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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3-02 13:10: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法定代理人X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X与XXX扶养纠纷一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原告出生于XXX年X月X日,是被告与原告之母亲XXX的婚生女儿,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并且给付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被告有能力给付原告提出的抚养费。

在本案中,被告在XX市XX县从事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收入颇丰,并在当地买有房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所有,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有支付能力。

三、被告并未向原告给付过任何扶养费,父母离婚协议中有关扶养费的约定是附有时间条件(即原告之母亲去世后),当前无法实现10万元的抚养费。

XXXX年XX月XX日,被告与其母亲因感情不合达成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XXX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XX万元,该费用以被告与原告之母亲共有的位于XXXXX房屋折价款抵扣,被告不再向原告支付其它任何抚养费。但同时约定该房屋现在归原告之母个人所有,只有其母不在人世时才能无条件归原告所有。显而易见,扶养费的实现是有时间条件限制的,也就是说只有原告之母去世后,方能实现此XXXXXX万元的扶养费。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给付扶养费,但被告却人为设定时间限制,至使约定的扶养费无法实现。

四、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中有关扶养的约定并不妨碍原告行使此项权利。

虽然被告与原告之母亲对原告的扶养费在离婚协议中有所约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且,按照民法的相关法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无论被告与原告之母亲的离婚协议如何规定,均不妨碍原告行使给付请求权。

五、原告之母亲没有抚养能力,要求被告每月给付XXX元,教育、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合理合法。

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之母亲没有稳定工作,以打临工为生,收入微薄;现在原告就读于XXXXXXX,除了日常生活花费外,还面临高昂教育费用,而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扶养费,原告之母亲无力独自承担高昂的教育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XX省XX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XXXXXX元(每月为XXXX元),本代理人认为,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但并非是唯一的方式;抚养义务包括多方面,既包括照顾子女的生活、学习;也包括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所以,鉴于父母的实际经济能力,要求被告给付XXX元/月,教育、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

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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