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编 号:
代
(委托单位):
(受托单位):理 委书 托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因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办理注销事项,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诚信、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委托代为办理事项:
1.注销税务登记证
2.注销代表处登记证
3.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注销三资企业备案登记证
5 外汇登记证注销
备注:以上代理事项不包含贵公司工商、税务补缴、罚款、滞纳金等行政性收费,如发生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应付代理费 :肆仟元整
三.付费方式:以上代理工作收费总额: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协议签订后预付50%,取得税务注销批复后支付30%,其余20%于所有代理完成后付清。
四.办理时间:在甲方提供乙方所要求的资料、文件完备的条件下,乙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所有委托工作。
五.甲方应对乙方开展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按照本协议书约定金额及时足额支付代理费用。在甲方提供的真实、合法的资料基础上,乙方业务代理工作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合同一经依法签订,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拒绝或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违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七.本协议在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合作关系终止,但不影响本协议中约定的有关责任以及双方未尽的权利与义务的效力和相应的追偿权。
八.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影响代理工作的履行,需通过双方协商变更约定事项。
九、乙方办完所有手续通知甲方后,甲方须在7 日内付清余款,办理交接手续,逾期责任由甲方自负。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张明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