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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辩护词》 姜保良

发布时间:2020-03-02 15:48: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辩护词》

姜保良 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指控徐某某故意杀害其干妹妹张某,并涉嫌在其死后侮辱尸体,法院一审判处徐某某死刑。本辩护词为二审辩护词,二审法院改判徐建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二审辩护词

受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们作为本案被告徐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会见徐某某并参加庭审,现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围绕本案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前略)

二、原审判决中诸多犯罪事实疑点未查清

我国定罪量刑中对于犯罪事实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被判处死刑案件,更应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全面以及疑点的合理排除。但是,本案中发现如下犯罪事实疑点:

疑点一:徐某某所述故意杀人前后行为与陈某所述有偏差。

徐某某称大约早晨5点左右,其到四方大酒店天桥溜达,回到旅馆后再次外出捡到石块,后来发生故意杀人事件。简言之,在凌晨5点左右,徐某某共出入旅馆两次。

为民旅馆系普通住房改造而成,旅馆空间非常狭小。住在5号房间隔壁6号房间的陈某证实4:30左右听到5号房间内“有女人在吆喝说我热,我不盖被,你别给我盖被”(卷三第46页),因为4号房间客人退房,陈某后来去了这个进旅馆门后直冲着的4号房间。同时证实“大约二十分钟后,我看见从5号房间内出来一个男青年,进了5号斜对过的厕所,男青年进厕所后,我再也没有注意到他”。4号房间位于进旅馆后的直冲位臵,因此,可推断频繁进出旅馆的举动应该可能会引起陈某的注意。但是,陈某称“男青年进厕所后,我再也没注意他”。对于基本处于同一时间点的行为,徐某某所称几次出入旅馆与陈某所述有一定出入,是为本案疑点。

疑点二:徐某某所述张某的尖叫声,隔音效果很差的隔壁房间居住的陈某及赵某某均没有听到。

陈某证实房间隔音效果很差,并说可以听到5号房间内的电视声音以及说话声音,并对说话内容可以清楚判断。安静的夜里,陈某没有入睡,在6号房间门口抽烟,后来去4号房间看电视,对徐某某所述张某在受到侵害时的尖叫声,却没有听到,不能不视为案件一个疑点。

疑点三:徐某某拿石块的时间及地点等。

正如上述陈某所证实的,陈某从未见到徐某某几次出入旅馆,而只是看到其上厕所。陈某所述时间与徐某某所述时间大致在一个时间段,两人的说法却存在很大的差异,那么徐某某何时出旅馆以及又是从何处捡来的石块,只有徐某某个人供述,也是本案的一个疑点。 疑点四:徐某某犯罪时间以及何时离开旅馆。

徐某某在供述中均称大约早晨5点左右,离开5号房间出去溜达,回到房间后张某提出借钱的说法,徐某某再次外出并顺手拿到了石块,回来后,发生了犯罪行为。大约早晨8点左右离开旅馆。但是。冷某某却非常肯定地确认“5号房间的男青年是在2009年1月1日早上5:30离开的旅馆。当时我看到他出旅馆大门。他离开后我也没再睡着,从5:30以后我没有听到也没有看到还有别人进入5号房间,5号房间的门也一直紧闭着没开过”(卷三第19页)。

三、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证据不充分

原审判决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的依据是被告人供述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鉴定文书》(青公刑物鉴字2009字第012号)。但是,该鉴定文书只能证明徐某某曾与张某发生性行为,而无法证实行为时间是在故意杀人行为之前还是之后。

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存在很大矛盾。据徐某某当庭陈述,其与张某发生性行为是双方自愿发生,且时间在所涉故意杀人行为之前。因此,本案认定徐某某是否构成侮辱尸体罪的关键认定在于发生性行为的时间。

结合徐某某所述其之所以被逼对自己的“妹妹”狠下毒手,其导火索在于张某在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后的要挟,以致徐某某极为恼怒。且徐某某在笔录中均证实“我本打算将张某的裤子给她穿上,可又一想她已经死了,穿不穿也无所谓了,于是我就没给张某穿裤子”(卷二第36页);“我本打算将张某的裤子也给她穿上,可又一想她已经死了,穿不穿也无所谓了,于是我就没给张某穿裤子”(卷二第61页)。在徐某某笔录中也多次证实“问:描述一下张某死后的面貌、衣着特征?答:当时张某上身穿黑色外套(我和张某发生性关系后我给她穿上的)里面穿一件粉红色毛衣,下半身赤裸〃〃〃〃〃〃”(卷二第38页)“她的外裤本来就没有穿,将保暖裤及内裤放在床上”(卷二第60页)。通过上述笔录可知,张某是下身赤裸,没有穿裤子。 陈某在笔录中也曾证实听到“5号房间内,有女人在吆喝说我热,我不盖被,你别给我盖被”(卷三第46页),”也可间接证实上述事实。 但是,上述作为定罪依据的笔录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卷二第8页)中“裤子褪至脚腕处”明显矛盾。

结合前部分所阐述的徐某某与张某非同寻常的密切关系,二人同居一室,毫不避嫌,徐某某所称二人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存在一定的合理可能。

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判决证据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通常理论上所说的达到唯一性、排他性的程度。但是,显然本案中用以指控徐某某犯侮辱尸体罪的两组关键证据存在不可解释的矛盾。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上述存在冲突的矛盾认定徐某某犯侮辱尸体案证据不充分。

四、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来看,徐某某到案后能够积极认罪,如实供述,配合办案机关工作,主动坦白交代自己所涉犯罪事实。其在犯罪结果发生后曾经自杀,想用一命偿一命的最原始方式弥补自己所犯罪行。徐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及严重性,已经深深悔罪。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特别强调:“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犯罪,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徐某某刚刚年满二十周岁,其人生道路刚刚展开,却因为年轻的冲动给自己人生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但探究其本案动机及行为发生的原因,徐某某并非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不可饶恕的犯罪分子。刑事法律的基本功能也不仅仅在于打击犯罪,更在于挽救失足之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

综合以上情况,恳请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对徐某某从轻判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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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侮辱尸体案辩护词》      姜保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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