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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3: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部署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

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2011年3月31日前已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的兼职律师及公职律师、法援律师、公司律师

二、组织实施

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并负责省法律援助局执业律师的年度考核。

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三、考核时间

各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及向省律协备案工作,应当在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律协确定,但应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时间相衔接。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协会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事项。

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省、市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律师提交材料阶段

律师按照考核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律师事务所提交其2010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填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完成市律协培训的证明材料。

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并同意年度考核的书面意见,司法警察学校(院)兼职律师应同时出具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证明。

岗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提交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证明其专门从事单位(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同意继续执业的相关材料和工作证复印件。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二)律师事务所考核评议阶段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2010年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1、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根据考核评议情况,依据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评标准,对律师2010年的执业表现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加具考核意见;

3、将加具考核意见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送交被考核律师本人阅签;

4、律师事务所完成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按照规定的时间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市律协提交本所律师年度考核电子申请,打印《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市律协现场考核审查阶段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1、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市律协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1)《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

(2)《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

(3)《律师执业证》;

(4)律师执业情况总结。

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公职律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拟参加年度考核的律师执业证的排列顺序应与《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的顺序一致。所提交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市律协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登记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汇总表》、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进行核查,通过平台进行网上审批后,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3、将考核结果在本市律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四)报司法局备案阶段

市律协按照所在地市司法局规定的时间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及《律师执业证》报其备案,并通过平台向市司法局发起网上备案申请。

(五)省律协备案和公告阶段

1、市律协应在5月31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考核结果报省律协备案,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内容包括:年度考核书面报告(本市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基本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和建议),并附《2010年度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备案表》、《2010年度执业律师不参加考核及被暂缓考核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3、

4);

2、省律协按规定将全省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报全国律协、省司法厅,同时,在广东省律师网上公告考核结果。

七、相关情况说明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的考核工作

1、参加分所所在地市律协组织实施的执业年度考核;

2、考核结果应当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市律协。

(二)不予年度考核的情况

1、不符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2号令)规定或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兼职律师;

2、已不在原单位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岗位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

(三)暂缓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

2、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

3、未达到全国律协有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课时的;

暂缓年度考核的,待有查处结果或停业整顿处罚期满或其他的暂缓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经本人申请,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报市律协重新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四)重新进行考核的情况

1、市律协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

2、市律协收到相关投诉、举报。

以上情况市律协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五)申请复核的情况

1、律师对市律协作出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申请复核,复核应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复核理由、请求、事实,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市律协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3、复核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无误的,应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认为原确定的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当重新确定考核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六)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情况

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市律师协会如实报告;

2、由市律协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3、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由市律协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七)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

2、安排其参加市律协组织的培训教育;

3、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市律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由市律协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八)律师在执业年度考核中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行业规范的处理情况

1、市律协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2、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九)上交《律师执业证》的情况

1、律师不参加年度考核(包括因故暂不能从事律师工作、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2、暂缓年度考核。

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收回交所在市律协,由市律协统一交司法行政部门。

八、省律协会费和年度考核公告费有关缴纳事项

省律协会费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及粤律协[2005]4号文《广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会费收缴问题的决议》等规定收缴。法律援助机构、公职律师所及其律师的律协会费的收取按去年的标准执行,公司律师的会费按社会律师会费的标准收缴。

今年继续免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告费。

请各市律协于5月31日前将省律协会费汇入省律协帐号(开户名:广东省律师协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童心路支行,账号:850603912308091001)。

对于日常会费的收缴,由各市律协按季度向省律协缴纳。

九、相关要求

(一)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是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自2011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一个考核年度,各市律协要对此高度重视,在各市司法局的指导、监督下,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今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本通知要求,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指导并组织好本所律师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填报、提交年度考核材料,认真办理年度考核。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三)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不需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考核电子申请,但其考核结果须由各市律协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进行审核登记。

(四)年度考核材料须做到完整、清晰、准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补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各市年度考核工作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律协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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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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