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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行政强制法》简介

(这是给领导起草的讲课稿,不知道是否实用)

博客:http://blog.sina.com.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全文共七章七十一条。下面结合基层行政执法实践介绍一下《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行政强制可以分为两类行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又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8条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身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如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自行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拆除又不复议或诉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下面,我们就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两部分分别讲述。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五种: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刚才提到的约束至酒醒”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1 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并非谁都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法》第10条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解读】

1.上述五种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均可以设定。 2.其中,“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中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这三类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设定,其他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无权设定。

3.而“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中不需要由法律设定的”,可以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但前提是:有关该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这也就意味着,假如在某一领域已有人大立法,但人大制定的法律中并未就某事项设定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则国务院也不得以行政法规设定这些行政强制。

4.“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拿北京为例是指北京市人大的立法,而不包括北京市政府规章)设定。也有两个前提:有关改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

5.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其他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我们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在今后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触碰这条法律红线,非法设定行政强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今后的执法中,判断我们所依据的那些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是否合法。《行政强制法》之前,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中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还比较无序,一些地方性的规定设定行政强制的情形也有存在,在《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后,大家在执法时就应该注意了,哪些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是违法的,是不应该适用的。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2 1.一般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这是对于行政强制实施程序的一般规定,综合《行政强制法》的其他规定,还需要强调一点,即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应该说,这套程序还是比较完善的,也比较复杂。我们在执法中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走完上述所有程序,又不得不当场采取措施时怎么办?《行政强制法》为此还规定了一套紧急情况下的程序,第19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3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说,行政机关在执法的时候,不能把相对人仅有的住房、基本的家具都查封或扣押了。如果没有其他可查封、扣押的,宁可不采取此措施。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3 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旦超出上述期限,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除此以外,有下列情形的,也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查封、扣押的立法实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有权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3.冻结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还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复议和诉讼权利等事项。

冻结的期限也是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

4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冻结,目前在立法上的例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80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有如下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今年国务院刚刚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个引起了广泛关注的条例,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不再规定行政强拆,而是需要“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方面是为了更近一步规范强拆行为,同时也是因为,该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大家在今后执法过程中,遇有强制执行案件,比如强制拆除违法建设,

5 也要注意查看相关法律中是否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比如,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就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没有规定的,或者只在行政法规以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规定的,就不能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下面就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分别讲述。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1.一般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我们很多执法部门对于行政强制执行应该不陌生,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就是其中一种。但是,《行政强制法》通过以后,我们以前所遵守的强制拆除的程序可能就要有所改变了。下面就具体谈一下《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的一些主要程序。

一是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五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 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是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了一个执行协议的制度,为这部刚性的法律带来了更多的灵活性,从而使行政强制法律制度刚柔并济,且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化色彩。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为了保障执行协议得到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

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主要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罚款、划拨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我们日常执法,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时,一般都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在实践中被处罚人未按期缴纳罚款的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拖很长时间,我们一些有经验的执法人员经常会想这个问题:“每日按3%加处罚款,可能用不了多久加处罚款的数额就超过罚款本身的数额了。到时候当事人更会拒不执行了。”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加处罚款甚至超过罚款本身的数额是不合理的,因此,《行政强制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45条第2款)

7 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强制执行权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有关划拨存款、汇款的规定,可以举《社会保险法》的例子。其中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强制划拨。《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3.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例如,拆违中的强制拆除就属于这种代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拆除的义务,由行政机关自己或者委托拆除公司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作为义务的情形,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

8 履行。如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必须拘留违法行为人本人,而不能由他人代替。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2)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而法律又没有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就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的期限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必须在该行政决定的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一是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二是三个月内。

就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强拆来说,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以后,经过三个月,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届满,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该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如果没到三个月,当事人仍有可能复议或诉讼,此时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而另一方面,如果作出决定三个月,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又过了三个月,还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话,该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不能再申请了,因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决定 9 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执行裁定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材料齐全,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以上是对《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的一个简介,并不全面,大家需要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加强学习,边干边学,才能更好地掌握《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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