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试复习提纲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的概念指明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或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2、西方法学的历史 古典自然法学派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
洛克
孟德斯鸠
卢梭
霍布斯 形成时期:17世纪早期
主要观点:
三个自然;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分权和制衡理论;社会公意说
历史法学派
代表人物:胡果
萨维尼
梅因
形成时期:19世纪初 主要观点
法是民族精神和历史传统的体现
反对成文法
分析法学派
代表人物:奥斯丁
主要观点
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恶法亦法
3 法学体系:法学的各门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分:
首先,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
畴;而法律体系则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 其次,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 再次,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而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5法的本质(两层次):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法的特征(四个):①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③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④法是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7法的作用:
按照对法的作用的期待与法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和差别分为:
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按照法的作用是否对人与社会有益,法的作用可以分为:
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按照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区别分为:
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8法的渊源:指法的来源或法之牺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
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法的渊源是指对法产生
决定性影响的所有因素 9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法的渊源: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
组织的政策;国际法。
非正式法的渊源:习惯;法律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乡间民约;
外国法;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司法判例。 10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
11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
12法的形式与法的渊源的界分
相同
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都属于一国法律制度的前提性和基础性要素,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关联,以至为许多人视为同一事物。然而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的确是两种现象或范畴
区别
法的渊源是包括多种涵义的概念,其中法的形式渊源和效力渊源的涵义才与法的形式的涵义有重合
13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14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
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15法的编纂:指立法主体在法德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
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他们的废存,对它 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是重要的 立法活动,产生新法)
16法的一般分类(六种标准):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规定内容)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
公法和私法(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17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18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又
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有效,就是法溯及既往;如果无
效,则是法不溯及既往
19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20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
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定、规定。
21法律原则:指那些可以作为规范思想基础或政治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
理和准则
2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不同;适用时稳定性不同;变化的速率不同;发生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不同 23法律规则的分类
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 从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上分(规范性规则;标准性规则)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调整性规则构;成性规则)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分(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
* 从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确定分(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非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 24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按覆盖面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5法律体系的概念: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
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6法律体系的特征: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27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组成的法律不同:法系是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构成;法律体系则仅是由一
国的法律所组成
组成的法律现实性不同:构成一定法系的法律是跨时代的,不仅包含一定
国家的现行法律,而且包含这些国家历史上的法 律;构成一个法律体系的则只是一国的现行法律
根据和基础不同:法系是根据法的外部联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如历史传统
和民族特点、宗教色彩;法律体系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 的对象和方法所作的分类
29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
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0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式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式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31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32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
务的能力。
33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34法律责任: 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
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了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35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36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 具有内在联系性,前后因果逻辑联系
法律责任派生于法律上规定的义务,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违反法律义务而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主体可能不一致,法律义务主体的范围大于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 37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38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
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
3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三种):惩罚;补偿;强制。
40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与处罚相当;责任自负。 41法产生的原因: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根源是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 阶级根源是阶级和阶级斗争
42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43法产生的标志:国家(公共权力机关)的产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
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出现分离。
44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是指以古
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 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 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45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英国法系等,是以中世
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 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46两大法系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二者在法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法德历史类型
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都大体上以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
47两大法系的不同之处:法律渊源不尽相同;判例地位不同;
制定法编纂观念不同;司法诉讼制度不同;法律分类和术语不同;
48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
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 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49法律移植: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
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50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异同:
51立法特征:主要指立法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是立法所具有的并同其
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各种共同标识的总和。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52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应
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和通过法案;公布法。
53立法的原则:平等原则、民主原则、权利原则。
54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55执法(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公职人员在行使
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56执法的特征: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
方面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
57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58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
的专门活动。
59司法的特点:专属性;程序性;专业性;权威性。
60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61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
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62法治与人治的区分:
领导人或统治者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领导人或统治者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至高无上,拥有否定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至高无上,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作用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就每个具体的权利而言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人治中权力往往是不受法律的约束的;
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不同。法治把民主、自由、平
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而人治甚至反民主、反自由、反平等; 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作为政治基础,而人治总是以专制集权作为政治基础。 63法治与法制的区分
是否强调法律之上不同。法治强调法的统治,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而法制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严格来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法制是从法律出现以来就产生并伴随人类走过整个法律社会。 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下活动,而法制则不具有这样的要求
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法制的价值取向是中性的;
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民主既是法治的价值观念,也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目标追求,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之间的政治目标。
64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
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65法与道德的联系:互相渗透;互相制约;互相保障。
66法与道德的区别:表现形式不同;违反的后果不同;调整的对象不同;
调整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