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级(产权式)酒店投资协议
甲方:淮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人代表:
丙方:(见证方)
法定代表人:
为提升淮阳县形象,促进淮阳县旅游业的发展,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经市政府授权并同意,与乙方就淮阳县《**国际酒店》投资建设五星级(产权式)酒店项目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与投资总额
(一)项目名称:五星级酒店(产权式,可领取预售许可证)和商住房开发。
(二)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二、项目位置:
位于。
1、本协议项下的——建设项目及项目用地为国有建设商住用地,其使用年限为70年。
2、本协议项下的——酒店建设项目用地为国有商服综合
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公开出让事项:
(一)该宗土地容积率确定为3.5,绿化率大于30%,建筑密
度小于35%。
(二)总用地约95亩;其中酒店占地50亩,商品房开发占
地约45亩,出让起始价2000万元(总价);竞买保证金1500万
元。
四、规划建设要求:
五星级(产权式)酒店主体建筑层数应为26层以上;可适
度进行商品房开发;乙方在竞得该地块后,可按五星级酒店功能
要求重新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委审批(容积率可作适
当调整)。
五、建设、试营业与五星级酒店挂牌期限:
乙方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限
执行。自甲乙双方签订国有商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顺延
6个月为约定开工日,但应以甲方积极为乙方项目开工做好准备
工作为前提,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工作:
1、协助乙方办结五
星级酒店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2、提供五星级酒店项目配套的水、电、路必备设施;
3、项目地块内的撤迁(以交一片净土为标准);
4、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用工自主权。自约定开工之日起,24
个月内主体封顶,48个月内试营业。在达到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五
星级酒店评定最低营业时间要求(12个月)后12个月内,获国家
旅游局批准为五星级酒店,并正式挂牌。约定开工日前的准备期
为12个月,乙方可提前开工,甲方协调市直相关部门予以支持,但工期以约定开工日计算。乙方应尽可能按市政府的要求缩短工
期。
六、甲方承诺:
一)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24个
月内酒店主体建筑封顶的,**县政府奖励五星级酒店投资方
500万元;封顶后30个月内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五星级酒店正
式挂牌的,**县人民政府奖励投资方奖励500万元(为缓解投资
方资金压力,可在五星级主体出三层时先暂借其1000万元,待
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达到五星级标准,先前借的1000万元转化
为政府奖励。
(二)为促成五星级酒店如约顺利建成并投入使用,在土地
出让金应依法缴纳的前提下,淮阳县人民政府分三次奖励乙方人
民币2000万元。
(四)五星级酒店(含45亩配套宿舍及商品房开发用地)建设过程中项目“一费清”收费按40元/平方米缴纳,在五星级
酒店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挂牌后,甲方于30日内如数全额返还给
乙方。
(五)甲方保证市直各部门在乙方建设过程中提供高效、优
质、便捷的服务。
(六)五星级酒店项目享受本合同及以外既有的省、市优惠
政策。
(七)五星级酒店项目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
行“三免五减半”的政策。
(八)如乙方获得**县城区内第一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正
式挂牌的高层五星级酒店,则享受如下特殊的优惠政策:五星级
酒店正式挂牌后10年内,凡住在该五星级酒店的旅客凭住宿凭
证可免费旅游观光风景区一次(即免风景区门票)。如乙方按约
定期限试营业,淮阳县政府同意本酒店为政府指定招待酒店。。
(九)甲方在乙方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契税后10日内办妥
土地出让登记手续。
(十)如乙方未竞得该地块,甲方应在招拍挂成交当日,至
迟在次日内向乙方返还竞买保证金1500万元,不计利息,且双
方互不负赔偿责任。甲方承诺据实承担乙方的前期费用
甲方以上承诺,如相应的部门(单位)未如期兑现,由甲方
全额补偿给乙方。
七、乙方承诺:
(一) 乙方负责引进国际品牌或国内知名品牌的酒店管理
公司管理该五星级酒店。
(二) 自本合同约定开工条件成就之日起60个月内未取得
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为五星级酒店的,甲方有权代表市政
府依法无条件收回此前给予乙方的奖励款(除按期封顶500万元
外),且乙方应无条件按约定支付5000万元违约金。
(三) 如乙方未能按约定期限获国家旅游局批准为五星级
酒店、并正式挂牌,乙方同意在该约定期限届满之时起7日试营
业期间取得的风景区门票优惠对应的金额全额退还政府。具体办
法见补充协议。
(四) 因乙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
履行投资协议,并有条件、协商收回五星级酒店项目建设用地使
用权和地块内在建工程的所有产权。
(一)无正当理由停工12个月的;
(二)酒店主体延迟12个月封顶的;
(三)酒店延迟12个月试营业的。
如遇不可抗力,则由双方根据实际,商定合理的顺延期限。
八、其他:
1、以上约定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2、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淮阳县出资成
立公司并书面通知甲方后,全部由成立的公司享受和承担。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多快好省、实事求是的宗旨,
友好协商解决。
4、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即予成立,在本合同获得淮阳县政
府批准后,乙方向甲方缴纳500万元履约保证金时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送市政府、
规划局备案各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代表人: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县人民政府批复(意见及盖章):
201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