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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3:34: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指挥部管辖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规范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满足设计需要,依据《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6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挥部管辖工程在定测阶段和补充定测阶段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由指挥部通过招标确定,并签订《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指挥部职责

1.负责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监督检查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合同履行情况; 3.负责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职责

1.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是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实行总监负责制; 2.审查勘察单位提交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审查意见上报指挥部; 3.根据批复的《工程地质勘察大纲》编写《地质勘察监理规划》和《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4.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

5.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章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及内容

第五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2.铁道部《关于开展铁路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2]434号)。

3.铁道部《关于部分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2004]39号)。

4.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发布)。 5.国家和铁道部制定的工程地质勘察、勘探、测试、试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

6.项目建议书、已完成的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审查、鉴定批复意见。

7.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合同。 第六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内容

1.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包括野外勘察及室内资料整理的全过程;监理人员应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物探、钻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专业的工作过程,及其完成的原始资料、报告、图件等进行监理。

2.监理人员应根据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① 勘察任务书或技术要求。 ② 勘察计划。

③ 人员配备及上岗人员资格;投入勘察机具设备的数量、质量,相关仪器、设备的标定情况;勘探或试验现场工作环境条件等。 ④ 勘察分包单位的相关资质、业绩等资料。

3.监理人员应具体审核以下地质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勘察阶段的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要求,且真实、可靠 ① 调查测绘的范围、内容和精度。

② 钻探、试坑及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及勘察工艺,现场记录和鉴定成果。

③ 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和质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④ 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

⑤ 原位测试和水文地质试验的内容、数量和方法。 ⑥ 对原始资料(包括地质调绘观测点卡片、钻探日志、物探记录、原位测试记录、水文地质试验记录、水土石化检验报告等)、勘察报告及图件的综合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和评价意见。

4.监理人员应审查勘察单位有关安全操作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现场执行情况。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行报告制度、例会制度、资料管理制度等 1.报告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定期向指挥部书面报告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情况。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结束后,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向指挥部提交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报告,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原始资料、勘察报告及图件的完整性、可靠性等提出评价意见。

2.例会制度

建立和完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例会制度,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及时与指挥部、勘察单位信息互通,交流工程勘察和监理情况。

3.考核制度

指挥部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因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失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勘察监理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资料管理制度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要建立资料管理制度,落实专职(或兼职)负责人员,负责监理资料的建立和归档管理。监理资料包括:

①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通知书及勘察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 ② 委托勘察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等; ③ 质量、进度、验工计价、各类支付证书; ④ 勘察开工报审表和勘察工作暂停令; ⑤ 人、机、料台帐; ⑥ 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 ⑦ 会议记录、纪要,电话记录; ⑧ 上报下发的文件、通知等;

⑨ 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情况汇报,工程监理月、季、年报总结; ⑩ 其他监理资料。

第五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基本要求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地质复杂程度、交通条件等选派监理人员,按投标承诺配备监理人员。只许加强,不准削弱。

第九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基本要求

1. 做到文字为凭、数字为据,所有书面材料一律以中文为准;

2. 现场仪器、设备的配置、数量、型号等,必须满足监理委托合同的要求。 3.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勘察监理规划》、《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指挥部审批;

5.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受指挥部的委托,依据合同及其附件履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义务,在勘察现场独立开展工作,对指挥部负责;

6.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场指出,并立即以勘察监理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勘察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落实情况; 7. 严禁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委托勘察单位代行工程检查; 8.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包。 第九条 勘察单位基本要求

勘察单位要积极配合勘察监理工作,及时主动向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的检查,对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

第六章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纪律

第十条 必须按投标书和勘察监理合同要求配备监理人员,严禁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分包、转包,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人员不得在勘察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 发现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立即清退出场,并对勘察单位进行通报: 1.擅离职守,给勘察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勘察单位的;

3.接受被监理单位及与监理工作有关单位的礼金、礼物的;

4.对勘察重点本文、关键工序检查不到位,旁站不到场,累计发现两次及以上的;

5.对所监理的勘察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的; 6.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7.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且情节较严重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 凡发现勘察监理人员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警告处分: 1.不严格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勘察监理合同,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做好监理日志,经提醒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上述情况累计达到3次,勒令该勘察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勘察监理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着统一监理服,戴统一安全帽,佩戴胸卡。

地质勘察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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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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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质勘察安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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