公负伤人员在修养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12.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二)事假待遇规定
1.请事假全年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者,超过的天数的
4 基本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按50%发放。
3.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基本工资的60%,绩效工资停发。
4.超过六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三)婚、产、丧假规定
1.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其婚假为18天。
2.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职工护理假为15天。
3.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4.产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发,奖励绩效工资停发。
5.婚、丧、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未按规定请假的处罚规定
1.迟到1小时以内,按迟到处理,一个月内累计2次迟到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工作期间擅自提前1小时以内离开的,按早退处理,累计2次早退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离开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2.无故旷工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档案工资÷21.75天×旷工天数)。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可以辞退。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
5 开岗位者,以旷工论。
3.职工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请事假逾假者,事后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可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利用事假违犯党的政策谋取私利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五、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六、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6
第17篇: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员工请假制度规范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严格请假纪律,保障公司的正常
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该规范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及试用期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请假程序
1)、提出申请。 不论何种假期,员工请假2天(含)以内者,由车间
主任审批确认即可。员工请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生产厂长审
批确认。
2)、填写请假单。公司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请假经批准后填写请假单。
3)、备案归档。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交由办公室备案归档。
4)、期满销假。员工假期满后,须到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员工因病请假或特殊原因无法填写请假单者,可直接向生产厂长和总经
理电话请假,返岗后补填请假单
第五条 婚假、丧假3(含)天内全勤奖照常计发。婚假、丧假最长不得超过15(不
含)天。特殊情况例外。
第六条 部门主管请假(车间主任),须总经理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相关审批人员要严格审批,保证请假的真实性,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为统筹公司生产,公司员工全年请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天数按实际超
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规范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修订权归办公室所有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8篇: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江苏联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请假制度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保障职工必要的社会活动及身体健康,对员工请假制度、相关手续及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期限、手续
1、事假
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提前一天以书面提出申请经部门或车间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事假在三天以上的提前二天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车间员工经车间负责人同意后必须至生技部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准假。
2、病假
病假一天以内须在请假前2小时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或车间领导同意方可准假;病假在一到三天的请假人须提前一天凭相关证明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或车间领导核准同意后方可准假;病假在三天以上的须凭指定医院(镇级以上)提供的相关医疗证明,提前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
3、婚假、产假、丧假
婚假凭本人结婚证明提前三天书面申请,经领导核准同意后方可休假;请假人子女结婚提前三天凭子女结婚证提出申请,经领导核准后方可休假;请假人系直系亲属亡故应书面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1—3天;请假人旁系亲属或亲朋亡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请假一天;女职工产假应提前三天提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批准。
4、特殊情况
请假人因突发性病因,致使暂时不能上班的,请假人可委托其家属、同事或邻居以书面形式代为请假,路程远的可以用电话方式向有关领导请假,到上班第一天进行补假手续;请假人因意外伤害而不能上班的,路程远的(5公里以外)可以用电话方式向有关领导请假,或委托其家属、同事或邻居代为请假,到上班第一天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二、审批权限
1、部门内员工:请假3天以内的(含3天),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由办公室审批;15天以上的,向总经理报批。
2、车间职工:请假3天以内的,车间主任审批;3天以上15天以内的,生技部部长审批;15天以上的,向总经理报批。
3、车间主任:请假5天以内的由生技部部长审批,5天以上的向总经理报批。
4、部门负责人请假由总经理审批。
三、说明
1.事假、病假、丧假、婚假、产假等一律不享受公司工资及福利待遇。
2.不论何时请假都必须有书面请假条,并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否则作旷工处理。
3.对突发性事情不能提前请假的可代请假,但必须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且必须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全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4.请假人如有请假事项与事实不符,属欺骗行为,一经查实,以旷工处理。5.以上未提到事宜,由办公室另行商定。
编制部门: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
2005年___月____日
第19篇:请假制度的规定
请假管理制度规范(草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
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
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
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
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
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
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
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
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
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
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
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
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篇2: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
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
一、总则: 为了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于管理以及员工的合理休假,并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假期分类及相关规定: (一)法定假期: 按国家法定假期休假。 (二) 事假:
1、如无充分理由,员工不得缺勤或请假,员工请假以将工作有良好的交接为前提,并扣除以上月基数计算的日工资,任何其他原因单月累计或连续超过3天的事假每人除扣发按上月基数计算的事假期内工资外,取消半年全勤奖金。
2、事假超过一周者,扣发当月工资40%,取消全年全勤奖金,绩效考核指标以最低档计算。
(三)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治疗或休养,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突发急症可依附近诊所诊断参考。
2、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公司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3、员工因病需到外地治疗,持转院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延长假期,但需要办理相关的续假手续。
4、员工在聘任期间,经有关医疗部门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等),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或停薪留职一年。 (四) 婚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员工结婚时提供3天带薪休假。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双方初婚的可增加不带薪晚婚假4天。重新组合的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享受同样待遇。
2、员工凭结婚证复印件在半年内请假有效。 (五)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公司提供三天带薪丧假。旁系亲属去世,公司提供一日带薪丧假。路途远者另给假。 (六)公假:
培训等因公需要请假,需要呈验有关证件,经上级主管签字批准。 (七) 产假:
1、公司为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女员工提供 90天带薪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给予产后加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产后加假50天。
2、在公司工作年满一年的男员工因妻子产假,可享受7天带薪休假。 (八)公伤假:
1、员工因公伤需要休息,依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并发放20元/天的生活费。
2、特别病伤假期满仍未能上班者,可办理续假手续或停薪留职手续。
三、请假手续的办理:
1、请假应由本人于事前填写请假条,附交有关证明呈请核准,(电话或口头请假一律无效),请假条必须讲明请假种类、请假事由、请假时间、交接事项等,文字端正、格式正确。
2、请假时间 : 1天以内(含1天),报经部门主管同意后由主管副总经理签批; 1天以上,报经由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经总经理签批。
3、对于紧急或特殊情况,应委托告知部门领导,事后24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岗位,作旷工处理。若造成生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行政处分等,屡教不改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4、对于请假的内容,经查实是私自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将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
四、续假规定:
1、因患重病不能如期按时,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续假手续,或超假时间可作为事假处理,若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持有关证明可事后办理续假手续。
五、销假规定:
假期届满之后,应立即到部门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处销假。假期已满而不销假者按旷工论处。
六、附则:
1、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有关请假制度的规定。
2、全体员工病事假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做累计、统计,作为考核主要依据,并存入档案。一年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取消当年先进个人考评资格。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予以辞退。
3、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以前发文中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4、本制度解释权在总经办。
5、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起生效。
长春邦大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事(病)假
请 假 条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请假时间:
部门经理签字:
副总经理签字:
附件:医疗单位证明文件(病假用)
编号:qj号 时间: 时间:
技术协调与加工巡检制度纲要
一、总则
1、各部门应针对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详细的技术研讨制度与生产加工巡检操作制度;
2、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或生产加工合同确定技术研讨或加工巡检时间表,提前一天向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次日工作计划。
3、技术研讨或生产巡检当日应向主管副总经理提交研讨报告或巡检过程记录,列示工作期间发现的问题及解决计划与时间安排。
4、研讨或巡检时间以半个工作日为准,超过半个工作日的,要写清原因,并于工作结束前将巡检情况表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给主管副总。
5、监督
二、细则
由各部单独制定(附件列明)
公司技术研讨与生产加工巡检情况记录
单位名称:
研讨与生产申请提出时间:
执行项目名称与合同号:
合同约定时间: 到达时间:
加工(技术处理)进度:
计划完成时间:
存在问题:
解决方案
离开时间:
加工单位(其他参与研讨)相关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对解决方案的意见:
此表一式三份,各部门一份,档案管理一份,主管副总一份篇3: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
关于请假制度的规定
一.总则: 为了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便于管理以及员工的合理休假,并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假期分类及相关规定: (一).带薪休假:
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公司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事假:
职工有个人私事可以请假,每请假一天扣发当天工资。扣罚标准为月工资(前四项)除以22个有效工作日,为日工资标准。
(1)当月事假超过七天的,取消当月奖金(即年终奖除以12计算)
(2)超过半月的,扣发一个季度奖金
(3)事假超过一个月的,扣发半年奖金
(4)事假超过三个月的,扣发全年奖金并离岗待分配。 (三).病假:
1、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必须治疗或休养,依公司认可的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医院、二〇六医院、特殊病症的,需凭专科医院)诊断书参考假期时限。
(1) 病假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不扣发工资
(2) 病假一个月以上扣发半月工资
(3) 病假三个月以上扣发一个月工资
(4) 病假六个月以上扣发三个月工资
2、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公司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3、员工因病需到外地治疗,持转院证明,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延长假期,但需要办理相关的续假手续。
4、员工在聘任期间,经有关医疗部门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等),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可延长假期或停薪留职一年。 (四).婚假、产假: 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五).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去世,公司提供三天带薪丧假。旁系亲属去世,公司提供一日带薪丧假。路途远者另给假。
三.请假报批手续的办理:
1、请假时间 :
≤1天,必须由部门经理批准。
1—3天,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分管副经理批准。
>3天,必须由部门经理上报分管副经理,再由总经理签字方可生效。任何人请假,不得越级。
2、对于请假的内容,经查实是私自捏造或与事实不符的,将视请假无效,作旷工处理。
第20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2015-12-12 11:42 人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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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病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须本人每月到单位(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以上的,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旷工论处。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手续。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每满六个月再进行鉴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据国家规
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资
①工作人员病假不满两个月的,发给基本工资。
②工作人员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
③工作人员病假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试用期人员请病假的,以其试用期工资为基数计发病假工资;其试用期相应延长。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生活性补贴。对工作性补贴,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保留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不满三十天的,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发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发放。
3、补助
一年内病假累计不满三十天的,根据单位规定执行;三十天以上不满两个月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两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病假累计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六个月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计算连续工龄,不晋级晋职。
二、事假
(一)请假手续
1、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各类法定休假,原则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各单位在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可给予适当,并严格规范请假手续。
2、请事假须事由充分,本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经单位研究批准、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资
一年内事假累计不满十天的,根据各单位规定执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发。
2、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
①执行统一津补贴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工作性补贴。以生活性补贴,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执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不满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满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3、补助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区补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区补助。
4、其他
一年内事假累计十五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晋级晋职。
三、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丧假等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履行休假手续后休假。国家法定节日假、公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旷工
(一)下列情况视为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请假中伪造病历、提供假证明、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继续休假的逾期部分;未办理销假手续的逾期部分。
(二)出现旷工行为的,停发工资、补贴补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晋级晋职,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事业单位人员旷工连续十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二十天以上的,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予以解聘;机关行政人员旷工连续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三十天以上的,根据《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予以辞退》
五、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必须做好工作的衔接,不得贻误所承担的工作。
(二)请假原则上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期满后需续假的,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三)请假三十天以上的,须经单位研究同意并加盖公章、主要领导签字后,到主管部门备案。
(四)休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病假者销假时,住院治疗的还须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治疗交费结算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单位审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