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相关流程及提交材料
一、单位注册
1、单位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2、操作程序:
申请单位需在北京市人事局网站主页面进入“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在聘用单位注册申请里填写单位信息软盘。软盘生成后(压缩文件格式),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单位注册。
3、提交材料:
单位信息软盘(U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申报
1、个人条件: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本条解释权归市人事局所有)
2、操作程序:
注册单位通过区人事局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在系统里填报个人资料,正确填写无误后保存提交,携带个人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个人近半年的个税缴纳证明及社保缴纳证明;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3)聘用合同;
(4)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
(5)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6)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明,若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即可)等;
(7)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变更
1、操作程序:
持证人在聘用单位进行变更后,需在60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新单位系统内做变更申请,逾期将视同居住证自然失效,变更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区人事局进行变更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1)与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与新单位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居住证;
(2)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四、随往人员变更
1、操作程序:
持证人在增加随往人员时,需在单位系统内进行随往人员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1)居住证、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明,若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即可)等;
(2)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五、居住地址变更
1、操作程序:
持证人在变更居住地址时,需在单位系统内进行居住地址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1)居住证、新的住址证明;
(2)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居住证资料变更
1、操作程序:
工作居住证资料变更是指除以上三种变更之外的其他情况变更,持证人需在单位系统内进行工作居住证资料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提交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续签申请
1、操作程序:
持证人需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在单位系统内办理续签申请,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居住证视同自然失效,续签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
(2)《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报表》(一式两份),聘用合同、在京持证期间缴纳的个税证明及社保证明、居住证;
(3)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八、补办申请
1、操作程序:
当居住证丢失、审批资料无法在居住证上打印等情况出现时,持证人需在单位系统内进行工作居住证补办申请,补办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一张照片、补办居住证的情况说明。
九、注销申请
1、操作程序:
当居住证出现过期、取消等需要注销的情况时,持证人需在单位系统内进行工作居住证注销申请,注销申请提交后,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事局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审核无误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2、提交材料:
居住证、申请注销的情况说明。
十、领取居住证
1、操作程序:
市人事局对个人申报材料审批通过后,将合格人员数据反馈到区人事局系统,区人事局对合格人员数据进行下载、做证并加盖市人事局公章后方可发证。
2、领取手续:
申请人在单位系统内查询居住证是否审批及未通过原因,审批通过人员在审批日期起一周后,与区人事局联系取证事宜,并携带持证人本人身份证到区人事局领取。
十一、申报单位信息变更
1、操作程序:
申报单位自身名称、注册资金等信息变更的,要及时到所在区人事局进行变更备案。单位注册地变更的要及时到新注册地所在区人事局办理变更手续。
2、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申请、工商局单位变更的相关备案资料;
(2)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独生子女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