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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发布时间:2020-03-02 17:2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简介

(一)、立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此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生效;此外,于2011年进行了一次比较大的修订。

(二)、立法目的

1、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促进竞争,保障社会之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法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3、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三)、内容提要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之一,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人们的生产、经营、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从事生产、经营,维护正当竞争的交易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甚至,一国的科技进步,社会财富的增加、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都离不开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要在中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性经济行为,维系平等、公平、正当、诚信的市场有效竞争秩序,就需要“基本法”、“经济宪法”般地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发挥。该法由5个章节33个条文组成;对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迄今已经历了20年的发展。

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近年来,国内市场上出现了不少经营主体为了在竞争过程中占据优势地位,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占市场、侵犯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这些事件反映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立法及执法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为典型的莫过于2010年轰动全国的“3Q大战”了。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3Q大战”是经营者之间的恶性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却将战火蔓延到消费者身上。

(一)、背景介绍

腾讯QQ和奇虎360是目前国内最大的两个客户端软件。

腾讯以QQ为基础,向各个方面发展。以其强大的市场占有率,强大的客户群体,几乎人手一号的资源,不断发展吞噬着互联网各个领域。

奇虎360是以安全闻名的企业。其360安全卫士永久免费的策略,使得以很短的时间,占有了绝大多数安全市场份额,也成为了继腾讯之后第二大客户端软件。

根据官方数据,腾讯即时通讯服务的活跃账户数达6.125亿。凭借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天然的客户端资源,腾讯也逐步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的诸多领域,网络游戏、新闻门户、电子商务、电子邮件、影音、播放等等,均抢下较大的市场优势,让人不得不感叹腾讯的扩张力之大。

360公司于2006年7月推出主打互联网安全的\"360安全卫士\"软件,不到一年即成为国内最大的安全软件。据官方数据,其用户数量已经超过3亿,覆盖了75%以上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成为国内第二大桌面客户端软件。以该客户端为基础,360延伸出免费杀毒软件、浏览器等产品,均获得了成功。

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展开了前所未有的互联网之战。

(二)、案例回顾

2010年初,腾讯推出QQ医生等安全软件,使得QQ系列软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随着其市场竞争地位的不断提升,QQ医生又顺水推舟的升级为电脑管家,与360安全卫士在木马防护等杀毒功能上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能与腾讯展开竞争,并夺回已经丧失的市场优势,360公司随即推出360隐私保护器,以此来刻意揭露部分QQ软件的“窃私”行为,同年10月中旬,腾讯公司对360公司揭露QQ用户在使用QQ软件过程中隐私被偷窥的事实,正式宣布起诉360公司在同业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360公司立即对腾讯公司提起反诉,致使3Q大战愈演愈烈。

10月27日,腾讯刊登了《反对360不正当竞争及加强行业自律联合声明》。声明由腾讯、金山、百度、遨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要求主管机构对360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对360恶意对用户进行恫吓、欺骗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逼迫用户在使用腾讯QQ与360软件时“二选一”。据360CEO周鸿祎称,被迫卸载360软件的用户达到6000万。晚上9点左右,360公司对此发表回应“保证360与QQ同时运行”,随后360公司“扣扣保镖”软件在其官网悄然下线,4日360发表公开信称:愿搁置争议,让网络恢复平静,360扣扣保镖保镖正式下线,并请求用户卸载“扣扣保镖”予以召回。但事态的发展却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为此,工信部和公安部分别找到两家公司问询情况,并开会讨论解决此事。面对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舆论压力,虽然最终奇虎360对外宣布QQ和360已经恢复兼容,但腾讯公司矢口否认同360方面恢复兼容的说法,导致目前仍有部分电脑用户在使用QQ时,还会受到360QQ保镖的威胁。

(三)、案例分析

腾讯与360两家公司作为国内软件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很显然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违背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而也对国内市场上的腾讯与360等用户的有关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腾讯与360之争已经告一段落了,但是3Q大战的最终受害者既不是腾讯公司,也不是360公司,而是广大网络用户。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我国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的是以网民的形式存在,而QQ用户在网民中数量庞大,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QQ软件也越来越多的被消费者应用。但是由于腾讯与360之间的不正当竞争,造成了广大用户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使用腾讯或者360软件,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腾讯强行要求消费者二选一的做法,使得QQ用户获得自主选择商品进行比较、挑选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利的部分丧失。同时,360利用“扣扣保镖”揭露QQ软件上存在“侵犯用户隐私的风险”,使得不少QQ用户认为个人信息存在泄露的隐患,因此广大QQ用户在使用QQ软件的过程中,其软件使用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侵犯了消费者安全权;360对于QQ软件的引人误解的描述也损害了QQ用户知晓相关真是情况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真情知悉全。

在3Q大战中,我们暂且不管二者之间孰是孰非,最终是无辜的互联网用户成为了牺牲者,消费者的权利遭受了严重践踏。但这种明显的被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却很难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到救济。因为对这种行为是否合法,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相应的,对消费者受到损害后可以得到怎样的救济也并未提及。消费者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维权的道路“难于上青天”。纵观整个《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是在总则部分提及了消费者保护,而对其具体操作并无规定,这也使得我国的消费者权益至今仍无法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得以保护。

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现存问题

通过上文中3Q大战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领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未能具体明确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在第一条中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但后续1却缺乏实质性的具体规定和做法,消费者的利益一直处于隐形状态。显示生活中不乏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但却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救济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多样性与复杂性,日益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超越了现行的法律规定,权利救济存在真空状态。例如,不正当利诱行为、变相广告、不正当利用他人感情的行为、威迫行为、骚扰行为、欺诈行为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皆难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尚未构建起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制度

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却仅赋予受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对消费者没有授予任何实质性的权利来保护其权益,仅规定消费者可以向行政机关检举、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显然这种监督对经营者而言无任何约束力。就像本文所举3Q大战的例子,消费者充当商战的炮灰,承担最终的损失,消费者权益完全得不到诉讼的机会。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多为行政责任,且未赋予监督检查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规定的责任多为行政责任。虽然罚款是可以的,但不能以罚代民,当事人想起诉还可以起诉,违法者该赔偿还得赔偿。罚款是从政府的角度对当事人违反市场秩序的处罚;民事关系是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违法者应对受损方做出相应赔偿,二者并行不悖。就是说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并存。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给予监督检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致使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转移违法物品、银行存款等束手无策,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赋予工商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以确保有力的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构建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制度 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提供给消费者以私法救济。当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直接原因时,消费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私法救济体系,要求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加强民事法律责任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有些模棱两可,对民事法律责任不够明确,且处罚不强,应当进行适当的增加与完善。消费者在不正当竞争中受到的侵害,不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就可以弥补的。无论法律规定多重的行政处罚,消费者只能享受到严厉处罚威慑下的稳定的市场秩序这样一种间接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直接的有力的救济和保护。相反,经营者会一而再,再而三的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加强民事法律责任,使得消费者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损害赔偿等的诉讼请求,才可以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拓展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着执法不严和保护不力等问题。因此,应当建立专门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组织,设立专门的消费仲裁机构。只有建立专门的维权组织以及设立专门的消费仲裁机构,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到合法的处理,此外,应当给予执法部门更多的行政裁决权,通过赋予执法部门更多的行政裁决权,才可以及时、有效的处理消费者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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