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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8: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木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院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程。

师德修养

第一条 教师应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

第二条 树立正确的现代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品德端正,治学严谨,注重为人师表。

第四条 教师视教书为天职,以育人为已任,将教书与育人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思想教育于教学活动之中,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 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修养、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做学生的表率; 2) 结合各学科、各课程的特点,将思想教育渗透在教学过程之中;

3) 在各个教学环节中认真指导,严格要求,以优良的教风引导学生形成优良的学风, 4) 经常接触学生,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关心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任课资格

第五条 新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心理学、教学法规等课程,明确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尽快成长为能承担各项教学、科研任务的合格的高校教师。 第六条 为保证主讲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学校开展青年教师过教学关工作。没有教学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原则上须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习题课、讨论课等助教环节严格训练一遍以上;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熟悉课程教材以及相关教学参考资料,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和难点;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写出全部讲稿;通过系(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考评效果良好,经系主任审核认可,方具备讲课资格。

第七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对新课程所涉及的学科领域作过较系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并积累有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2) 提出符合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3) 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 通过系(教研室)组织的试讲。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系(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系(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教学院长批准后,报教学处审定备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通过青年教师未通过岗前培训考核,没有取得合格证书者; 2)未辅导过拟开课程,或辅导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九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评教考核较差的教师,在安排讲授任务时,系(教研室)必须向学院说明该教师目前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系(教研室)为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所采取的措施,报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担任主讲任务。课程主讲教师不得擅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

第十条 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须经个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推荐,系(教研室)评议,教学院长审批同意的程序。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依据,也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标准。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人才培养计划、教学目的和课程的计划学时及学分数制定,经系(教研室)、院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基本内容,如确需变动,须由系(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在教材选用方面,应优先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编推荐教材、国家规划教材。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和可比性强的学科,其基础和专业课程可引进先进的,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医药类等专业课程原则上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

第十三条 系(教研室)要定期组织教学研讨活动。一门课程由两名以上教师讲授时,均需建立课程教学小组,课程教学小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院核心课程等要设置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和课程教学组长对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大量阅读教学参考资料,抓住教学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尽的备课笔记,并注意不断地更新和充实,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考虑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教学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依据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十六条 每一位任课教师均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拟定每一门课程的教学日历,并在开学后一周内上报学院教务办,一式五份。教务中心审定、盖章后,发给学生课程班级一份,同时报学校质量管理科、学院教务中心、教师所在系、教师本人各一份。

第十七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讲稿和教案。教案作为课堂教学的实施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每次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其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教学内容特点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包括图表、录像及多媒体等现代教育技术)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侧重于讲思路、讲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力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九条 教师上课时要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要努力创造条件,倡导双语教学或直接使用外语进行教学。 第二十条 课堂讨论时,教师要尊重不同意见的发表,特别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要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注意增进师生间的了解和沟通,要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

课外辅导

第二十二条 课外辅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主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能力。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和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提高自学能力;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第二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在指定教室个别进行的方式。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可进行集体辅导。

第二十四条 助课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和进度。辅导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的效果。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决定。

实践教学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科学实验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每一门实验课都应从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拟定实验大纲。

第二十六条 每一次实验课都要按实验大纲的要求设计实验方案和实验内容,在上课前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并达到实验的预期目的。

第二十七条 教师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不准未进行预习者做实验。在实验进行过程中,教师必须在实验室巡视指导,启发帮助学生解决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每一项实习项目均应由相关学院或系(教研室)组织教师拟定实习大纲和实施方案。各类实习环节,必须按人才培养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各系及各实习基地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批阅学生的实习报告,考核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做好实习队(组)的总结工作。实习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教学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课程设计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指导任务。

作业要求

第三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根据其教学要求布置相应的作业量,作业的形式和完成作业的方式可依据课程性质确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结合课堂教学的内容,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保质保量。理论课程作业必须批改1/2以上,实验和实习报告必须全部批改。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予以重点解决。

第三十四条 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一般应占课程学习成绩的20%--30%(含平时成绩)。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量的1/3以上者,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应取消其考试资格。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实验补做合格后,才能允许参加重修。

考试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试方式应符合课程教学和改革的要求,可采取闭卷、开卷、半开卷、口试、笔试、口笔兼试、小论文、专题研究报告等,具体方式可由系(教研室)或课程负责人(课程组组长)根据考试目标进行选择。

第三十六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能力和创造性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符合大纲要求,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全院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各专业主干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未建立试题库和试卷库的要由教学小组统一命题。

第三十七条 课程结束考试(考查)应同时拟制A、B两套试卷和评分标准,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原则上A套用作课程结束考试,B套备作补考用。 第三十八条 复习迎考期间,教师不得泄露考题,对学生提出的揣摩、探询试题内容的问题应拒绝回答。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提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正、副监考人员的职责,做到严明纪律、杜绝作弊、服务考生。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在评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评分标准,保证评分标准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

第四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作考试成绩评析和考试情况小结,以进一步总结教学工作。任课教师应将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的成绩单在考试后一周内上网录入成绩、提交,并将纸质版成绩单交学院教务办。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进一步加强学生能力培养,实现学生从学习岗位到工作和研究岗位过渡的综合性教学环节。应努力使学生得到符合专业培养目标,面向社会、结合实际,较为系统和全面的专业技术基本训练。

第四十三条 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应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的要求,由系全面负责。选题应提前一个学期在系进行充分讨论,确保选题正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四十四条 系应选派有教学和科研经验的讲师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对于初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系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指定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必要时须对课题先试做)。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的评定,要严格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进行。各专业要按学科性质成立答辩小组,也可邀请科研单位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答辩时要向学生质询课题中的关键问题,重点考察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六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七条 各系(教研室)也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并认真加以实施。教师应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教学考核与评价工作,虚心听取教学检查员及同行教师的意见,认真对待学生和信息员的评价结果。

第四十八条 系(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定期开展学习和研讨活动,做好教学总结,以利于吸取教训、推广经验、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创建优良教风。

教学纪律

第四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已安排的教学任务。

第五十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好的课表不再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系(教研室)同意后请其他教师代课。如无法安排,需填写停、调课申请单,经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上级教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予以停、调课。

第五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进入教室,以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要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课。

第五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拟定的进度实施教学,不得随意增减学时和变更教学内容。

奖励处分

第五十三条 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辅之物质奖励。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奖金。

第五十四条 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者,按《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作相应处理。

第五十五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否则教学质量监控委员会可认定取消其主讲资格。

第五十六条 对教师的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的业务档案。 进修学习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攻读学位或做访问学者,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研究专项奖励,奖励教师在开展教学研究和参加国内外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者。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由学院授权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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