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煤炭采购事项代表甲方与(以下简称丙方)进行具体商洽与落实,促成甲方和丙方订立煤炭买卖合同,订立本协议。
双方表示愿意共同遵守,并按上海市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及惯例进行操作。
一、煤的基本情况、数量及价格:
双方确认,经乙方促成的甲方与丙方煤炭交易的指标、数量和价格如下: 指标: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干基硫含量低于0.7%。 数量:万吨/年,每月最低万吨。
价格:乙方确认,将会促成丙方每批次销售的煤炭到上海的价格低于同质煤当时到上海港的公允价元/吨。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承诺对上述交易项目予以承认,认可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指标、数量和价格,并委托乙方进行商洽和落实。
2.甲方就上述项目独家委托乙方进行操作,并表示不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和个人进行操作,若甲方私下委托其他代理公司和中介人进行操作(不包括甲方自行成交的),仍视为乙方有效代理,即甲方仍需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协议项下全额佣金给乙方。
3.甲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1年内,不会与等同或高于乙方相同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与乙方介绍的矿源或1进行交易。 4.将来签署的煤炭买卖合同中属甲方确认承担的责任与乙方无涉。
三、乙方义务
1.乙方将认真履行甲方的委托事项,亲自完成甲方委托代理的各项服务。 2.乙方确保丙方每批次供应的煤炭的指标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的指标。乙方进一步确认,将会保证每批次的煤炭到上海港的价格低于同质煤当时上海港公允价格/吨。
3.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项目的咨询资料及专业服务,并按甲方的要求与丙方进行商洽和落实。具体项目合同条款以甲方的最后签字确认为准。 4.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报告,并为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乙方的报告不能自然免除乙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协议期限
双方确定,本协议在甲方与丙方的煤炭买卖合同续存期间持续有效。
五、违约责任
1.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约按月接收符合本协议条款规定的煤炭,不得无故终止协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协议的应提前30天与乙方协商,并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或者与乙方介绍的丙方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下述的佣金计算方式,以全年佣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应退还已向甲方收取的佣金。
4.甲方逾期支付佣金的,按款项日息的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六、委托费(佣金)及支付方式
1.双方确认,乙方的佣金为元人民币/吨。甲方应在每批次煤炭验煤合格,煤装船后的7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次煤的中介费。
2.如果某一批次的煤价高于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价格计算方式得出的价格,且经乙方协调后仍然高出且甲方无法接受的,双方同意,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高出部分从乙方佣金中扣除。
七、其他事项
3 1.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需要补充协议、确认书、委托书等附件的,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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