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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李先生:
我方三月十日致贵方函谅悉,故在函中曾强调我方第816号订单交货之重要,务必将货物于四月三十日前运达。
货物虽已运出,但尚未接到贵方寄来的任何资料,除取消本订单外,别无选择。因为我方顾客坚持交货日期,这样做实出无奈,至感遗憾。
欧亚实业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12日
《告知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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