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文件
樵府〔2009〕61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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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本镇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3号)和《佛山市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南府〔2008〕229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保障对象
本镇保障性住房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南海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为南海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上3倍以下且住房困难的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
第二条 准入条件
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下同)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都具有我区城镇家庭户口;
㈡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区人均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2倍以下的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㈢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2—
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㈣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㈤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㈥已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由计生办出具计生证明)。
第三条申请和审核程序
㈠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应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中都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其提出申请;
㈡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南海区廉租住房申请表》或《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以及《诚信承诺书》,填表后连同相关资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
㈢居委会收齐申请资料后,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并将基础数据录入系统后报西樵镇房产管理所;
㈣民政部门在居委会初审的基础上负责对家庭收入情况审查核实,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审查核实。
第四条租金标准
本镇保障性住房实行租赁的方式,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1元/m,经济适用房的月租金标准暂定为2.5元/m。22—3—
第五条保障对象资格的认定
㈠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保障对象应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年3月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重新予以认定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㈡经济适用房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向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续约申请,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入住资格重新核定。
第六条退出机制
㈠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实保障标准,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的,按其他档次保障标准所对应的保障方式调整,对经审核不再符合入住条件的,必须限期搬出。
㈡原申请入住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若家庭成员由父母、儿女组成的,当儿女分户并购房或享受分房政策后,该家庭不再符合入住保障性住房条件,必须限期搬出。
㈢申请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住房保障:
⑴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⑵申请人(含其家庭成员)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⑶出现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搬离保障性住房的限期自不符合保障条件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在限期内的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 —4—
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第七条处罚办法
一、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立即退出房屋,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㈡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㈢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的;
㈣有非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房屋内居住连续超过15天的或被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抽查发现有非家庭成员连续三次在保障房居住的。
二、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将房屋恢复原状,限期内不恢复原状或无法恢复原状的,要求其立即退出房屋,赔偿房屋损失费用,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擅自对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的; ㈡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
㈢其它违反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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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享受保障性住房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其限期退出房屋,同时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自出现下列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限期满后没有搬出的,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交纳租金:
㈠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的3个月或年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㈡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㈢出现申请人家庭成员一人或多人每月少于15天在保障房居住的,或被保障性住房管理人员抽查发现有家庭成员连续三次不在保障房居住的(服兵役、求学和外出打工住集体宿舍等经镇保障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区建设局及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住房保障对象实行随机抽查制度。
第九条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房管所,负责镇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镇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修缮、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通知
西樵镇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16日印发—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