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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冶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鹏才,男,× 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08年6月3日被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大冶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8〕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鹏才犯故意杀人罪,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由审判长×××、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程鹏才故意杀人一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鹏才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程鹏才因妻子久病提出喝农药自杀,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入牛奶盒让妻子喝下,导致妻子中毒并抢救无效死亡。从主观上看,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这一故意是在长期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下产生的,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程鹏才的行为与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程鹏才非法剥夺其妻生命权,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程鹏才表示,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

公诉人认为,发生在程家的悲剧,与当地政府没有启动社会民政救助不无关系,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惋惜,检察机关请求法庭酌情量刑。

经审理查明:程鹏才因生病的妻子提出喝农药自杀,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入牛奶盒让妻子喝下,导致妻子中毒并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以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程鹏才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程鹏才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鹏才应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帮助她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鹏才在被害人柯珍英患病后长期照顾、料理被害人的饮食起居,外出打工挣钱为被害人治病,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程鹏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鹏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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