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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宝安区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为确保全区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根据粤人薪〔1996〕19号、深人发〔1996〕80号、深人发〔1996〕81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及工资发放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十年以上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4.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它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5.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一个月(按三十天计,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下同)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4.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其超过天数的基本工资停发。

(三)婚假

在规定的结婚假期间(婚假时间为五天,晚婚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可加假十天),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四)产假

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产假九十天,产妇在子女出生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加假三十五天,已婚妇女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的加假十五天)。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批准请哺乳假的,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按75%计发。

(五)丧假

在规定的丧假期间,教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含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批准五天

丧假,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奖金发放及其它

1.享受上述假期的教职工,奖金待遇原则上按深人发〔1995〕38号文件执行。病假期间和哺乳假期内,基本工资按比例发放,奖金按相同比例计发;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奖金。

2.享受上述假期的教职工,物价补贴照发。

3.教职工休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在产假期满后顺延;请假期满继续请假,应视为延续请假。

三、请假审批

凡请假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宝安区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按规定报批。

(一)请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证明及相关的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等材料;病假十天以上的,须有宝安区人民医院或同级医院、市人民医院或同级医院证明及相关的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等材料。

2.一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街道教办领导审批。 4.两个月以上的,由用人单位、街道教办、教育局人力资源科提出意见,报教育局领导审批。

(二)请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一周以内,由用人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2.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街道教办领导审批。

3.两周以上的,由用人单位、街道教办、教育局人力资源科提出意见,报教育局领导审批。

(三)校长、支部书记请假

校长、支部书记请假按照《宝安区教育系统干部离深请假报告的规定》进行审批。

四、旷工及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

2.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辞退。

五、其它

1.本规定中“基本工资”的含义,行政单位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活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 2.本规定凡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规定自二○○六年四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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