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4:0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统一的养殖档案,并按 档案要求对生产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

二、设置养殖档案专柜,并由专人管理,养殖档案 管理人员要及时记录、搜集、汇总并对档案记录结果 负责。

三、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包括:引种、转群、死淘、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采购 和使用、检疫、免疫、消毒、诊疗、检测、无害化处 理、繁殖、饲料消耗、畜禽产品销售等记录以及有关 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

四、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技术资料档案一般设为长期保管,种畜禽场应有《种畜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和系谱返,“三 证”齐全,归档长期保存。

五、档案管理应制度化和标志化,各项管理制度应 张贴或悬挂上墙,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布局应设有标 志牌,生产记录能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生产水平。

六、严格实行责任制管理,所有档案不得外借,单 位职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须填写借阅手续后, 方可查阅,并按期归还,借阅者不得擅自拆卷、复制 严禁在档案文件上随意涂划和丢失档案,对档案保密 负责。

畜禽标识制度

一、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 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 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畜禽标识和畜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产品标签、脚环以及其它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三、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具有唯一性

四、耳标领用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供应,逐级发放,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代领取耳标,规模饲养场由场方防疫员领取耳标。

耳标使用耳标由畜禽养殖者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取,并负责实施。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三十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地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五、畜禽标识严重磨损、坏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六、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检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七、畜禽经营屠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

八、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检疫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工作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制 度。

第二条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运输动物 产品前,货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检疫申报内容包括:依法需要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名称、数量 及去向、申报人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 动物的检疫申报,并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四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 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安排检疫申报值 班人员,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可以在基层(乡镇、街道、行政村、市 场或其它场所)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动物检疫报检点,负责受理检疫申 报工作。

第六条货主应当按下列时间规定申报检疫 (一)种用、乳用和役用动物提前十五天; (-)动物产品和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三)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三日内; 四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动和携带动物,随时申报检疫。 第七条货主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申报检疫: (-)书面申报 (-)电话申报。

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申报点,按下列规定受理检疫申报: (一)问明情况; (二)对于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于不属于受理职权 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有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三)告知申报人预期检疫时间及需要准备的事项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 到现场实施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地出具检疫证明,对动 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 担。

第十条对于不按规定申报检疫的货主,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 毒 制 度

一、消毒方法

(1)喷雾消毒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钠、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煤酚等对清洗完毕后的畜禽舍、带畜禽环境、道路和周围及进入场区的车辆用喷 雾方法进行的消毒。

(2)浸液消毒用规定浓度的有机碘混合物、新洁尔灭、煤酚的水溶液对常用的兽医器械、工作人员用具进行的消毒。

(3)紫外线消毒在畜禽场的入口处和更衣室设置紫外线照射消毒。 (4)喷洒消毒在畜禽场周围、入口、产床、培育床、猪舍地面等撒生石灰或火碱以杀灭大量细菌和病毒的消毒方法。

(5)火焰消毒在畜禽经常进入的地方用喷灯火焰依次瞬间喷射消毒。 (6)熏蒸消毒用甲酡对饲喂用具和器械在密闭的室内或容器内进行熏蒸。

二、消毒范围

(1)环境消毒畜禽舍周围环境每2-3周用2%火碱溶液或生石灰消毒1次,畜禽场周围及场内污染池、排粪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畜禽场、

生产区、畜禽舍入口设消毒池,使用2%火碱溶汽或煤酚溶液,定期更换消毒液。

(2)人员消毒包括工作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畜禽舍生产区必须消毒。 (3)畜禽舍消毒每批畜禽调出后,都必须彻底清扫,高压水枪清洗,0.1%新洁尔灭或4%来苏儿等消毒液喷洒,福尔马林熏蒸消毒。 (4)用具消毒定期对饲喂用工具、食槽、饮水器及兽医用具0.1%新洁尔灭等消毒液进行消毒。

(5)带畜禽消毒根据需要,每1-2周进行带畜禽消毒,以减少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

(6)有效杀灭鼠、蚊虫等选择的药物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杀灭物应做无害化处理。

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2、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

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3、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5、采取的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染污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5)限制人员流动。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用 药 制 度

一、用药原则

1、尽量减少用药,确需用药,兽医指导。

2、建立进货台帐记录,确保采购品质质量合格。

3、所用兽药全部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E》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4、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及相关规定。

5、所用兽药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二、兽药使用应符合规定

1、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

A、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途,使用剂量、疗程、注意事项。 B、按农业部兽药公告“193号”“278号”,遵守休药期、弃蛋期、奶废弃期的规定,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C、注意配伍禁忌

2、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禁止使用致崎、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A、禁止使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化合物清单》。 B、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兽药(包括基因工程方法生

产的)或已被淘汰的兽药。

C、禁止使用标准、法规中禁用的药物

3、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畜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

4、不使用违禁兽药、饲料}、添加剂及违禁农业投入品(“瘦肉精”,苏丹红聚氰氨),不使用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乳品。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生产所产生的病死畜(禽)类粪便污水和 其它废弃物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 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在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 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本场选择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在饲养场附近, 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变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喷洒 清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 烧时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档案填写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