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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7: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会工作协理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整体水平,夯实基层工会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全总关于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会工作协理员是指:由县级(含县)以上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定岗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县级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市总、县总机关内部聘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

第三条 聘用人员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部署要求,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

2、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文字表达能力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从事过基层党群、经济工作,熟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有过乡镇和园区工作经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退养科级干部亦可聘用。

4、注重选聘35周岁以下应届和历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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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要通过有效形式公开聘用人数、聘用条件、聘用办法、聘用程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有关本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事业单位人员的规定程序进行选拔聘用,严把质量关。

3、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上岗后,应填写《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登记表》,工会工作协理员聘用名单(含自聘工会协理员)由设区市总工会汇总,经设区市总工会审查后,并经市总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统一报省总工会备案。

4、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会工作协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工会工作协理员试用期为2个月。对试用期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正式上岗后不作为的、违反劳动纪律的、工作失误引发重大事故的,报经设区市总工会同意后可按合同约定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初次聘用期一般为一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工会工作协理员的人事关系可以放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单位应在签订合同的当月,将协理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岗位等有关信息在全总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管理系统中予以登录,并按程序上报,否则影响工资补助。对解聘、离职的工会工作协理员要在数据库中及时予以更新,并按程序上报。

第六条 工作内容

1、负责辖区内各类企业、非公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进行规范化建设;

2、负责辖区内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工资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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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每县(市、区)不超过6人,国家级工业园区不超过2人。现有工会工作协理员超过的县(市、区)和园区,全总、省总继续对超额人员给予工资补助到2016年底,2017年起全部按规定名额予以工资补助。经全总、省总审核同意的工会工作协理员,全总继续按每人每月200元补贴,省总在原基础上增加200元即按每人每月500元予以补贴。(2)市总工会对于工会协理员的补贴原则上不应低于每人每月800元;县区总工会也要相应提高补贴标准。(3)用人单位负责按照工会工作协理员工资标准承担其余部分。

4、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必须将本级承担的经费补贴列入年度财务预算,确保支付。

5、工会工作协理员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工会工作协理员由设区市、县(市、区)分级管理,实行谁聘用、谁负责、谁管理。

2、加强工会工作协理员的培训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总工会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上岗资格培训并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省总工会不定期举办工会工作协理员培训班,各设区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每年应至少对本地工会工作协理员集中培训1-2次。

3、要加大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力度,扩大、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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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制定的《江西省工会工作协理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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