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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 促进杭州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1〕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效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省、市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商标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升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完善商标注册、健全运用与保护、管理体系和营造良好的商标发展与保护的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重点,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战略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5-10年的努力,到2020年,力争我市商标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具体目标。

1.第一阶段(到2015年):商标战略取得实质性突破。一是商标战略组织领导工作进一步加强,积极推动、引导、规范商标行业发展,力争各项指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二是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商标战略宣传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强化商标品牌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三是商标培育工作进一步加强,完善商标扶持政策,加大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申报的扶持力度;四是商标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完善和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商标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有效维护企业、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五是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建立起以商标品牌主导经济增长的品牌经济发展模式,使之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

到2015年,全市商标注册总数达到10万件以上,其中服务商标注册达到2万件,农产品商标注册达到2.5万件,商标国际注册达到0.8万件,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突破55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达到500件,杭州市著名商标达到1000件。

2.第二阶段(2015年-2020年): 根据区域、行业发展情况,实施分类指导、综合平衡,全面实现各项商标战略目标。一是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品牌培育、发展、保护的工作机制;二是商标意识深入人心,市场主体创造、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提升,并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产品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和国际知名品牌;三是商标法制环境进一步完善,企业创新成果和商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四是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加强商标战略组织领导

(一)建立杭州市推进商标战略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经委、发改委、科技局、农办、财政局、贸易局、国资委、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商标发展规划和创立驰(著)名商标规划,研究推动商标注册、培育商标品牌、督促指导区(县、市)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也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加大商标品牌发展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对驰(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及省级商标品牌基地的奖励政策以及对农产品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的补贴政策。

对新认定为“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新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的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浙江省商标品牌建设基地的管理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外向型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注册农产品商标的,给予商标注册费用50%的补贴。

各区、县(市)财政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配套奖励、补贴政策。

(三)加强商标战略宣传推广资金保障。每年落实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本市商标战略宣传、推广等工作开展,各区、县(市)财政也应根据需要落实专项资金,以保障商标宣传、推广等工作的开展。

(四)将商标战略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区、县(市)及乡镇、街道商标战略实施情况进行目标考核,促进商标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指导站的设立工作,深入基层,贴近企业、农户,填补商标品牌建设工作空白。

四、把握商标发展重点,夯实商标发展基础

(一)做大做强制造业品牌。支持本市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率先发展,引导大企业、大集团及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将商标战略与杭州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战略相结合。优先扶持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产业、信息产业、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商标注册和保护,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品牌进行重点扶持和培育,对具有传统优势的轻工产品制造产业进行改造升级,使商标在传统产业的优化组合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扶持拓展农产品品牌。加强对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开展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发挥商标在农业现代化、产业化中的作用,推动农副产品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加快地理标志注册工作,积极引导具有区域特色的农副产品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发挥地理标志对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作用,促进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村区域经济发展。

(三)发展壮大服务业品牌。加大对服务业商标注册的宣传力度,增强服务行业商标注册和品牌培育意识。大力推动新兴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企业开展商标注册和管理,提高现代服务业商标的比重。鼓励并支持传统老字号、商贸服务业企业注册商标,通过商标连锁运作扩大市场、提高企业效益。着力培育网络经济服务业品牌,提升网络经济相关服务企业商标运用的效益,重点推动服务业商标争创驰(著)名商标。

(四)大力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大力宣传、普及商标国际注册知识,引导和支持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到主要出品国或地区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创建国际知名品牌,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出口比例。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和信息联络机制,鼓励、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保护我市企业在国外的合法商标权益。

(五)培育打造区域品牌。依托地方区域块状经济,发掘特色和优势,打造产业集群的区域品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开展协作,以区域整体力量打造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充分发挥品牌基地孵化器作用,凸现品牌集群效应,打造企业个性化品牌,丰富品牌内涵。

五、扩大品牌竞争优势,优化商标运用环境

(一)加强驰(著)名商标培育。进一步健全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梯度培育体系,优化服务、加强指导,做好培育、扶持工作。大力扶持驰(著)名商标企业通过优化组合、联合经营、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途径进行商标品牌重组,促进商标品牌做大、做优、做强,提高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加强商标战略宣传。建立长效、立体的商标宣传体系。以面向企业的宣传为重点,加大对社会各界的商标普法教育、商标战略宣传力度;以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的商标政策法规宣传为主,同时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品牌宣传;以传统媒体宣传为基础,注重利用网络技术、展会、高层论坛等新兴传媒技术和传播手段丰富宣传模式,提升宣传成效。

(三)加强商标战略研究和对外合作。充分利用各级教育机构、相关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加强对国内外商标发展动态、政策和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商标战略的跟踪研究,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加强长三角地区在商标行政执法、人才培养、中介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商标相关工作的交流与合作,聘请国内外专家为我市实施商标战略提供咨询建议,为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鼓励支持企业创设、保护、管理和运用商标无形资产。指导企业制定品牌规划、搞好品牌策划,树立以商标整合管理、营销的理念,改进竞争模式,在经济活动中积极使用自主商标和注册商标。鼓励企业注册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商标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商标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我维权、防范风险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引导企业加强品牌文化建设,积淀商标的历史文化价值,丰富商标内涵,提升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的凝聚力和美誉度。

(五)加强行业组织及商标中介服务组织的引导和管理。支持商标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各行业协会发挥优势,促进商标工作发展。加强对商标代理组织和代理人的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商标代理服务执业行为,取缔非法代理。引导商标代理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代理,促进其做大做强、提高专业知识和能力、拓展商标专业服务范围。支持商标代理、交易、咨询、评估、法律服务等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商标代理服务在促进企业商标运用和管理中的作用。

六、加强协调协作,加大商标权益保护

(一)加强商标案件执法协作。建立工商部门与科技、文广、海关、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配合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商标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涉嫌刑事犯罪假冒商标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制度,有效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加强与高知名度商标企业的联系、沟通和交流,充分运用知名品牌保护联络平台促进联合打假工作。建立 “长三角”地区及省内兄弟城市商标主管部门区域联合执法与协作网络,开展跨区域商标维权。

(二)加强对驰(著)名商标的保护。建立健全驰(著)名商标信息数据库。积极探索商标专用权保护长效机制,建立重点商标维权网络,加大对侵犯驰(著)名商标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企业高度重视“商号、域名、商标”一体化注册工作,充分利用“商号、域名、商标”资源,拓展企业发展空间。建立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与驰(著)名商标企业的联合打假机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保护驰(著)名商标企业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深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保护专项行动,将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商标印制企业管理,落实商标印制管理责任制,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建立会展商标保护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沟通,切实做好国内外大型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在网络等新兴市场建立有效的商标维权保护制度。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各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杭州市著名商标培育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贸易、农业、经济综合、发展改革、对外经贸、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产经营者提高商品的质量和自身的信誉,提高注册商标知名度,创立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商标所有人;

(二)商标实际连续使用满3年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2年,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1年。市政府对现代服务业、农业等行业的注册商标使用年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近3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四)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近3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该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率高;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制定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采用集中认定和个案认定的方式。

集中认定由申请人在每年规定期限内向住所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案认定由申请人在涉及该注册商标的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向处理纠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商标注册证书;

(四)该商标近3年使用、管理、宣传和保护情况的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证明材料;

(六)使用该商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排序的证明材料;

(七)使用该商标商品的消费者满意率调查材料;

(八)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中受理期限截止之日起或者个案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签署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报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申请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复核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行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60日内组建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相关行业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专家库,实施杭州市著名商标专家评审机制。评审专家库的具体组成办法和评审具体工作规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每次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注册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不少于7人的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杭州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的注册商标成为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对未获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的注册商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5日。

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根据异议对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发生有三个以上(含三个)主体对同一个拟予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情形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有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听证主持人安排下,向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询问。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进行复审表决。

第十六条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复审异议不成立的注册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发布认定公告,并颁发认定证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认定证书应当明确该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类别,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第十七条 有驰名商标认定记录或者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住所地在本市的,经所有人申请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视为杭州市著名商标。

第十八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经费由市财政列支,相关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有效期为五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第五年的集中认定申请期限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未提出申请的,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延续申请,应当确认延续,并予以公告。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五年。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但不得超越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第二十一条 自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他人申请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情形的除外。

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公告发布前,他人经核准登记已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文字作为同行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的,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鼓励和支持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对商标进行提升、应用、宣传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杭州市著名商标的管理,监督检查杭州市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查处侵权行为,并为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提供必要的行政指导和服务,引导其申请浙江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提高产品知名度。

第二十四条 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第二十五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维护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声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杭州市著名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杭州市著名商标。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自转让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被认定为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原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的商品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生产经营者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情节严重的;

(三)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杭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撤销认定的杭州市著名商标予以公告。对被撤销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注册商标,其所有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杭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侵害杭州市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使用范围使用“杭州市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杭州市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杭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并可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有效期届满当年申请延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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