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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须知

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应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任何费用及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本中心将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依法查处。

(二)本中心将指派案件质量监督员对案件的办理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承办援助案件的律师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办案工作记录,以便备查。

(三)接受指派的律师在接到指派电话后,应在两日内到本中心办理指派案件的有关手续。

(四)接受指派的律师办理指派手续后应及时向办案单位递交法律援助公函,查阅和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并制作会见笔录(由被会见人签名);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并及时递交办案单位;准时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与受援人办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及时递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不得因办理的是援助案件而降低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五)在承办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过程中,如遇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自行终止援助工作,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办理终止法律援助的结案手续。

(六)承办律师应当在领取援助案件判决书、裁定书、案件办理结果后30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准备好结案材料,到本处办理结案手续

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须知

承办法律援助民事案件,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及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如有违反,本处将提交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依法查处。

(二)援助律师接到指派电话后,应在两日内到援助机构办理接受指派案件的有关手续;三日内及时与受援人联系,告知本人的通讯电话,并尽快安排与受援人见面。

(三)援助律师应当尽快与受援人签订授权委托书,通知受援人递交授权委托书,并向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提交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印制的公函。

(四)援助律师应及时调查取证,参与调解,代理诉讼等,认真履行义务,保证办案质量,诉讼案件必须提交代理词,不得因办理的是援助案件而降低法律服务质量。如因援助律师的过错给受援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在承办援助案件过程中,如出现受援人撤销法律援助申请或应当中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援助律师应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并办理终止援助的结案手续。未经法律援助机构允许,不得自行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六)承办律师应在援助事项办理完毕领取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后30日内,填写《结案报告表》,并准备好结案材料,到援助机构办理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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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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