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书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现住,病患有三级精神残疾。 被申请人:
申请人于1995年至2002年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至2003年6月,申请人在单位任职期间被鉴定为三级精神残疾,属重症,并从2001年享受低保。2002年单位改制,申请人工龄被买断,单位支付买断费用8000元,此后 的社会保险费用一直由个人缴纳至2010年7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病重症不属于买断范围。
申请人患精神疾病重症三级无劳动能力,每月尽享受低保金580元,生活贫困,无力支撑。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上级单位\\局提出申请,申请贵局为其支付10年的社保、医保至2025年费用十万元,以此来维持医疗以及基本日常生活。妥否,贵局明示。
申请人:
年 月 日
《退休职工申请补缴社保费用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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