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告知函:
贵方与我于年月日签订的有关开采河砂的《合同书》,因合同的主要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禁止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基于以上原因,该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我方现在正式通知贵方解除上述《合同》。贵方收到该解除合同告知函后,可与我方就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特此函告
2014年月日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解除合同告知函.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解除协议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