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荣胜特种畜类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
铜陵荣胜特种畜类养殖专业合作社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档案的安全保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作社办公室负责合作社档案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三条 合作社档案包括:
(1)合作社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名册资料;
(2)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
(3)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方案;
(4)合作社社员、社员小组、工作机构的请示报告,合作社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对外经验交流材料,社员来信来访材料,以及往来的各种文书资料;
(5)合作社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和会议决议;(由合作社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并送理事长或专职总经理定稿后存档)
(6)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除按本制度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7)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8)新闻媒体报道本合作社的文稿;
(9)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资料(办公室视情况而定)
第四条 所有的文档资料必须是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最终资料。
第五条 归档材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书写,文字清晰,对于确实不能使用原件者,应使用复印件归档。
第六条 凡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登记和必需的加工整理。
第七条 整理的材料须统一规格:
(1)书面材料以A4型纸为统一规格;
(2)除书面材料外应备份电子文档、电子文件;
(3)照片、磁带、碟片等影像材料应注明内容、时间、地点及主要参加人员等,与书面材料分开存放。
第八条 档案的查(借)阅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阅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借阅事由、借阅内容及借阅期限等。对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第九条 任何人查阅档案时,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等破坏档案完整的行为。
第十条 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保管人员、财务人员、理事长、监事长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后销毁。
第十一条 合作社配备防火档案箱,对档案实行集中管理,确定专人负责档案保管和文档的传递。
第十二条 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8年7月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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