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证明
兹证明徐凤强是我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370405199103071337),自2016年4月11日至今在我单位秩序部门担任领班职务。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真实性,不作为我公司任何形式的担保文件。
单位名称(盖章):
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日期:2017年3月24日
《公司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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