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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1: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12-08-21 16:00:58来源:都市财经商务网作者: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创业,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在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共青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投资领域

第一条项目标准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市场潜力大、带动能力强,集约利用资源,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二)外资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内资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引进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农业项目、旅游、文化教育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及娱乐休闲、商贸等其他城市配套项目。重点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及现代制造、纺织服装及商贸、会展及旅游、教育及文化创意四大产业。

第二章用地政策

第二条土地价格

(一)工业项目地价执行中部地区最低价,每亩4万元。

(二)工业项目用地奖励措施:凡入驻全国青年创业

基地,并按照生态要求能保持原生态目标达25%、容积率达到1.0以上的项目,按1.4万元/亩的数额给予环境奖。地价款奖励方式为:按项目实际进度予以奖励,项目正式开工一个月内奖励50%;项目主体厂房封顶一个月内奖励50%。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年纳税达500万元的,按3万元/亩的数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项目,年纳税达1000万元的,或项目投产后达到每亩10万元的税收,按4万元/亩的数额给予奖励。

以上地价款奖励方式为:按项目实际进度予以奖励,项目正式开工一个月内奖励40%;项目主体厂房封顶一个月内奖励25%;项目按合同约定建成投产并实现税收后一个月内奖励35%。

第三条 投资强度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100万元。

第四条 凡来我区兴办教育、公共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和新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划拨的方式予以供地。如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享受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会展、旅游、商贸、文化创意、物流、农业产业化及其他项目(不含房地

产项目),土地价格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最长年限:商业、旅游、娱乐行业用地40年;工业、种养业、能源、交通、科教文卫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50年。

第三章税费优惠

第七条办证、建设费用

新办企业办理证照手续,由商务局和工业新区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服务。工业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执行规费减免,入驻全国青年创业基地的工业项目,实行零规费(具体详见《共青城工业企业落户收费\"明白卡\"》)。

第八条 税收优惠

(一)新办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根据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后二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享受《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详见《共青城开放开发区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三)对投资规模特别大、科技含量特别高、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的重大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党委、管委会批准,给予更大幅度奖励。

第四章其他优惠

第九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和项目引荐者,按有关程序报批,共青城开放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将授予并颁发\"共青城荣誉市民\"称号及证书;或聘任为\"共青城经济顾问\"。

第十条 在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投产后,鼓励企业(包括本土创业的企业)自主创新、自创品牌,营造争创名牌的良好环境,并设立专门的奖励基金。凡争创中国名牌、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之中一项成功,且年度纳税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按200万元对应50万元的奖励标准为比照,以实际纳税额按比例计算奖励数。争创江西省名牌或江西省着名商标成功,且年度纳税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第十一条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户采取项目联审领导小组审批,落户项目立项、土地、注册、环评、证照等各项手续由对口部门限时审批办理,各审批部门指定专人或联络员办理本部门审批手续。

对列入开发区重大项目调度的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开发区领导挂点、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全程服务、不定期调度的工作机制,为项目的建设提供保姆式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凡根据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引荐者,其政策的兑现由企业和引荐者先行提出申请,由商务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工业新区服务中心、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提供依据,报开发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并出具认定书。

对项目引荐者的奖励标准,按《共青城推进项目建设考核奖惩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比本办法更优惠的,按上级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复交叉,只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条,不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指外商包括国内外、境内外及本区外的投资商,本地创业的企业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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