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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02:53: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暑期实践报告

一个多月的检察院实习眨眼间就结束了,期间有过快乐,有过埋怨,有过辛苦,有过收获。我想,这一个多月来的时间所留给我的不仅仅是专业上的学习和巩固,更是对我以后人生的奠基和拓展。

检察院的职能

宪法规定,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这里的法律不是立法的法而是执法过程中的法,立法那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事情,检察院监督的法实际是法律的实际执行。具体来说,主要针对两个主体:侦查机关和法院。

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非自侦案件,即对公安机关法律执行中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进行监督。具体体现在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公诉权。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发生后,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待其侦查破获并结案后移送检察院起诉。检察院此时会审阅所有移送的卷宗材料,就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进行审查比对,看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行为,以致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此是对实体的审查。另外,还需查看相关法律文书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在录制口供或相关证言时告知,拘留或逮捕时是否出具相关证令,是否按规定告知其家人或近亲属,还有在侦查在押期间有无受虐待有无刑讯逼供等等。凡此种种皆是为保证公安机关在侦查执法时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实习中,我所在的公诉科就是负责这些事情。

二是对检察院自身部门所侦查案件的监督,即对俗称自侦案件的监督。检察院的机构设置里负责侦查的部门有两个:反贪局和反渎局。一个针对贪污案件一个针对渎职案件,归根结底是负责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侦查。而检察院公诉科对于这类案件的监督方式亦如前诉之对公安机关的审查。

而对于法院的监督则主要体现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和审判后。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检察院是必须派公诉人出庭的,简易程序除外。公诉人出席法庭的行为不仅仅是为支持公诉,也是对法院在开庭过程中是否依法审理案件的一种监督,如果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公诉人是可以提出纠正意见的。例如,审理过程中剥夺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不按程序审理案件等。而当法院判决送达检察院,检察院对此有异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这是一种事后监督。当然,这种情况不常发生,但我所跟的检察官就曾经对法院结果提起抗诉,而且还成功了。

检察院办案流程

既知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审查起诉,可见无论什么刑事案件都要经过公诉科,即我所在的科室。现在重点说一下,公诉科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一些具体事情。

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发生后,首先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破获(贪污、渎职类

犯罪另论),待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公诉科。公诉科此时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卷宗材料进行仔细的审阅,一般的卷宗材料主要分下列几块: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发案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供述、其他证据(包括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

检察官会首先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证据是否充分,是否完整。一本卷宗材料里不能只有一个证据或一类证据,所谓孤证不能定罪,同样孤证一般也不会起诉。必须有完整的证据类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等,要么全都有,要么有其中几样,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至为重要。

2、证据是否确实,是否能前后映证,形成证据链。在证据完整性的前提下,要接着审查这些证据是否真实,是否能前后一致。这个主要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前后比对他们所说的话,看是否一致,以证实其真实性。这个活比较重,现在的犯罪分子都很狡猾特别是那些多次作案、社会阅历广的或者高素质犯罪的,口供往往避重就轻、滴水不漏,大体看上去没什么不对,细细一琢磨才发现一些细节上问题很大。这些细节问题虽说对定罪没什么影响,但对于量刑却影响很大,很多犯罪分子就抓住了这一点。我亲身经历的一个盗窃案就是如此,一个年轻人咬定自己没有入室,而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明其确是入室,但又缺乏物证书证如现场勘验笔录等。本来这是公安机关办案的疏忽,但作为检察官却不应忽视这些细节。

3、证据采集是否合法。这主要是程序上了,例如言词证据后面的签字画押,录取言辞证据时须有两人以上的办案人员,相关法律文书的填写是否规范特别是一些细节如时间、地点、人物等,又如是否刑讯逼供等。

卷宗审查完后或者审查卷宗期间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如此一来是为确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有没有说假话或者非基于真实意思的表达,二来是为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提审的地点对于羁押人员一般在看守所,非羁押人员一般在检察院办公室。提审时,规定要有两人在场,一个负责提问,一个负责记录。提问的主要内容大致分成三块: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一些习惯性内容(如以前供述是否属实、有无犯罪前科等),讯问基本案情及其他一些疑问之处,确认此次所说是否属实有无添加。

以上两个环节完成后,若认为有问题,轻的如某些细节没做好程序不健全或者言词证据有瑕疵抑或忘了某些证据材料,检察院即会要求公安机关解释说明、补正充实。重的如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即可发回公安机关要求其补充侦查。但如果没有问题,就可以制作审查报告、起诉书,法定的几种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还要制作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的要填写相关文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要填写换押文书。待这一切完毕再经检察长签字院里面盖章,便可移送法院进入下一个程序——审判程序。

法院会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简易程序,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出庭,但非简易程序,检察院是必须派人出庭的。在此,法律有一个小小的瑕疵。法律规定的是检察院派人出庭即可,并未说一定要派经理此案的检察官出庭,所以,在检察院内部常常有所谓“代庭”的情况,即不是开庭案件的办理人,而是另外的临时在检察院内部找的一个人,这个人也许对这个案件根本不熟悉,或者只是一知半解,即使临阵磨枪下了死功夫了解案情,但实际上也不能如一开始便着手此案的经办人那样对案件每一个环节都很清楚。这自然也不利于公诉活动的展开,不利于在法庭上“打击”犯罪分子。当然,法律的制定者也许也考虑过着过问题,甚至考虑的更多,例如如果恰好开庭时间那个着手经办

的检察官病倒了或有其他急事该如何,法院总不能为此再开一次庭吧,难为法官和辩护人精心准备了一大通,现在因一人而耽误,那岂不是浪费国家审判资源?此种考虑亦是有理。

咱们言归正传,开庭前,法院会把出庭的检察官和被告的辩护人叫到法院碰面,双方交换一下意见,特别是在辩论阶段的辩护意见。其用意,我想是为了保持开庭时的“和谐性”,也在于方便法官掌控整个庭审局面。试想,如果控辩双方都互相不知道对方的观点,在没有任何预兆和准备的情况下,庭审时一旦双方互相发难,你不知我、我不知你,无言以对,那岂非尴尬之极。对此,法律没有规定须如此做,但亦没有规定不许这么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理念,这样做没什么不妥,可是考虑到法律设置控辩双方本意便是在法庭上的维持其对抗性的观念,这样做又确实不妥。但无论如何,我所在的法院是这样做的,我想这也代表了中国很大一部分基层法院的做法。

开庭的程序其实很简单,包括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但却很耗时间,特别是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你来我往、连续不断。对于简单的,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还好说,一旦遇到作案多起或者案情复杂的真个是无休无止,有时一个庭半天时间都开不完,所以无论做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身体素质也是很重要的。待庭审完毕后,法庭会经过合议庭合议然后择日宣判。案件承办人收到判决书后若无异议,领导亦无异议,即代表检察院无异议,此案便就此了结。若有异议,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从检察院窥视中国法治现状

在校期间,一直想看看中国的法律境况究竟是什么样的,是否如官媒所讲已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法治社会日趋完善?抑或是否如批评家所言到底还是人治,法律只是政治游戏中的附庸?我想通过这一个多月的见闻,即使不能对中国的法治现状窥其全貌,亦可以从中了解一二。

首先,不得不说的是,中国的法治环境是进步了的,而且进步很大。这样的结论,主要是从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所言所行中得出。请看一个基层法官曾对我说的一段话:“现在的法治要比以前好多了。早些年,我刚参加工作那会,审案子的时候也没什么像样的法庭,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喊到自己办公室,一人面前放一个牌子,被告、原告、证人,这样就开始审了。那时候,基层法院一合计,就可以把人判死刑。你看现在,有模有样的法庭,我们开庭的时候还必须穿制服,死刑的审判权也上交给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核准权更是统归了最高法。还有,以前的时候,法院、检察院都是部队转业复员的军人,也没什么专业知识,来了以后全靠老员工带,手把手的交,就有点类似于师徒关系。而现在呢,你没过司法考试的话根本就不让你进,前几天我们院里就招了几个人,都是过了司考的。从他的一番话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这些年中国司法进步的具体所在。最直观的就是形式上的,通过九十年代以来的司法改革,检法在着装、仪式等着眼于维护法律尊严的形式上有了很大的改进。在人员配置上,专业性也越来越强,法律素养越来越高。还有法制的日趋完善,这些都从不同的方面促进着中国这几十年来的法治进程。

但,问题也确实不少,大致有三个方面: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人治与法治的冲突,法律的贯彻执行。这些问题都很大,不好从宏观的角度来讲,我举一些具

体的事例可能更加容易理解这些宏大命题。

实习期间,接到一个贪污案。一个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伙同其情妇(企业会计)先后贪污二十多万。这还只是账面上的钱,其他隐晦的私密的不知道还有多少,据知情人透露至少有几百万。后来,情妇自首同时还举报了其情人,于是案发。事情发生后,情妇和男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便开始到处活动。双方都“有人”,男方的一个亲戚是公诉科的一个副科长,女方的一个亲戚是检察院法警大队的大队长,于是,都来检察院说情,检察官也一一接待了他们,估计将来还会到法院活动。虽然,我不知道最后的判决结果是如何,但可以预知,这里面法律的执行必定会打上折扣。中国人做什么事都喜欢托关系,而人情社会中又不能全然不顾人情(即使有也是少数),于是只好委屈法律。

再说人治与法治,人治和法治最根本的冲突在于究竟是谁说了算。于理于法都应该是法说了算,但实务中却并非如此。就拿反贪局来说吧,每年接手的案件很少,其主要的案源大都来自举报和纪委移送,主动侦查发现贪官的案例较少,而且这些官员级别一般都比较低,正如别人说的那样“大鱼太大动不了,小鱼太小不好抓”。你好不容易逮了个大的,结果上面一句话就不了了之,而且如果上面要保哪个人,下面也不敢动他。究其原因,还是司法不独立。,行政主导司法。

最后便是这法律的执行。曾有一个北京来的律师到我们那里的看守所去会见他的委托人,拿着律师执业资格证、律所开的证明和委托公函就去了,结果吃了闭门羹。律师说为什么不让我见?人家说,你有公检开的文书吗?律师说,没有。人说,那就见不了。律师说,律师法明明写着有这三样就可以见,为什么不让见?人说,对不起,我们这里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执行律师法。于是律师铩羽而归。不止如此,很多法律制定施行后,因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阻挠和法律后续惩戒措施的不完善,导致不能被执行或者委屈执行。其实,所有的问题归根到底都是法律的执行问题,究竟有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问题。若果真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这上面的诸多问题便大致都解决了。

法学二班 张娥

2009140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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