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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专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9:1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

市第

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巩固和发展上海少年法庭工作,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现将本市法院少年庭机构调整意见及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管辖通知如下:

一、长宁、闵行、普陀、闸北区法院设少年刑事审判庭,其他各区、县法院的少年刑事审判庭予以撤销。市第

一、二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的少年刑事合议庭维持原设置不变。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指定卢湾、南市、徐汇区和浦东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长宁区法院审判;松江、金山区和南汇、奉贤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闵行区法院审判;杨浦、静安、嘉定区和青浦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普陀区法院审判;虹口、黄浦、宝山区和崇明县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移送闸北区法院审判。移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作为收、结案数统计。

三、少年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的范围:

1.被告人在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被指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或者二分之一以上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需移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在收到案件次日向指定管辖法院移送。指定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的期限,从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五、凡在提起公诉检察院所在地法院内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所在地法院应予以支持,提供方便,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时、顺利地开庭审理。

六、1999年3月31日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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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

1指定管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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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本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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