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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乡镇(街道)建立完善村改“五大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5: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乡镇(街道):

按照成都市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深入推进农村工作“四大基础工程”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的通知》(成统筹领办[2010]2号)和成都市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民主机制达标验收方案的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村改制度,促进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细化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五大机制”,现收集整理了《都江堰市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制度汇编(参考本)》印发你们,请各乡镇(街道)指导所辖村(涉农社区)结合自身实际,参考附件内容,建立健全村改制度,并于7月20日前将建立的相关制度电子文档报送统筹城乡工作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人:邹小玲,电话:82673567 电子邮箱:djytcj123@163.com

附件:都江堰市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制度汇编(参考本)

都江堰市村级公共服务和社 会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18日

都江堰市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

制 度 汇 编

(参考本)

目 录

1、××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项目分类实施办法

2、××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专项资金使用和民主管理办法

3、××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项目议定办法

4、××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办法

5、××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项目民主验收评价办法

6、××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议事会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7、××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专业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

8、××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统筹建设意见

9、××镇××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经费保障制度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项目分类实施办法

一、项目分类及实施主体

第一条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分类

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可分为由村(社区)自治组织自行实施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分为三大类11个具体项目15个细分项目。即文体类、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社会管理类。

第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

(一)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内容

该部分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村(社区)积极配合相关工作。政府部门直接提供的服务具体细分项目共1个,即村道建设养护。

(二)村级自治组织为主实施的项目

村级自治组织主要做好内部的服务和管理,对村自治组织直接提供服务和管理的项目,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议事会+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决定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方式和实施计划,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村级自治组织为主实施的具体细分项目11项:

1、广播电视村村通;广播电视室的日常管理维护。

2、报刊图书阅读服务;文化室(农村书屋)的日常维护管理。

3、文化活动

4、农民体育健身;农民体育健身硬件设施日常管理。

5、农村道路建设及维护;村级以下道路建设、养护。

6、村内园林绿化;新农村绿色家园建设、农村园林绿化日常管理工作。

7、调委会建设;矛盾纠纷调委会,调解村内矛盾纠纷。

8、农村治保工作;农村治保会建设、治保巡逻队建设。

9、代办村民事务。

10、政策宣传。

11、环境卫生管理;村环境保洁、环卫设施管理和维护。

二、项目实施的具体办法

第一条 项目实施基本程序

民意调查—意见梳理—民主商议—民主决议—民主监督—民主评议。各项目建设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决策公示,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第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实施办法

(一)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按照市农村基础建设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建设,负责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

(二)项目发包方式,村(居)民自治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选择招标、公开比选、竞价谈判、直接委托及投工投劳等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

(三)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复核通过的项目申报文件内容与确定的承建方签订合同。公共设施建设的项目应设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原则上为施工合同价的10%,最低保修年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村(居)民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经村(居)民议事会通过后为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及监督管理按《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五)项目验收合格后,村(居)民委员会在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报告经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后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正式决算报告,并作为工程尾款的支付依据。

第三条 文体类和社会管理类实施办法

(一) 村(居)民委员会是项目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设备的购置、人才队伍的建设、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 项目按民意调查—意见梳理—民主商议—民主决议—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基本程序实施。

(三) 村(居)民委员会要依托市场主体开展以市场化方式供给的文体类服务和社会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文体类服务和社会管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对从事或提供村级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人员进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详见《村(社区)专业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

XX镇XX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经费保障制度(试行)

按照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都委发[2009]36号)的要求,为全面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财政保障水平,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保障制度。

一、资金来源

一是成都市、都江堰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每年xx万元,2009年至2016年共计八年)。

二是村级自治组织自筹资金,主要是靠村民自筹资金(村集体收入的一定比例的投入和利用本村大量农村产权资源换资金投入)。

三是社会投资资金(引进市场服务或市场主体投资)。

二、实施主体经费保障

(一)对于政府直接组织实施项目。这部分项目要制定规划,经政府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逐年实施。相关部门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要制定出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

(二)对于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的项目。要经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行财政“定额补贴”制度,由财政按年度对村级自治组织给予定额补贴,包干使用。

(三)对于村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是靠村民自筹资金或村自治组织以资源换资金。

(四)对于市场化方式供给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政府将根据其服务和管理的效果和质量,适当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

二、资金拨付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的拨付

根据项目的实施方式,确定资金的拨付方式。

1、实施项目投工投劳劳务费: 实施人员务工费由项目管理人员将报工单交监事会核实后(签字),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村主任签字支付务工费。

2、实施项目投工投劳材料及其它相关费: 由项目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一同采购 (需卖方出示正式发票);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经办人(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和村民代表)和村主任签字支付。

3、实施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 依据合同约定,每笔支付由提供服务或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队等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监事会审核(签字),报村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拨付资金。

4、实施项目建设工程款: 项目完成后,民主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经村民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全体村民监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后,支付项目决算费用的90%,另外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成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文体类:广播电视室、报刊图书阅览服务的日常维护管理, 文化活动, 农民体育健身硬件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等。

2、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农村村级以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等。

3、社会管理类:纠纷调解、农村治保、代办村民事务、政策宣传、环境卫生管理等。

4、社会资金投入根据村上实际情况决定投入方向。

三、资金的监管

一是配合市统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是乡人民政府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对各村资金的使用实行直接监管。

三是村监事会、理财小组,要发挥监督作用,全程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是全体村民作为受益者要主动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和民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级专项资金由成都市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配套安排,专项用于我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开支。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具体用途。

第二条

村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村(社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科教文体、卫生医疗、劳动就业、治保保洁、便民代办等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含保障村级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运行所需最低经费、新聘用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人员的岗位津贴、专项办公经费)。用于村级有关从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人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总额的20%。

第三条

村(社区)经村(居)民民主决策确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后,将项目建设内容、时间安排、资金预算、实施方式等,书面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

村级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滚动使用,年终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村组代理会计核算中心为各村(社区)设立“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村级专项资金”专帐,负责资金的统一核算。

第五条

村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集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以及各类经营性项目;

(二)接待支出、发放奖金等;

(三)偿还村级历史性遗留债务; 第六条

村(社区)监事会是代表村(居)民监督村级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不定期组织村(居)民对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村级专项资金的每笔支出均需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监章。

第七条

执行村(居)务、财务公开公示制度。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资金预算、公开招标情况、项目完结后的财务公告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定期及时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群众知晓率不低于90%。

第八条

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按月、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村(社区)从事村级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项目实施的操作办法和规程。对违反民主程序、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依据《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项目议定办法

第一条 宣传发动。广泛宣传项目的目的、意义、资金使用及实施方式,群众知晓率不得低于90%。

第二条 调查摸底。组织开展摸底调查,按“一户一表”的方式发放问卷调查,了解群众需求,收集村(居)民对项目建设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项目梳理。村(居)民委员会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汇总,并结合村级基础设施现状和规划,综合梳理出拟实施项目内容建议,提交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决定项目实施内容及投资额度,编制项目申报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融资金额及资金偿还方案、建设周期等。

第四条 大会决议。村(居)民议事会将项目申报文件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决议公示。对拟实施项目决议进行7天公示,并公布项目监督小组成员以及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 第七条

村(社区)将拟实施项目报镇政府审核 村(社区)监事会全程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项目民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村(居)民监事会是项目建设监督主体,应成立由具有一定施工或管理经验的村(居)民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项目发包方式,村(居)民自治组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选择招标、公开比选、竞价谈判、直接委托及投工投劳等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步方案,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同时,建立村组干部回避制度,即村组干部不能成为项目承担主体。

第三条 村(社区)监事会是代表村(居)民监督村级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不定期组织村(居)民对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村级专项资金的每笔支出均需监事会全体成员签字、监章。

第四条

项目实施方案、年度资金预算、公开招标情况、项目完结后的财务公告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定期及时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七天,群众知晓率不低于80%。

第五条 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村(居)委会按月、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村(社区)监事会全程监督;项目验收合格后,竣工决算报告经村(居)民议事会审议后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后出具正式决算报告。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项目民主验收评价方法

第一条 在项目完成后,村(社区)对项目进行深入的分析的基础上编写验收方案。并提交村议事会审定。

第二条 由村(社区)议事会确定成员,组建项目验收小组。村(社区)可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指导工程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严格按照验收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限期整改。

第四条 项目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的,由村(社区)组织议事会、监事会和村(居)民代表参与的民主测评大会对项目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满意度低于80%,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限期整改。

第五条 将工程验收报告、评议结果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全体监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后,向施工方支付项目决算费用的90%,另外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成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议事会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考评工作由村(社区)监事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 村(社区)对村(社区)议事会成员采取平时考评和年终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村(社区)监事会对议事会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并定期向村委会通报情况。对工作不尽责的议事会成员,由村主任进行劝诫谈话,对情节恶劣的人员,可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由村(居)委会按程序在村(居)民代表中补选,并将结果向群众公示7天。

第四条 年终,村(社区)监事会组织村(居)民代表大会,对议事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向群众公示7天。满意率低于60%议事会成员的将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由村(居)委会按程序在村(居)民代表中补选,并将结果向群众公示7天;满意率高于90%的议事会成员可评优秀(原则上优秀比例不得高于总人数的10%),村(社区)将给予优秀的是会成员一定的奖励。

XX镇XX村(社区)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专业人员招聘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岗位公开、上岗条件公开、岗位待遇公开、工作标准公开、因事择人。

第二条 村(社区)议事会根据岗位情况制定招聘人员相关要求和制定考试办法(考试办法可采用笔试、面试、现场操作考试等单一或多重方式),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报名截止时间与发布时间间隔不得低于7天。

第三条 村(社区)监事会负责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与竞聘。

第四条 考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监事会、议事会成员组成(一般为5—7人),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考试工作。

第五条 考试成绩需面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成绩排名录用应聘人员。

第六条 招聘人员同村(社区)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视工作岗位制定,原则上不得高于2年。

第七条 招聘人员由村(社区)两委按村(社区)工作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年终考核由村(居)委会组织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满意率低于60%工作人员的将予以辞退或不予续聘。

XX镇XX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统筹建设的意见

为提高本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延伸覆盖到农村,按照都江堰市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化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都委发[2009]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本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统筹建设制度,形成如下意见。

一、统筹建设机制建立的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确保公共服务功能的完善与优化。

(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三)遵循共享性的原则。

二、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共享制度

按照城乡统筹的理念,建立和完善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就进服务共享制度。按照集中居住区的布局要求及公共服务需求,我们将逐步打破以村为单位的封闭空间,形成以区域覆盖面为依据的服务空间,使各村村民都可以享受各种公共服务和设施为日常生活带来的便利。

四、严格村改项目确定程序

村改项目的确定,要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意愿,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发放意见征求表,收集群众对本年度急需实施的项目内容;村委会对收集的群众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按照群众要求强烈和急需实施的程度,形成初选项目;议事会将审定的项目提交村民大会或户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实施的项目并形成决议后,由政府内审小组对项目的资金预算和项目是否符合主体要求等进行审查。审查后的项目上墙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由村两委按照议定方式组织实施。此过程中要做到公开、透明。

五、建立公共服务项目效益评价制度

我村公共服务项目的效益评价,分为硬件设施建设项目评价和服务管理评价两个方面。硬件设施建设项目评价以项目工程建设是否按进度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标等为标准,对项目建设的单位进行评价。服务管理评价以村委会提供的服务是否高效,是否到位和村民是否满意为标准,对村委会等进行评价。以群众满意度90%为标准,对于评价不合格的,将采取暂缓拨付项目经费、撤换服务单位(人员)等措施。

六、优化满足集中居住区的需求

村改项目建设,坚持统筹推进“三个集中”,在规划、布局、建设上,以集中居住区的配套完善作为统筹建设的基本点,优先满足集中居住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需求,早日实现集中居住区的城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一体化。

XX镇XX村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

经费保障制度

按照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都委发[2009]36号)的要求,为全面提高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财政保障水平,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经费保障制度。

一、资金来源

一是成都市、都江堰市两级财政专项补助(每年xx万元,2009年至2016年共计八年)。

二是村级自治组织自筹资金,主要是靠村民自筹资金(村集体收入的一定比例的投入和利用本村大量农村产权资源换资金投入)。

三是社会投资资金(引进市场服务或市场主体投资)。

二、实施主体经费保障

(一)对于政府直接组织实施项目。这部分项目要制定规划,经政府确定,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逐年实施。相关部门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要制定出经费预算和绩效考核办法。

(二)对于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的项目。要经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行财政“定额补贴”制度,由财政按年度对村级自治组织给予定额补贴,包干使用。

(三)对于村自筹资金实施的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是靠村民自筹资金或村自治组织以资源换资金。

(四)对于市场化方式供给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项目。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政府将根据其服务和管理的效果和质量,适当给予一定配套资金或贷款贴息支持。

三、资金拨付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的拨付

根据项目的实施方式,确定资金的拨付方式。

1、实施项目投工投劳劳务费: 实施人员务工费由项目管理人员将报工单交监事会核实后(签字),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村主任签字支付务工费。

2、实施项目投工投劳材料及其它相关费: 由项目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一同采购 (需卖方出示正式发票);提交村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经办人(管理人员、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和村民代表)和村主任签字支付。

3、实施项目建设工程进度款: 依据合同约定,每笔支付由提供服务或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队等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监事会审核(签字),报村民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拨付资金。

4、实施项目建设工程款: 项目完成后,民主测评满意度达到90%以上,经村民议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和全体村民监事会成员签字同意后,支付项目决算费用的90%,另外1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成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文体类:广播电视室、报刊图书阅览服务的日常维护管理, 文化活动, 农民体育健身硬件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等。

2、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类:农村村级以下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等。

3、社会管理类:纠纷调解、农村治保、代办村民事务、政策宣传、环境卫生管理等。

4、社会资金投入根据村上实际情况决定投入方向。

四、资金的监管

一是配合市统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是乡人民政府按照村财乡管的原则,对各村资金的使用实行直接监管。

三是村监事会、理财小组,要发挥监督作用,全程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是全体村民作为受益者要主动对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建立完善七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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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测评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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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乡镇(街道)建立完善村改“五大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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