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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品质量责任重要性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0: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产品质量责任重要性的探讨

摘要:我国自上世纪 70 年代末以来,有关产品质量责任的理论和立法工作日益加强。现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使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不断完善,理论研究也逐渐深入。尽管如此,纷繁复杂的产品质量问题依然威胁着人们的日常生活。近年来,“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等产品质量事故的出现, 给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给社会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所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产品 质量 责任 重要

1、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生产者以其在生产中特有的地位,从事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最了解生产出产品质量的好坏,这些优势是消费者难以具备的。法律应强调弱者权利的重要性和不可侵犯性,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尊重消费者而不仅将他们作为自己获取利润的工具。现实经济活动中,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相比更容易承受和转嫁损害,所以笔者认为弱势消费者的权利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是经济法所体现的社会责任,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产品质量责任制度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缺陷产品致人人身、财产损害后,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国外的 《产品责任法》相比较,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呈现出二元性的特点,这在法律规定的理解上合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都引起诸多不便。 由于我国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本质上有较大的区别,显然我国现有理论对产品质量责任的研究有所偏颇。我们在确定产品责任应当适用的责任原则后,应该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本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本文立足于对现有各理论观点的优势与不足, 进行详尽的比较研究,通过参考国外产品责任的发展与借鉴其成果,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 提出了建立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相结合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这一构想。并对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的缺陷产品的严格责任和产品质量本身的担保责任进行了理论和制度上的完善,进而为建立健全完善的产品责任制度提供了新路径。

2、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2.1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即谁该就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各国的产品责任法都对产品责任的主体确立了法定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任何一件产品从设计、制造、装配、运输、储存、销售至消费,都要经过这一系列的环节,才能最终由消费者使用。事实上,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上,从产品的形成到消费,要经历许多的主体。 也就是说,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一个极为广泛的范围。 参加产品过程的任何一个主体都需要对经其处理的产品负责,因此,他们都有可能成为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他们包括:产品的设计者、原材料的供应者、零部件的提供者、制造装配者、储存者、运输者、进口商零和售商等。消费者处于这一链条的末端,当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消费者往往难以找到对产品缺陷负责的确切的责任人。为了分清责任和诉讼上的便利,消费者大多会对关系最密切的销售者或可以承担最终责任的生产者提起诉讼,因为这两个责任主体最了解产品, 发生损害的事实也相对最多, 所以应该负的责任也要最多。虽然其他环节的责任人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但是这对于消费者来讲不是直接关系而是间接关系。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2.2 产品质量责任主体的义务

生产者与销售者是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只有明确其法律义务,才能使责任主体在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

的第三章重点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这里所称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主要针对义务而言。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3.1 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符合法律的规定。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这是由生产者在生产产品诸多环节中的自身地位所决定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产品的结构越来越复杂,生产者以其在生产中特有的地位,从事产品的开发、设计和生产工作,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也最了解生产出产品的质量好坏,这些优势是销售者或消费者难以具备的。另一方面,生产者生产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根据利润与风险的对等关系,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带来的风险,这也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所需。

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合同的约定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3.2 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对产品标识的规定。

产品标识是用于识别产品或者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它表明有关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份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产品标识一般由产品的生产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标注。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以及其使用的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或者附于包装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时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3.3 生产者应当遵循法律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

产品的包装虽不是产品本身,但它与产品的质量密切相关。产品质量法要求生产者履行产品包装的义务,保证产品的安全和产品质量,保护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产品质量法还要求生产者对其特殊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并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总结

明示担保义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和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作出保证或承诺。由于是让消费者显而易见能够获知的条件,因此明示担保条件应该是明示和明确的。 明示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由于消费者无论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也无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企业标准,一经企业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明示担保的条件。明示担保除了包括明示采用的标准之外,还包括产品标识、广告、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指标和要求、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用合同、声明等方式予以表示。 当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明示的方式说明产品质量状况时,就意味着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已经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或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宣传、说明或样品等所应当符合的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产品质量责任试卷

浅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浅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浅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浅议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论产品质量重要性[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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