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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点梳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07:11: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银行从业公共基础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等

第一章 中国银行业概况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一)中央银行

简称:PBC

1984年1月1日:专门行使央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

2003年:银监会行使银行业监管职能

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职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人行上海总部:组织实施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二)监管机构:银监会

1.历史沿革和监管对象

成立时间:成立于2003年4月

监管法正式施行时间: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正时间:2006年10月31日

监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非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2.监管职责

3.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4.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①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5.监管标准:①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②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③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④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⑤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⑥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6.监管措施:①市场准入;②非现场监管;③现场检查;④监管谈话;⑤信息披露监管。

7.一行三会: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协会

1.成立时间:2000年

2.简称:CBA

3.性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4.主管单位:银监会

5.协会宗旨: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

6.会员单位:

(1)会员: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注意:外资银行也是会员

(2)准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7.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

5个专业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

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

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

1.成立时间:1994年

2.构成及各自的主要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3.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施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二)大型商业银行

成立时间原专有业务股改时间上市时间

工行1984.1.1工商信贷、个人储蓄2005.10.282007.10.27上交、香港联交

农行1979恢复农村金融业务

中行1912外汇外贸专业银行2004.8.262006.6.1香港联交

建行1954.10.1长期信用业务2004.9.172005.10.27香港联交

交行1987.4.1重新组建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1987.4.12005.6.23 香港联交;2007.5.15上交

(三)中小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1)组成

12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作用

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1)基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2)发展历程:1979年,第一家在河南驻马店市成立,为小企业、工商户、居民服务;1986年,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1994年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3)发展趋势: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二是跨区域经营;三是联合重组。

(四)农村金融机构

1.组成: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2.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20世纪70年代,信用社交给国家银行管理(人行-农行)

1984,恢复和加强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

1996,农信社与农行脱钩

2000年7月,江苏改革试点

2001年,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2003年,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立

3.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村镇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村民、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的社区性银行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融入资金

(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批设时间:2006年12月31日

挂牌时间:2007年3月20日

组建基础:邮政储蓄

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

(六)外资银行

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79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

两个条例及其生效时间:2006年12月11日

外资银行分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业务范围

外国银行分行业务范围

(七)非银行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组成:信达、长城、东方、华融

成立时间:1999

主要业务: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行和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实施时间:2000年

经营目标: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改革方向:探索股份制改造和商业化经营

2.信托公司

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1979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7年3月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定义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时间:2004年7月27日

业务禁止: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4.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7年3月1日

定义

融资租赁

5.汽车金融公司

定义

《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3年10月3日

部分业务

6.货币经纪公司

定义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施行时间:2005年9月1日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2讲课件讲义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2讲讲义

经济环境

一、经济环境

(一)宏观经济运行

1.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及其衡量指标

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一般包括四个,即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能够和国际收支平衡。

(1)经济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

经济增长是指一个特定时期内一国(或地区)经济产出和居民收入的增长。

GDP,它是指一国(或地区)所有常住居民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定义中区分国内生产和国外生产,一般以“常住居民”为标准。

常住居民是指居住在本国的公民、暂居外国的本国公民和长期居住在本国但未加入本国国籍的居民。

(2)充分就业与失业率

充分就业的宏观经济衡量指标是失业率。失业率是指劳动力人口中失业人数所占的百分比。

我国统计部门公布的失业率为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是指拥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数。

(3)物价稳定与通货膨胀

衡量物价稳定的宏观经济指标是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普遍地上涨。常用的指标有三种:消费者物价指数、生产者物价指数、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

消费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与居民生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在衡量通货膨胀时,消费者物价指数使用得最多、最普遍。

生产者物价指数是指一组出厂产品批发价格的变化幅度。

国内生产总值物价平减指数则是按当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与按基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

通货紧缩也是货币供求失衡、物价不稳定的一种表现,是物价持续、普遍、明显地下降。

(4)国际收支平衡与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是指一国居民在一定时期内与非本国居民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及其他往来中所产生的全部交易的系统记录。这里的“居民”是指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经常项目主要反映一国的贸易和劳务往来状况,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如运输、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汇款、捐赠等),是最具综合性的对外贸易的指标。资本项目则集中反映一国同国外资金往来的情况。如直接投资、政府和银行的借款及企业信贷等。

国际收支的衡量指标有很多,其中贸易收支(也就是通常的进出口额)是国际收支中最主要的部分。进出口总量及其增长是衡量一国经济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且进口和出口的数量与结构直接对国内总供需产生重大的影响。

国际收支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差额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既无巨额的国际收支赤字,又无巨额的国际收支盈余。

2.经济周期

经济周期亦称经济循环或商业循环,是指经济处于生产和在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出现的经济扩张与经济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现象。经济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繁荣、衰退、萧条和复苏。

经济波动的周期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二)经济结构

经济结构对商业银行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从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通过影响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增长质量和可持续性来影响商业银行。从直接的角度来看,经济结构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主体对商业银行服务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特征。

1.产业结构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行业。

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低,是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在银行业务中占比低的重要原因。

2.消费与投资的比例

从支出角度来看,GDP由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三大部分构成。其中,消费包括私人消费和政府消费两部分;投资也称为资本形成,包括固定资本形成(其中含房地产和非房地产投资)和存货增加两部分;净出口是出口额减去进口额形成的差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私人购买住房的支出,包含在投资的固定资本形成中,不包含在私人消费之中。

在中国,推动整个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是投资,而私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对象是企业,业务结构是批发业务的结构。

(三)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生产要素与信息跨国界流动的规模与形式不断增加,通过国际分工,在世界市场范围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使各国间经济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的趋势。

金融环境

二、金融环境

(一)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的功能

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1)货币资金融通功能

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2)资源配置功能

(3)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

(4)经济调节功能

金融市场的经济调节功能既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供应总量的变化影响经济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又表现在借助货币资金的流动和配置可以影响经济结构和布局,还表现在借助利率、汇率、金融资产价格变动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

(5)定价功能

2.金融市场的种类

(1)按期限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①货币市场

货币市场是指以短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市场。因为其偿还期短、流动性强、风险小。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

②资本市场

是指以长期金融工具为媒介进行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融通市场,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3)按交易的阶段划分

按金融工具交易的阶段来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①发行市场

②流通市场

(4)按交割时间划分

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①现货市场

现货市场是当日成交,当日、次日或隔日等几日内进行交割(即一方支付款项、另一方交付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市场。

②期货市场

期货市场是将款项和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割放在成交后的某一约定时间进行的市场。

(5)按交易场所划分

金融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3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3讲讲义

我国的金融市场

3.我国的金融市场

从市场类型看,由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市场和票据市场等组成的货币市场,由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组成的资本市场,以及外汇市场、黄金市场、期货市场、保险市场等均已经建立并形成一定规模。从市场层次看,一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场外市场予以交易所市场为主体的场内市场相互补充,共同发展。

(1)货币市场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是从1984年同业拆借市场开始的。1996年1月,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形成。

(2)资本市场

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标志着我国股票市场正式形成。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并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债券市场。

(3)其它市场

1994年4月,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2002年10月,上海黄金交易所成立。我国的商品期货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目前已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3家期货交易所。2006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4.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1)金融市场发展对银行的促进作用

首先,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在很多方面直接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货币市场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尤其是实现盈利性和流动性之间平衡的重要基础。

其次,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能为银行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再次,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了参考标准。

最后,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

(2)金融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一,随着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程度的不断加深,金融市场波动对银行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会不断加大,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第二,金融市场会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第三,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大量储蓄者将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会减少银行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大量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会减少在银行的贷款,造成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

(二)金融工具

1.基本概念

金融工具是用来证明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条约

(1)按期限的长短划分

按期限的长短划分,金融工具分为短期金融工具和长期金融工具。

(2)按融资方式划分

按融资方式划分,金融工具可分为直接融资工具和间接融资工具。

(3)按投资人所拥有的权力划分

金融工具可分为债权工具、股权工具和混合工具

①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归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上面载明债券发行机构、面值、期限、利率等事项。根据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分为企业债、国债和金融债三大类。

②股票

优先股和普通股

A股、B股、H股、N股

③可转让公司债券

④证券投资基金

(4)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

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用于投资和筹资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

第二类是用于支付、便于商品流通的金融工具,主要指各种票据;

第三类是用于保值、投机等目的的工具,如期权、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

货币政策

(三)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为实现特定经济目标而采用的控制和调节货币、信用及利息等方针和措施的总称。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媒介。货币政策的调整将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1.货币政策目标

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直接引起操作目标的变动,操作目标的变动又通过一定的途径传导到整个金融体系,引起中介目标的变化。

(1)最终目标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这四大目标之间既有统一性,也有矛盾性,在一定的条件下要同时实现这四大目标是不可能的。

我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包括货币对内币值稳定(即国内物价稳定)和对外币值稳定(即汇率稳定)两个方面。

(2)操作目标和中介目标

货币政策的时滞。

现阶段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是基础货币,中介目标是货币供应量。

基础货币又称为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现金通货和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构成。我国基础货币由三个部分构成:金融机构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中的现金和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

货币供应量是指某个时点上全社会承担流通和支付手段的货币存量。我国按流动性不同将货币供应量划分为三个层次:

M0 = 流通中现金

M1 = M0 + 企业单位活期存款 + 农村存款 + 机关团体部队存款 + 银行卡项下的个人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

M2 = M1 +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 + 企业单位定期存款 + 证券公司保证金 + 其它存款

M1被称为狭义货币,是现实购买力;M2被称为广义货币;M2与M1之差被称为准货币,是潜在购买力。由于M2通常反映社会总需求变化和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状况,因此,一般所说的货币供应量是指M2。

2.货币政策工具

(1)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卖出或买进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以改变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可用资金,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利率,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中央银行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可利用公开市场操作买入货币,增加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通过商业银行存款货币的创造功能,最总导致货币总量的多倍增加。同时,中央银行买入证券还可导致证券价格上涨,市场利率下降。

相反,当中央银行需要减少货币供应量时,可进行反向操作,在公开市场上卖出证券,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引起信用规模的收缩、货币供应量的减少、市场利率的上升。中国人民银行从2003年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具有无风险、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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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讲解

(2)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包括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两部分。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金运用的备用资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为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需要上缴中央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可直接运用的超额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的可用资金减少,在其它情况不变的条件下,商业银行贷款或投资下降,引起存款的数量收缩,导致货币供应量减少。

1984年,我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2004年,我国进一步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适用的存款准备金率与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状况等指标挂钩。

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会抑制资本充足率较低且资产质量较差的商业银行的贷款扩张,从而提高商业银行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积极性。

(3)再贷款与再贴现

①再贷款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再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为解决流动性不足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二是为处置金融风险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三是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②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贴现的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一是通过再贴现率的调整;二是规定再贴现票据的种类。

作用机制: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提高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融资的成本,降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意愿,减少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或贴现。如果准备金不足,商业银行只能收缩对客户的贷款和投资规模,进而也就缩减了市场货币供应量。我国于1986年正式开展对商业银行贴现票据的再贴现。

(4)利率政策

①利率及其种类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收入同本金之间的比率。

市场利率、官方利率与公定利率

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短期利率与长期利率

即期利率与远期利率。即期利率是指无息债券当前的到期收益率。远期利率是从未来的某个时点开始到更远的时点的利率,也就是未来的即期利率。

②我国的利率政策工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再贴现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调整金融机构的法定存贷款利率;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5)汇率政策

①汇率及其种类

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

基本汇率和套算汇率

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即期汇率和远期汇率:即期汇率,也称为现汇汇率,是指买卖外汇双方成交当天或两天以内进行交割的汇率。远期汇率是在未来一定时期进行交割,而事先由买卖双方签订合同、达成协议的汇率。远期外汇的汇率与即期汇率相比是有差额的。这种差额叫远期差价,有升水、贴水、平价三种情况,升水时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贵,贴水则表示远期汇率比即期汇率便宜,平价表示两者相等。

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

②汇率政策

一是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二是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三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选择汇率制度是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了又一次改革。改革的内容是: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应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6)窗口指导

窗口指导指中央银行利用自己的地位与声望,使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通报金融形势,说明中央银行意图,劝其采取某些相应措施,贯彻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以限制贷款增减为主要特征的窗口指导。

财政政策是一国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财政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应措施,主要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具有重要的功能。财政政策可以运用的工具主要有税收、政府支出和政府债券。

财政政策的一般做法是,在经济高涨时,需要采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减少政府开支,增加税收,这样可以抑制总需求,使经济不致出现过热而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时,政府应该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减税并扩大政府开支,以扩大总需求,增加就业。

财政政策工具:

税收

政府支出

它包括公共支出和政府投资两部分。

政府债券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5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公共基础精讲班第5讲讲义

存款业务概述

3.1.1 存款业务概述

1.存款业务的定义

存款是存款人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将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存款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

2.存款业务的分类

按客户类型,可分为个人存款和对公存款。

按存款期限,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按存款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3.存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存款利率的下限,允许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下浮存款利率。

3.1.2 个人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个人存款又叫储蓄存款,是指居民个人将闲置不用的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负债。

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1999年11月1日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应当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利息税税率为20%,由存款银行代扣代缴。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

2.业务分类

(1)活期存款

客户凭存折或银行卡及预留密码可在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银行柜面或通过银行自助设备随时存取现金。

活期存款通常1元起存,部分银行的客户可凭存折或银行卡在全国各网点通存通兑。

①计息金额

存款的计息起点为元,元以下角分不计利息。利息金额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除活期存款在每季结息日时将利息计入本金作为下季的本金计算复利外,其他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利。

②计息时间

从2005年9月21日起,我国对活期存款实行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

③计息方式

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两种存款外,国内银行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整存零取6个存款种类,只要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计、结息规则由各银行自己把握。

银行除仍可沿用普遍使用的每年360天(每月30天)计息期外,也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润年为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的实际天数。

上述6种存款具体采用何种计息方式由各银行决定,储户只能选择银行,不能选择计息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将计结息方式选择权下放到银行,意味着对于同一存款种类,各家银行之间将会出现计息方式的差异,从而使储户的最终利息收入并不相同。

人民币存款计息的通用公式:

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人民币存款利率的换算公式:

日利率(‰0)=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l

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帐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

计算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日期存入金额支取金额余额日数积数

99.3.1200 2003600

3.4 50150314650

4.5 10050150

4.6100 150588700

清户6.3 1500 计息积数和14000

l

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目前,各家银行多使用逐笔计息法计算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

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2)定期存款

整存整取最为常见,是定期存款的典型代表。

①存款利率

定期存款利率视期限长短而定。

②到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案例:某客户在2007年1月8日存入一笔12345.67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假定年利率为3.00%,一年后存款到期时,他从银行取回的全部金额是多少?

③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案例:某客户2006年2月28日存入10000元,定期整存整取六个月,假定利率为2.70%,到期日为2006年8月28日,支取日为2006年9月18日。假定2006年9月18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72%。

④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计息

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

⑤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3)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对公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对公存款又叫单位存款,是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将货币资金存入银行,并可以随时或按约定时间支取款项的一种信用行为。

2.业务分类

按存款的支取方式不同,对公存款一般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等。

(1)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活期存款是指单位类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转帐、存取的存款类型。

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又称为单位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简称基本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同一存款客户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②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简称一般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帐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③专用存款帐户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④临时存款帐户

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该种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单位定期存款

(3)单位通知存款

可再分为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4)单位协定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是一种单位类客户通过与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形式约定合同期限、确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对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浮利率计付利息、对基本存款额度按活期存款利率付息的存款类型。

3.1.4 外币存款业务

1.基本概念

(1)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的异同

外币存款业务与人民币存款业务除了存款币种和具体管理方式不同之外,有许多共同点。

(2)外币存款业务币种

我国银行开办的外币存款业务币种主要有九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简称“瑞郎”)、新加坡元。

(3)现汇买入价/现钞买入价/现汇卖出价/现钞卖出价/中间价(基准价)

银行外汇牌价表中的这几个价格(除中间价外)都是以银行为主体的表示方法。现汇是指可自由兑换的汇票、支票等外币票据。现钞是具体的、实在的外国纸币、硬币。

中间价(基准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外汇牌价。

背景知识:汇买价、钞买价、卖出价的区别

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多本着钞变钞、汇变汇的原则。现汇买入价和现钞买入价往往不同。钞买价比汇买价要低。

背景知识:结汇、售汇与购汇

结汇是指客户把持有的外币储蓄存款、外币现钞按银行对外公布的现汇、现钞买入价卖给银行,由银行兑付相应的人民币。

售汇是指银行按照对外公布的卖出价将外汇卖给客户。此时,从客户的角度来讲,相当于用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所以客户是在购汇。

2.外汇储蓄存款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外汇帐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帐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背景知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

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票据均可存入现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后,方可存入现汇账户。

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可存入现钞帐户。

3.单位外汇存款

(1)单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2)单位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包括贷款(外债及转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发行外币股票专户、B股交易专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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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

3.2 贷款业务

3.2.1 贷款业务概述

1.基本概念

贷款是指经批准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产,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运用。

2.业务分类

按照客户类型可划分为个人贷款和公司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划分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3.贷款基准利率

2004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放开人民币贷款利率的上限,允许金融机构上浮贷款利率。

4.业务流程

我国银行信贷管理一般实行集中授权管理(自上而下分配放贷权利)、统一授信管理(控制融资总量及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融资额度)、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相结合。

(1)贷款申请

借款人都要提出正式的书面贷款申请。

(2)贷款调查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贷款调查中的信用评级是指在贷款发放前,对借款人的总体信用情况和针对某一笔具体项目贷款的具体项目情况进行标准化的等级评定。这一评级程序有的银行称为“债项评级”。另一种评级叫客户信用评级,是指银行对每一个有贷款需求或未来可能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客户作出一个整体评级,并据此给出授信额度。

目前,我国银行的贷款评价多采用内部信用等级评定,评定方法应以定量方法为主,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3)贷款审批

贷款的审查一般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贷款银行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4)贷款发放

担保贷款要签订贷款担保合同,需要公证或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建立相应的贷款档案。

(5)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款行为监控信贷资金的支付和使用情况;运用贷款风险预警机制;信贷资产科学分类;不良贷款的检测、分析;明确贷后责任。

我国自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贷款五级分类法,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

银行资产保全通常是指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盘活、管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活动。

背景知识:征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了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系统。这两个系统在帮助银行了解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尤其是在各银行的信贷余额状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以及帮助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获得更优惠的金融服务等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背景知识:信贷分析

银行进行信贷分析时,通常采用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两种方法。它们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补充和印证。

财务分析偏重于定量分析,有较为标准和程序化的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其分析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可度量性。我国大多数银行的财务分析较为重视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对未来财务数据预测的方法相对简单。

非财务分析主要是定性分析,具有灵活和综合的特点。重点分析影响贷款风险外来变化的各种非数据化信息。通常包括宏观分析、行业分析、经营分析、管理层分析等。宏观经济运行分析侧重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货币市场运行、宏观政策取向及其对银行业务经营的影响。

行业风险分析是指通过行业的竞争状况、行业现金流特征、行业周期性等指标,分析企业所处行业的整体风险。

经营分析和管理层分析可以帮助信贷人员增加分析深度。

个人贷款业务

3.2.2 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贷款可由银行直接向个人发放或通过零售商间接发放。

我国针对个人的贷款业务主要有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助学贷款等。

1.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即通常所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贷款期限及贷款比例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2)贷款利率

(3)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又称为等额法。

二是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余额的逐月递减而递减,还款额逐月递减,因此又称为递减法。

2.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1)贷款比例

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二手车贷款不得超过3年。

3.信用卡透支

4.个人助学贷款

个人助学贷款是指银行向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准备接受各类教育培训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个人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5.其他个人贷款

个人住房最高额抵押贷款向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发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背景知识:质押、抵押、按揭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就是动产的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广义的按揭是指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狭义的按揭是指房地产抵押贷款。

公司贷款业务

3.2.3 公司贷款业务

1.短期贷款

(1)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或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管理原则。

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及担保要求要高于普通流动资金贷款。

(3)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

申请办理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借款人需在经办行有一定的结算业务量。

2.中长期贷款

(1)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是指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项目贷款主要有: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

项目贷款利率可以下浮,但不得超过10%,上浮不作限制。银行不得使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项目贷款。

(2)房地产开发贷款

又可分为住房开发贷款、商用房开发贷款等。

(3)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组织多家银行参加,在同一贷款协议中按商定的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人民币银团贷款和美元银团贷款、国内银团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

组织银团贷款的目的:

分散贷款风险;各银行相互交流,可增进对银行知识及借款人的了解;经集体谈判拟定的条款,能强化贷款质量;贷款银行及借款人双方都能提升知名度。

银团的主要成员:

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

3.贸易融资贷款

(1)信用证

①基本概念:信用证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②业务种类

进口信用证和出口信用证

按开证行保证性质的不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商业单据,可分为跟单商业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现在基本上是跟单商业信用证。

按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是否可转让,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现在大多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付款期限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按是否可循环使用可分为循环信用证和不可循环信用证。

按是否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其他种类:与直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旅行信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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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贷款--押汇

(2)押汇

①基本概念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借获得货运单据质押权利有追索权地对信用证项下或出口托收项下票据进行融资的行为。出口押汇在国际上也叫议付,即给付对价的行为。

进口押汇是指银行应进口申请人的要求,与其达成进口项下单据及货物的所有权归银行所有的协议后,银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和进口代收项下押汇。

②业务种类

信用证项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

(3)保理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托收保付,是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规避首款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的做法。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与传统结算方式相比,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

国际保理按进出口双方是否都要求银行保理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是指由出口银行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作保理业务。双保理是进出口银行都与进出口商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国内保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买断和应收账款收购及代理。

(4)福费廷

福费廷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票据,是指银行(或包买人)对国际贸易延期付款方式中出口商持有的远期承兑汇票或本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即买断)。

福费廷是英文forfaiting的音译,意为放弃。在福费廷业务中,这种放弃包括两方面:一是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二是银行(包买人)买断票据,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所贴现款项的追索权,可能承担票据拒付的风险。

从业务运作的实质来看,福费廷就是远期票据贴现。但福费廷又不同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

4.贷款计息及偿还方式

(1)利息换算和计息公式

人民币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与存款业务相同。

(2)偿还方式

公司贷款的还款计划(包括偿还方式、贷款期限等)主要由企业与银行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

①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偿还方式多为按月或按季结算利息,到期一次还本。

②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也可采用按期(月、季、半年、一年)结算利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的方法。实践中,按季结算利息、分期偿还本金(等额或不等额)的做法较为普遍。

其他银行业务

3.3 其他银行业务

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收取服务费或代客买卖差价的理财业务、咨询顾问、基金和债券的代理买卖、代客买卖资金产品、代理收费、托管、支付结算等业务。

中间业务相比于传统业务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银行的自有资金。

(2)不承担或不直接承担市场风险

(3)以接受客户委托为前提,为客户办理业务。

(4)以收取服务费(手续费、管理费等)、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得收益。

(5)种类多、范围广,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

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吸纳型和模仿型创新较多,原创型和再创型创新较少,较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能力不足,创新技术含量低。

资金业务

3.3.1 资金业务

1.资金业务概述

(1)资金业务的概念

资金业务的最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

(2)业务种类

资金业务按照业务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短期资金业务、债券业务、外汇业务和衍生品业务。

(3)资金的投资收益

资金的投资收益通常包括两个部分:资本利得及现金分配。

2.短期资金交易

银行的短期资金交易业务主要是指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货币市场通常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融通的场所。

(1)中央银行票据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行票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目前,央行票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吸收银行部分流动性、回笼基础货币以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券种。央行票据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中央银行定向票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向特定的银行发售的央行票据,该银行必须认购。

(2)短期国债

短期国债是由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六个月和十二个月。

(3)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简称为“短融”,类似美国的商业票据,甚至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交易。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

(4)回购/逆回购

回购协议简称为“回购”,指债券(也可以是其他证券,这里以债券为例)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类似于一笔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

(5)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的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6)货币市场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一种基金。

债券业务

3.债券业务

(1)国债:具有风险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相对较低的特点。投资国债免缴利息税。

国债按照期限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我国发行的国债主要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2006年又新推出了电子式国债。

(2)公司债

公司债的风险与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直接相关。

①公司债

②企业债

③金融债

金融债是指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政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4.外汇业务

(1)即期外汇交易

①外汇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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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业务

4.外汇业务

(1)即期外汇交易

①外汇标价方法

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国货币。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目前都采用直接标价法。

间接标价法又称为应收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国货币。

②买入价、卖出价和中间价

在直接标价法下,数额较小的价格为外汇买入价,数额较大的价格为外汇卖出价。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后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

5.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品又称为“衍生金融工具”,是与基础金融产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后者价格(或数值)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

银行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

(1)期货

期货合约是由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的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

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

(2)利率互换

利率互换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利率互换又称为利率掉期,是过去较为通用的叫法。

(3)货币互换

货币互换通常涉及两种货币,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

(4)期权

期权也叫选择权,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如债券或外汇等)。

有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做看涨期权,有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做看跌期权。

票据业务

3.2.2 票据业务

1.业务概述

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交易及其延伸业务。

2.承兑业务

票据承兑业务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

3.贴现、转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业务均属于票据融资业务。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已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报价系统,即中国票据网。

3.3.3 支付结算业务

1.业务概述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2.常见的结算方式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本票

银行本票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3)支票

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旅行支票是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

(4)汇款

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①电汇:特点是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多用于急需用款和大额汇款。

②票汇

③信汇:信汇委托书。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基本不再使用信汇。

(5)信用证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3.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3.3.4 银行卡业务

1.业务概述

银行卡是由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背景知识:银行卡业务小知识

ATM:自动柜员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CDM:自动存取款机,持卡人自助操作办理存款、取款、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POS:银行与签约商户合作,使消费者能在安装有POS机的商家直接刷卡消费,而无须去银行取款后再携带现金去商家消费。

2.信用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类。

(1)信用卡消费信贷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2)信用卡透支

①个人卡透支

贷记卡持卡人在非现金交易时进行透支,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②单位卡透支

3.借记卡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背景知识:中国银联

中国银联是由80多家银行等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服务机构,通过建立和运营广泛、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网络系统,实现高效率的银行卡跨行通用机业务的联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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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

3.3.5 代理业务

1.托收代付业务

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3.代理证券业务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背景知识:开放式基金

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销售渠道主要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以及新起步的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三个渠道。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3.3.6 托管业务

1.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务是指由托管资格的银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户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资产,并办理有关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等业务的经营活动。

基金托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业务。

2.代保管业务

出租保管箱业务

露封保管业务和密封保管业务

3.3.7 担保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1)基本概念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

(2)业务种类

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

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授信额度保函、有价证券保付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其核心特点是为申请人的融资行为及资金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非融资类保函主要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关税保函、即期付款保函、经营租赁保函等。

2.备用信用证业务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约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它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

3.3.8 承诺业务

承诺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

1.项目贷款承诺

2.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3.3.9 咨询顾问业务

1.基本概念

2.业务种类

目前,商业银行开办的咨询顾问类业务主要由企业信息咨询业务、资产管理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

商业银行的企业信息咨询业务主要包括项目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估、验证企业的注册资金、资金证明、企业管理咨询等。

资产管理顾问业务包括投资组合建议、投资分析、税务服务、信息提供和风险控制等。

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大型建设项目的财务顾问业务和企业并购顾问业务。

3.3.10 理财业务

1.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高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2.公司理财业务

(1)现金管理服务

(2)投资理财服务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可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种理财产品。

3.个人理财业务

主要业务种类:

(1)理财顾问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私人银行业务

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3)个人理财工具

3.3.11电子银行业务

1.网上银行

(1)企业网上银行

(2)个人网上银行

2.电话银行

3.手机银行

4.自助终端

银行管理

本章分为银行风险管理、银行资本管理、银行绩效评价和银行金融创新四个部分。

银行资本管理主要介绍银行资本的概念与作用,《巴塞尔资本协议》及资本充足率的有关内容。

银行绩效评价主要介绍了绩效评价的概念和目的、股东价值最大化、银行财务报表等内容。

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

4.1 银行风险管理

4.4.1 银行风险的种类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银行的风险具有独特的特点。这突出表现在:属于高负债经营;银行的经营对象是货币,且具有特殊的信用创造功能;银行是市场经济的中枢,其风险的外部负效应巨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八大类。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大类。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可以分为人员、系统、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发的四类风险,并由此分为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操作风险存在于银行业务和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具有可转化性,即可以转化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5.国家风险

国家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济与金融往来中,由于他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学习。国家风险通常是由债务人所在国家的行为引起的,超出了债权人的控制范围。

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国家风险有两个特点:一是国家风险发生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的经济金融活动不存在国家风险;二是在国际经济金融活动中,不论是政府、银行、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遭受国家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6.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7.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8.战略风险

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4.1.2 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经历了资产风险管理阶段、负债风险管理阶段、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和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1.资产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业务的风险管理,强调保持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这主要是与当时银行业务以资产业务如贷款等为主有关。

2.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60年代以后,银行被动负债方式向主动负债方式的转变,导致了银行业的一场革命,但同时负债规模的扩大,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风险,使银行的经营环境更加恶劣。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的管理。

3.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阶段

2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汇率波动、利率波动,单一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保证银行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均衡。

4.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2004年6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出现了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由以前单纯的信贷风险管理模式转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并举,组织流程再造与技术手段创新并举的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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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4.1.3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

1.全球的风险管理体系

银行的国际化发展趋势要求风险管理体系必须是全球化的。

2.全面的风险管理范围

全面风险管理是银行业务多元化后产生的一种需求。

3.全程的风险管理过程

银行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每个业务环节都具有潜在的风险,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贯穿于业务发展的每一个过程。

4.全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已经从原有的信用风险管理,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的重点从关注单笔交易、单项资产和单个客户扩大到既重视单笔交易和单个客户的风险管理,又高度关注所有信用敞口的总体风险控制。银行可以采取统一授信管理、资产组合管理以及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等一系列全新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同时,银行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

5.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

银行的这种内在风险特性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所有银行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4.1.4 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构成。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确定银行整体风险的控制原则。

2.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风险管理/决策机构,承担对银行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银行有效识别、计量、检测和控制各项业务的各种风险。

董事会通常指派专门委员会(通常为最高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具体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指导原则。

3.监事会

在风险管理领域,监事会应当加强与董事会及内部审计、风险管理等相关委员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

4.高级管理层

银行行长是承担具体风险的最终责任人。高级管理层可下设专门从事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部门,代表其负责全面的风险管理工作。银行的各内部业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风险管理机构或岗位。

5.风险管理部门

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当固守两个基本准则:风险管理部门必须具备高度独立性,以提供客观的风险规避策略;风险管理部门不具有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或只具有非常有限的风险管理策略执行权,以降低操作风险(例如道德风险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既要保持相互独立,又要互为支持,但决不能混为一谈;风险管理部门的核心职能是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做出经营或战略方面的决策。国际银行的典型做法是,风险管理部门直接汇报给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或首席执行官。

6.其他风险控制部门

(1)财务控制部门。

现代银行的财务控制部门通常采取每日参照市场定价的方法,及时捕捉市场价格/价值的变化,因此,所提供的数据最为真实、准确,这无疑使财务控制部门处在有效风险管理的最前端。

(2)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可以从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四个主要阶段,审核银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效果,发现并报告潜在的重大风险,提出应对方案并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3)法律/合规部门。

法律/合规部门要及时判断、评估和监测银行所面临的法律/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和报告。

银行资本管理

4.2 银行资本管理

4.2.1 银行资本的构成与作用

1.银行资本及其构成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也称为账目资本,是指银行资产负债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六个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由于它直接与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挂钩,因此,也称为风险资本。

(4)三种资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在正常状况下,银行会计资本的数量应当大于、等于经济资本的数量。

尽管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很难一致,但监管资本有逐渐向经济资本靠拢的趋势。

总体来说,经济资本已经逐渐称为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的重要参考基准。

2.银行资本的作用

(1)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

银行所要求的资本金比企业所要求的资本金多得多。巨额资本金能够为银行长期稳定占用,并且基本上没有流动性风险。

(2)吸收损失

资本是承担风险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

(3)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

(4)维持市场信心。

(5)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4.2.2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与资本监管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银行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信用风险水平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产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即《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

(2)第二支柱:外部监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

(3)第三支柱:市场约束

市场约束旨在通过市场力量来约束银行。由于利益相关者关注银行的主要途径是银行所披露的信息,因此,《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银行披露信息的范围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市场约束是对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的补充。

3.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要求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

(1)

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明确了资本的限额与限制。

(2)

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

(3)

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

(4)

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5)

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

银行绩效评价

4.3 银行绩效评价

4.3.1 银行绩效评价与银行经营目标

1.银行绩效评价的概念和目的

银行绩效评价的目标,不仅仅是了解银行目前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银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使银行持续获得成功。

2.银行经营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

对于银行的经营目标,最为经常的表述是利润最大化有着非常大的局限性。首先,利润是一个会计概念,利润额可能严重失真;其次,利润是一个事后评价指标;最后,利润总是与风险相对应的,利润最大化对应的可能就是风险最大化。

上述缺陷使利润最大化目标逐渐被股东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所替代。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要比利润最大化目标更有前瞻性,也更加全面和客观。正因为如此,我国改制上市以后的银行均把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其核心经营目标。

3.银行经营“三性”的平衡

1995年颁布实施、2003年底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1)安全性目标

安全性目标是指银行在经营活动中,既要保障资金安全,又要管理好各种风险。

(2)流动性目标

流动性目标是指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取存款、借入贷款、对外支付的需要,保证资金的正常流动。

银行的流动性问题更加突出,原因在于:

①流动性需求的频繁性

②流行性需求的不确定行

③流动性需求的刚性

流动性目标也可以说是包含在安全性目标之中。

(3)效益性目标

效益性目标是银行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效益性对银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股东要求

②抵御风险

③增强实力

④激励员工

(4)“三性”之间的矛盾与协调

“三性”之间的矛盾主要体现为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

先从资产结构来看,再从负债机构来看,效益性与流动性、效益性与安全性之间是对立的,但流动性和安全性之间通常是一致的。但安全性和流动性并不总是一致的。不过,与效益性和流动性(安全性)之间所存在的对立性矛盾不同,安全性和流动性一般不存在对立性。

从根本上说,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三性”是一致的。银行只有保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盈利目标的顺利实现,流动性和安全性是效益性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效益性是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最终目标和重要保证。

银行财务报表

4.3.2 银行财务报表

1.与财务报表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

(1)会计、会计要素与会计结果

会计是一门商业语言。会计要素是对会计对象所作分类的特定概念,《企业会计准则》中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项,前三项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静态要素,后三项是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动态要素。会计结果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2)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财务会计主要以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为依据,对企业已经发生的融资、投资、经营业务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以财务报表的形式提供给股东、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等有关人员和机构,又称为对外报告会计或传统会计。管理会计是为了满足企业规划决策、经营管理需要,而收集、记录、分析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并主要呈报给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的会计分支,一般不向企业外部提供,又称为对内报告会计。

(3)会计平衡法则

产生了复式记账法,最通用的是借贷记账方法。根据借贷记账法的原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4)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是一张静态报表。资产负债表的三部分满足如下会计基本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表是一张动态报表。利润表包括三个部分内容,即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并满足如下基本等式:收入-成本费用=利润。

现金流量与利润表一样,也是一张动态报表,只不过它关注的是企业现金的流动状况,按照现金流动基础,真实地报告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给企业带来的现金流入和流出。

(5)会计分期与权责发生制

会计分期又称为会计期间。企业在持续经营的时期要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因此,需要将企业的持续经营期间划分为若干个会计期间,如年度、季度和月度,起止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权责发生制又称为应计制,是以企业经济业务是不是实际发生了为标准,而不是按照是否实际收到现金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

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方法相对简单,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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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2.银行财务报表及其结构

银行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银行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银行在某一特定日期(如每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报表。这一特定日期称为资产负债表日。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时点的情况,所有又称为静态报表或时点报表。

①资产

资产是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银行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同时,遂所发放的贷款,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②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银行。银行的负债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等。

③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银行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银行在一定会计期间(如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营成果的报表,由于它反映的是某一期间的情况,所以又称为动态报表或时期报表。

(3)现金流量表

银行的现金流量表反映的是银行在一定时期中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包括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3.反映银行经营绩效的主要财务指标

银行的经营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反映银行是否达到这一目标的主要财务指标之一是银行的资本利润率(Return on

Equity,ROE),即净利润与资本的比率。

银行的资本利润率可以分解为资产利润率(ROA)与股权乘数(EM)之积,以公式表示,即:

ROE=ROA×EM

其中,ROE=净利润/股东权益

ROA=净利润/总资产

EM=总资产/股东权益

资本利润率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股东权益(银行资本)之比,它代表银行每一单位的股东权益在分红前的净利润。资产利润率则是银行净利润与银行总资产之比,它表示银行单位资产的净利润。而股权乘数为银行总资产与银行股东权益之比,也被称为财务杠杆率。一般来说,股权乘数越高,银行资本利润率也就越高。

进一步地,银行资产利润率可以分解为以下两部分的乘积:

(1)收入利润率(PM),在数值上等于银行净利润除以总收入;

(2)资产利用率(AU),在数值上等于银行总收入除以总资产。以公式表示,即:

ROA=PM×AU

由于净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成本和税收后的余额,因此,收入利润率能够反映银行控制成本与降低税负的能力,而资产利用率则反映了银行利用资产产生收入的能力。

背景知识:常用的企业财务指标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有很多,常用的财务指标可分为运营指标和偿债能力指标两大类。运营指标包括资产管理指标(短期和长期)和盈利能力指标(销售回报指标和投资回报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包括流动性指标和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银行金融创新

4.4 银行金融创新

4.4.1 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和内容

1.银行金融创新的概念

银监会发布、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对银行金融创新的定义。

2.银行金融创新的内容

(1)战略决策创新

(2)制度安排创新

(3)机构设置创新

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银行主要是实现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除了向流程银行转变之外,我国银行在机构设置方面的另一基本方向是扁平化。

(4)人员准备创新

(5)管理模式创新

(6)金融产品创新

4.4.2 银行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8.四个“认识”原则

四个“认识”包括“认识你的业务”、“认识你的风险”、“认识你的客户”、“认识你的交易对手”。

4.4.3 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1.审慎尽责

2.充分信息披露

3.引导理性消费

4.客户资产隔离

5.妥善处理利益冲突

6.客户教育

银行进行客户教育,就是要提高客户(更广泛地说是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一方面,要为客户提供相关信息和培训,使他们具备理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知识;另一方面,也要使他们接受和遵循“买者自负”这一市场经济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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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5.1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全面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 银监会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管对象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我国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2.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实施

1.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强制性监管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3.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2)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3)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5.3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5.3.1 刑事责任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罚。

5.3.2 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3.3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3.4 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关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关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5.4.1 洗钱概述

1.洗钱的概念及洗钱过程

洗钱是为了掩饰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

洗钱的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财务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藏,在犯罪收益批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时用。

2.洗钱的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反洗钱法》的主要内容

(1)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分工;

(2)明确应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的反洗钱义务;

(3)规定反洗钱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

(4)规定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5)明确违反《反洗钱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中国人民银行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2)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5)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洗钱活动的举报;

(6)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7)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关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8)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3.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关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制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

5.4.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受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际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1.1 存款及其办理原则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6.1.2 存款业务的基本法律要求

1.经营存款业务的特许制

2.以合法正当方式吸收存款

3.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

6.1.3 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的条件和程序

1.查询单位存款

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

2.冻结银行存款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3.扣划单位存款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我国对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内容

(1)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2)各类金融机关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

(3)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关,辖区内银行银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

(4)依法设立的储蓄机关及其他金融机关,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金融机构的下列行为属于利率违规行为:

(1)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2)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3)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的;

(4)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实践中最常见的利率违规行为是银行高于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为。

3.对利率违法行为的处罚

6.1.5 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存单的概念

存单在法律意义上是表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的重要证据,其性质属于合同凭证,用来证明存款人与存款机构之间的约定的存在。

存款机构出具了存单,不论自己的经办人将该笔款项入账或不入账或部分入账,存款机构无权单方更改,如果单方更改,则其更改违反存款合同规定。

2.存单关系效力认定的两个条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

(2)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存款关系的真实性

3.一般存单纠纷案件的认定与处理

(1)认定

当事人以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存单纠纷案件和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确认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一般存单纠纷案件。

(2)处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依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的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但兑付款项的义务。

③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

④在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系伪造、变造,人民法院应在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依据实际存款数额进行判决。

6.1.6 存款合同

1.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存款机构)与存款客户之间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存款合同的订立

存款合同的订立也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机构提供的转帐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应是要约,存款机构收妥存款资金入账,并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单或进账单等是承诺。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存款合同的内容

存款合同一般采用存款机构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内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称、地址、币种、金额、利率、存期、计息方式、密码,等等。

4.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了更广泛的界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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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6.2.1 授信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统一授信原则

4.统一授权原则

6.2.2 授信审核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在评级后,贷款人的调查人员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型、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定、评定,复测贷款风险,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6.2.3 贷款法律制度

1.贷款的法律含义

贷款是指法律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2.贷款法律关系主体

(1)贷款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狭义的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合同(或称借款合同,下同)法律关系,即基于贷款合同而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广义的贷款法律关系除包括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外,尚包括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及附属于贷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与此相适应,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贷款主体),从狭义而言即指贷款合同主体,包括借款人和贷款人。而从广义来看,还应包括贷款委托人、担保人在内。

(2)借款人

借款人的权利:

①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②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③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④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人民银行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⑤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借款人的义务:

①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②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③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④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⑤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⑥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①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③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④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⑤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⑥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⑦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⑧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3)贷款人

贷款人的权利:

①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②有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④有权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⑤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其中,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中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④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

对贷款人的限制:

3.贷款合同

(1)贷款合同的概念

(2)贷款合同的内容

(3)贷款合同的抗辩

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贷款人对此负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贷款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贷款合同的保全

①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②撤销权。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撤销权的行使有下列时效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5)贷款合同的担保

(6)贷款合同纠纷的解决

当事人发生贷款合同纠纷后,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解、当事人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

银行业务禁止

6.3 银行业务禁止

6.3.1 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的禁止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3.2 对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

我国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二是金融服务方面的不正当竞争。

6.3.3 同业拆借业务的禁止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6.4 银行业务限制

6.4.1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应该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担任负责人的子商业银行。

6.4.2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所谓“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在发放贷款额度、担保贷款条件等方面违反公平原则给予关系人较一般借款人优越的条件。

6.4.3 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6.4.4 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的限制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第7章

民事法律基本规定

7.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7.1.2 自然人

这里要明确两个概念,即“公民”和“自然人”。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因此,公民是自然人,但自然人并非一定是公民,因为自然人还包括在本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7.1.3 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的要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在我国,企业法人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和外商参与方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外商独资企业法人。二是根据企业的组合形式,将企业法人分为单一企业法人、联营企业法人和公司法人。在我国,公司法人是最重要的企业法人形式。

(2)机关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7.1.4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2.1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 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

(3)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

(4)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它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7.2.2 代理及其种类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2)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权是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无须委托授权。

4.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与他人所为的民事行为;(3)第三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5)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5.表见代理及其后果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即在相对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民事责任而遭受损失的,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

7.3 合同法律制度

7.3.1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的行为。

7.3.2 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通知到达要约人。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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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7.3.3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标的合法,即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结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区别:

(1)构成要件不同

(2) 性质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实问题。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评价问题。

4.无效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5)乘人之危的合同。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有变更和撤销两种救济方法。

6.效力未定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7.3.4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协作履行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情势变更原则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债务,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应先为给付的一方在对方未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制度。

3.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7.3.5 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

2.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违约金责任;

(2)赔偿损失;

(3)强制履行;

(4)定金责任;

(5)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章 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8.1 公司法律制度

8.1.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我国《公司法》主要以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股东人数的多少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8.1.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8.1.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8.1.4 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公司经理

4.监事会

8.1.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

8.2 破产法律制度

8.2.1 《破产法》概述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8.2.2 《破产法》的实体性规定

1.关于破产能力

破产能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2.关于破产原因

3.关于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8.2.3 破产程序

1.破产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破产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程序,也叫破产还债程序。它主要包括破产申请和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三大程序。

破产程序特点:第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第二,破产程序的适用以法定事实存在为前提;第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依法得到公平受偿为目的;第四,破产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重整和和解程序

(1)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和解。

3.破产清算程序

8.2.4 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票据法律制度

8.3 票据法律制度

8.3.1 《票据法》概述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的一切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狭义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是要式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4)票据是流通证券

(5)票据是文义证券

(6)票据是设权证券

(7)票据是债权证券

8.3.2 票据的功能

1.汇兑作用

2.支付与结算作用

3.融资作用

4.替代货币作用

5.信用作用

8.3.3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和“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8.3.4 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看,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从票据取得的主观状态看,分为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两项限制:第一,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二,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3.票据权利的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8.3.5 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1.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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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概述

8.4 担保法律制度

8.4.1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定金担保

8.4.2 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8.4.3 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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