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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4 11:03: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指向

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历程

“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

(一)溯源

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层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为3年(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层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

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解读:

1、对六大行业:

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大行业的企业是指:

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以新购置并使用固定资产当年数据为标准,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以后年度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预缴申报时,企业由于无法取得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重数据,可以合理预估,先行实行。到年底时如果不符合规定比例,则在汇算清缴时一并进行纳税调整。

新购进的概念:

“新”是指2014年后购进的全新的或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时间点的确认:新购进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时间点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为准。

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5、电子设备。

2、对小型微利企业

对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对所有行业企业

(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 按国税发„2008‟116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000元”是指: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持有”是指:既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经购进,也包括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对于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税收上已经作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的,其折余价值部分扔可一次性扣除。

折旧方法

1、缩短年限

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

如机器设备税法规定10年,缩短后最低可以按6年计提折旧。

2、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注意: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3、年数总和法

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四)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8号 )

财税[2015]106号主要内容: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新增领域:

涵盖4大领域18个行业

轻工11个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医药制造业、塑料制品业。

纺织3个行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化学纤维制造业。

机械3个行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汽车1个行业:汽车制造业。

四大领域的企业是指:

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尊重纳税人选择权: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省局要求:对纳税人自行选择放弃享受优惠政策的,要以规范的记录凭证予以确认。

市局:选择不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确认书

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不利的方面:

加速折旧虽然是一项税收优惠,但只是形成暂时性差异,只能延迟纳税,不能减少纳税。前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多,纳税少;后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少,纳税多,但纳税总额不变。因此,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时还要综合考虑,比如企业正处于“三免三减半”的免税期,若使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前期少缴的税款都被免掉了,等过了减免税期又要多缴税款,显然是不合适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76号

优惠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政策概述: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备案资料: 不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2.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

3.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解读

税法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要性分析

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

加速折旧的意义

17.加速折旧政策请示报告

融资租赁加速折旧政策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标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方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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