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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赛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3: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两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

张岩(江苏公诉队):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五年呢?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

衡静(四川律师队):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

张岩(江苏公诉队):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两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环节。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张岩(江苏公诉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辩论不是导致分歧。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

张岩(江苏公诉队):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否知道悔改?针对的是主观之恶。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绑架基本行为特征。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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