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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7:59: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公司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提高企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适应安全生产新形势要求,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特制订以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新进员工(含外单位调入的、短期合同工、代培人员均为新进员工)进入企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即:企业组织的公司级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

(2)厂级教育培训

由基层单位申报培训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组织培训教育,同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门,并将所有参训人员基本情况报安全保卫部门备案。培训内容如下:

1、介绍和讲解党和国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介绍本单位的生产性质和安全生产情况、典型事故教训。

3、介绍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介绍本单位内特别危险的区域和设备及其防范的一般知识、安全用电、防火、防爆、防机械伤害、防尘、防毒以及急救知识。

5、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3)部门教育培训

由部门或生产副经理负责,部门专职安全员协助,并同时做好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针对性的介绍车间的生产特点、机械状况、危险区域及其标志和防范知识。

2、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形式、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

3、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文明生产劳动纪律。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4)班组(岗位)教育培训

由班长负责,并同时做好班组培训记录。其教育培训内容如下:

1、介绍本岗位生产特点和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的性能、作用和使用、维修方法。

2、介绍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保管。

3、介绍岗位发生的事故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措施以及发生事故后应如何采取紧急措施、报告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

(5)特殊工种的教育培训

1、对于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领取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分配到相适应的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考核和发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3、对于已取得合格证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4、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5、各部门的特殊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从事该工种的人员调入、调出必须报经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同意,方可进行。

(6)岗位异动要求

1、部门之间调动的职工,由接收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其教育内容同于三级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分配工作。

2、部门内岗位(工种)上的工人调换,其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进行,未经教育者不能上岗工作,安全员 1

要监督检查。

3、企业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交底必须在施工作业前进行,任何项目在没有交底前不准施工作业。

(2)交底工作一般在施工现场项目部实施。

(3) 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

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

术交底》。

(4) 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交底人),班组(被交底人)必须在书面交底上签字,各持一份。项目负

责人、安全员也应在文字交底上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不得代签。

(5) 交底者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接受项目部的管理、检查、监督、指导,交底人也必须深入现场,检

查交底后的执行落实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马上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隐患。

三、防火制度

(1)做好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木工间、宿舍、仓库及易燃易爆等场所不准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不准在场内吸烟;施

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电气失火。

(3)电焊、气割及生产用火时,必须遵守防火安全间距的规定,远离易燃和可燃物,落实防范措施,动

火前,必须按级别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违章使用明火。

(4)每天要做好落手清工作,将工作场所的创花、木屑等可燃物必须及时处理掉,并堆放到安全地点,

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须按规定严格保管和存放,下班后应切断电源闸刀。

(5)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防火安全,对不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服从管理和监

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对无视规章制度,不采取措施整改或违章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对当事人及项

目部做出处罚,直到清退,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积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严格各项规章

制度。

(8)对油库、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木工间、电工间及明火使用场所等重点防火部位,设立必要的

消防设施,制订章约、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发生火警、火灾应立即报

警和组织扑救,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9)加强各种灭火器材的管理,根据各种灭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并及时换药,做到全面有效。

(10)现场临时设施搭建应合理布局,对油库、油漆库、木工间、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仓库和部位、车

辆加油等都必须远离明火,严禁吸烟,宿舍内禁止使用明火、电炉和高用量电热器,禁止擅自私下装拆

电器装置。

(11)健全义务消防组织,负责一定的业务指导和有条件进行消防训练,提高消防知识和实际消防工作

能力。

(12)以上各条希望人人遵守,违者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方可从事特殊作业。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5)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适当奖励,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违

章或事故情节以予处罚。

五、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

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

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

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

(1) 检查频率要求

总公司除了平时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三次。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项

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2) 参加检查人员

总经理:

副经理:

成员:

(4)检查、评比、消化

检查后必须进行评讲活动,公司大检查除了现场消化或有必要进行片评讲外,每检查一次后出一次《通

报》或《简报》,检查后也必须有书面评讲报告,列入档案,并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依据。对检查出来

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出具整改单并落实“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时复查验

收,对整改不力者酌情处罚。

六、整改

1.对综合检查所查处的隐患和问题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2.现场及时整改的,立即整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确定专人负责,确定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凡班

组能整改的不推给车间,凡车间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3.对物质技术条件暂时不具备整改的重大隐患,必须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4.检查所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记录要分别签字、汇总并存档。

(一)整改责任

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科室组织

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

2、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

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

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二)整改要求

1、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

向公司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

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科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

整改单位向安全科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3、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行和操作使用,由公司总经理下

达停止运行通知。整改合格后向公司安全科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行。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从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

整成套,长期保存。

七、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检维修的安全,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

(二)、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

(三)、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四)、为保证检维修的安全,检维修前必须准备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五)、检维修中,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

闹嬉笑、任意抛物。

(六)、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进度和环境情况,有无异

常。

(七)、检修负责人应在班前开碰头会布置安全检维修事项。

(八)、如在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

修,不得擅自处理。

(九)、检修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后,生产单位向检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工程负责人,设备管理员

向检修人员讲解检修要求,检修负责人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十)、禁止对下列机械设备进行检修

1.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没有卸压的设备、容器、管道。

3.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4.没有彻底有效切断电源的设备、容器。 5.没有放尽酸、碱物质的设备、容器。 6.没有办理检修许可证的设备容器。 7.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8.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容器、管道。

9.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10.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检修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可燃可爆气体浓度,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1.一氧化碳小于30mg/m2,氨小于20mg/m2,硫化氢小于10mg/m2,其它可燃气体:甲烷小于0.5%。

2.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气体场所工作的检修人员,应与生产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3.作业场所应备有良好的有效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

4.作业时应同设备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工作。

5.加强作业场所的通风。定时分析空间气体成分,若超过规定浓度,应采取有效措施。

6.检修人员应派专人监护联系,并规定联系信号,发生意外立即撤离现场。

7.进入塔罐设备检修,一定要按照工程部颁布的“八个必须”进行。

8.检修临时用的行灯,应采用小于36伏的安全行灯。进入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工作,应采用12伏安

全行灯,要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要进行接地。

(十二)、检修中应注意事项

1.检修用的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2.起重设备只准由合格的起重人员操作。

3.机械设备上电器部门发生故障时,必须由电工来检查修理。

4.凡用水、封切断气源的设备,必须指派专人检修,防止断水,发生事故。

(十三)、检修后的安全检查

1.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单位要认真作过细的检查,以防遗留物在设备管道内。

2.检修结束后,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所有盲板、阀门,该切断的是否切断,该连接

的是否连接,确认无误时方可试车。

3.检修后的设备、容器、管道,经过试压、试漏后的积水必须排除。

4.检修结束后,经试车合格,投入生产系统时,应与生产指挥系统取得联系。根据调度室的开车指

令,投入生产。

(十四)、安全置换规程

1.停车检查时,各车间应提出置换项目,工程部应作出置换方案,指派专人负责停车置换。

2.为确保检修安全和进度,各检修设备、管道必须按时置换合格,严禁有余令和死角。

3.置换过程中取样分析的样气,必须有代表性。

4.设备、容器用惰气置换后,检修人员要进入设备容器检修必须要用空气对设备容器进行置换,直

到设备容器内的氧含量大于20%以上,方可进入检修。

5.在有沉淀存在的设备、管道,必须用水或蒸汽清除,直到确认无可燃、可爆,有毒物质存在的危

险后,方可进行检修。

6.个别确定无法进行彻底置换的设备或工作场所需要进行检修时,必须办理特殊作业证,经厂长或

总工程师批准,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方可进行检修。

(十五)、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要明确作业的地点、时间范围、方案、安全措施、现场

监护等。

2、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员指挥,穿戴好个人防护

用品。

3、无证或手续不全、作业票过期、安全措施没落实、地点或内容更改等情况下,一律不准作业。

4、特殊作业时,必须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并悬挂相应的警示标识,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职

责。

5、作业前必须准备好安全、消防器材及救援设施,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指定专人负责。

6、作业中途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汇报,加强联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处

理。

八、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作用所有装置(如安全阀、防护罩、泡沫灭火器、

制氮装置、报警器等)总称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

2、各种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到人。

3、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各类安全装置要按有关规程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效验,并将检查效验情况载入档案。

5、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需立即复原。

6、各种特殊安全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效验和维护,每次效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保管人要经常检查。

7、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法阀、压力表、储罐上的呼吸阀各种机械上的

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均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

8、凡属电器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由电工负责。

9、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和安全连锁装置等,均有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管理。

10、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固定和半固定灭火装置,由安全部门负责。

11、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劳保用品和器具,由技术部门负责购买。

12、凡防雷、避雷、防静电装置及其他安全设施、设备等,均由需用配置部门负责管理。

九、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

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

七、十八条与本公司实际情况,作如下要求:

第二条本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本公司生产指标及在建工程的情况及时编制资金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第三条制定计划时应切实考虑重大危险因素及重大环境因素预防控制所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第四条计划应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本公司监事应监督安全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按制度贯彻执行。

第七条车间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监事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安全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部门、车间按计划实施,物资部门应掌握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是否合格有效。

第九条各车间应参照本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资金计划编制合理有效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年底做出统计、汇总。

第十条车间在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上应做到“三到位”,即: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在具

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

第十一条对重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基金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资金按照销售收入的1%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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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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