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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06 09:07:46 来源:其他范文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办法

办法范文

一、办法的概念

办法是国家行政机关或主管部门在办理某一事项、开展某一活动、执行某一精神时所制定的具体要求的条文。

二、办法的特点

1.约束性

办法中要写明对某些事情的处理意见,作为人们行动的规范。

2.具体性

办法中包括对执行某一事项或活动的要求,其条款应更具体,不得笼统。

三、办法的结构、写法

办法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制文单位和日期几部分。

1.标题

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如《怡丰银行出口贷款基金管理办法》。也可以由事由+文种构成,如《关于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复审办法》。

2.正文

可以采用章条式或条款式。其基本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办法的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的说明。

3.制文单位和日期

一般写在正文右下方。

四、办法的写作要求

1.要依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联系自己的实际,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要求。

2.条文要严谨、周密,不能有漏洞。

X X冷冻机厂科技情报(翻译)网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发挥科技情报工作的作用,根据上级要求,除专职情报部门外,在厂内成立兼职科技情报(翻译)网,聘请各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或具有翻译能力的科技人员,参加情报网的活动,协助工厂开展科技情报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成员。科技情报网成员,由技术情报室推荐、技术副厂长批准,方可参加科技情报网。科技情报网成员坚持兼职和业余的原则。各部门对科技情报网成员的活动,应予以支持。

2.任务。科技情报网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筹集、研究、提供本部门的技术动态,反映本部门应当研究的技术课题,总结本部门的科技成果,并承担有关翻译任务。

3.领导。科技情报网由技术副厂长直接领导,厂技术情报室协助主管厂长做具体工作。厂技术情报室定期召开会议,制定计划,落实任务,检查工作。

4.权利。科技情报网成员,可享受从厂技术情报室优先获得借阅各种技术资料的权利,并根据情况也可以延长资料使用期;可优先参加有关技术座谈会、交流会等。

5.义务。科技情报网成员,对受委托分管的任务,应负有质量责任,对本部门科技情况的报道,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6.报酬。凡积极工作、成绩显著者,可向上级及主管部门反映,给予表扬或适当奖励。凡撰写科技文章或翻译材料者,按厂规定的稿酬支付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1982年6月4日执行。

x x冷冻机厂技术情报室

1982年6月4日

推荐第2篇: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编者按: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2008年1月1日施行。该《实施办法》共5章26条,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职责、推广应用、督导评估、人员经费等作出了规定;并对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如:“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同时具有河北特色,如对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规定:“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为加强宣传,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另外,将“法律责任”单列1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6号)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1月23日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7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经常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教育,适时发布相关公益广告,增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

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用语;(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校园用语;

(三)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用语,电影、电视剧和话剧的用语,汉语文音像制品和有声电子出版物的用语;(四)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用语;

(五)各类会议、展览及其他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工作用语。

第十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 (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中文、外语、文艺、传媒、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

(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

(五)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

前款规定的人员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尚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分别情况对其进行培训。

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岗位,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水平。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

(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

(三)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 (五)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

(六)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七)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 (八)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前款第

(三)、

(七)项规定的用字,需要使用外国文字标注的,其地名、专名和通名部分应当使用汉语拼音拼写。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确需使用方言或者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第十三条 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普通话、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用法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使用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应当符合国家《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及誊印、印章、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

语言文字培训测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培训测试工作,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状况。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各类媒体、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民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向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聘请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协助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进行监督。

语言文字工作监督员对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弄虚作假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接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的人员违反测试规定,弄虚作假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成绩;扰乱测试工作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

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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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说

(一)含义。

办法是机关单位对某一工作、活动制定具体处理方法用的法规文书。

(二)特点。

1.调整事项单一。办法只适用于对某项具体行政工作的规定,其调整事项要比条例、规定小得多,具体得多。

2.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办法对其调整事项作出详细规定,并侧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面,说明采取哪些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办事的途径,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一般不用再制定实施细则为其配套性文件。

3.约束力小。办法的内容范围比条例和规定都小,另外,由于办法涉及内容事项具体,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根据事情发展变化有所变通,给予修改补充。所以,办法的法规性不如条例、规定那样鲜明,约束力较小。

二、写法

办法的写法与规定大体一致。标题一般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办法在实施、执行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所以在标题中常用“暂行”加以限制。正文内容包括目的、依据(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处理方法、罚则、解释权、生效时间,与原来有关法律(决定)的关系等。结构上有章条式和条项式,多数采用条项式。

三、写作要求

(一)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

办法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而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法,侧重于措施和做法,为明确办事途径和方法而制定。所以要求内容必须详细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程序明了。

(二)措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办法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普遍性,制定的措施方法应有一定的共性原则性。对个别特殊的情况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推荐第4篇:招投标办法

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为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公司对价格在5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大宗工程材料采购,工程安装、零部件制作加工采用邀请招标的办法确定供货商、施工单位、加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一、成立评标小组

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组员:财务部、成本部、工程部相关成员;监督员:财务部经理

二、成立考察组

对供货商、施工队伍、加工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组组长:总工;成员:财务部、成本部、工程部相关成员

考察办法:实地对供货商、施工队、加工单位的产品质量、企业资质认证 供货保障、投标企业综合实力与市场信誉、采购产品的售后服务承诺办公场地等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三、邀请招标

由成本部书面或者电话邀约。

四、标书制作

由成本部制作标书发放给投标单位

五、投标

由投标单位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封好后交给财务部经理封存

六、开标、评标

1.在投标截止后,由公司财务部经理组织开标、由评标小组进行现场评标。

2.评标过程在公司指定的监督员监督下进行。

七、评标办法:

评标小组将根据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方法如下 3.1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具体见综合评标评分办法。

3.2采用邀请议标,以直接谈判形式进行。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经协商后签署“谈判记录”,谈判记录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工期、工程的支付、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责任,对招标文件有关条款的响应等内容。

八、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组长根据评审情况编写评标报告,交总经理审核。

九、中标通知

评标报告被批准后,由财务成本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电话通知)。

十、合同签订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并在规定日期、时间和地点与公司合约部门进行合同签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2.、中标单位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和签订合同,评标小组将按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而考虑与另一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签订合同。

3.公司如拒绝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将返还投标保证金。

4.公司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及时通知其他投标单位其投标未被接受,按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同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5、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小组将开标、评标过程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一份副本报公司备案。

推荐第5篇:司法鉴定办法

司法鉴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司法鉴定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以及其它类鉴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和备案、名册编制、年度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省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有关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执业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责任制度】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第八条【相关义务】 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审核登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

《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所设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监督管理由侦查机关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登记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名称和司法鉴定要求的执业场所;

(二)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金;

(四)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工作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财务、公示、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收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义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执业登记】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执业条件】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七条【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原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司法鉴定人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有效期限】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九条【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业六个月以上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登记: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执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权利规定】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司法鉴定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的司法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

(二)对司法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十四条【鉴定委托】 司法机关、有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时,应当委托编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编入名册的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事项超出编入名册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专业机构鉴定。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实施鉴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委托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委托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受理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定程序受理司法鉴定委托。对不予受理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二十七条【时限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司法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司法鉴定时限。

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过程中,有依法做出终止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司法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条【鉴定文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一)机构和人员不具备司法鉴定主体资格;

(二)超出司法鉴定登记业务范围鉴定;

(三)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四)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司法鉴定程序;

(五)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

(六)司法鉴定人未签名,或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因前款第六项原因无效的司法鉴定文书,可要求原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制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未经登记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范围执业的;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五)故意做出虚假司法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实施司法鉴定,因违法或过错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法律救济】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其他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涉及仲裁、调解或者行政救济等需要委托鉴定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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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三造船有限公司

节约用电办法

近来,公司用电量翻倍上升,加上峰段电价提升,从而加大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为了有效地控制用电成本,达到保障生产和“节能减排”的目的,特提出本办法。

设备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公司电平衡测试,摸清公司节电潜力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电耗,减少损失,提高电能利用率:

1.要求焊机(二氧化碳焊机)主管严格限制焊机打开数量,不允许无人操作的焊机打开电源。

2.要求焊机焊线完好无损,无破皮现象。下班后,及时关掉焊机电源。

3.要求空压机操作员根据生产用气情况,控制空压机开机台数,控制压缩空气用做通风。平时要巡查气路,严防气管漏气。

4.电房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关注力率补偿装置的工作情况,确保公司电力系统的功率因数在0.9以上,力争接近0.95,应研究公司大型电动机的无功就地补偿问题,对具有较大冲击性负荷的情况下,研究无功动态补偿的问题,以使公司电力系统功率因数补偿处于最佳状态。

5.运行人员和车间电气维修人员对全厂供电线路应经常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不合理的供电线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适时进行改造,以保证供电线路的电力损耗降至最低。

6.严格公司照明用电管理,节约照明用电,车间照明采用大功率节能灯淘汰碘钨灯。公共区域照明保安及时开关,车间和办公室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在照度满足的前题下,减少用灯数量,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7.设备部门在现有已采取的节电措施和已进行的节电技术改造的基础上,要不断研究开展节电技术改造和采用节能型设备。

罗登峰 2013012.24

推荐第7篇:建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更好地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加强产品管理,促进产品创新,有效提升产品竞争力,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定义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银行基于特定服务流程,通过特定渠道向客户销售并与客户形成实际合约关系,且旨在为银行和客户创造价值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产品标准的定义

建设银行对经营和研发的全部产品及相关流程、数据实施标准管理。

产品标准是全行范围内定义并结构化描述产品的统一规则和相关信息集,包括产品规范和产品目录。产品规范规定产品的构成要素、约束条件和描述规则,产品目录界定了当前建设银行的所有产品,形成产品清单,并记载产品属性和产品条件(如产品币种类型、产品期限结构)等要素信息。

第四条 产品创新的定义

产品创新是指创造建设银行现有产品以外的全新产品或显著改变现有产品,具体体现为产品功能、服务流程与合约等方面的全新变化或优化升级。创新后的产品统称新产品。

第五条 产品创新管理的含义

本办法规定的产品创新管理是指在产品创新规划与计划、需求管理、产品研发、产品面市、产品评价与退出、产品标准等领域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境内各级机构。各一级分行可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产品统筹与创新委员会

产品统筹与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全行各业务条线产品统筹管理的研究、议事和协调,分析产品规划实施情况,研究提出产品开发、创新、推广的建议。

第八条 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

产品创新与管理部是全行产品创新的综合管理部门,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包括产品标准的建立、发布及日常维护;拟定全行产品创新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委员会审议后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制定产品管理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牵头建立产品创新需求管理、产品研发、面市、评价等产品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和产品创新流程化运行机制;牵头组织产品及相关流程的评价和监测,推动产品转型、升级和退出管理;牵头协调全行战略性、跨部门、组合型重点产品创新项目,具体组织实施委员会指定的跨部门重大产品研发;牵头产品创新的需求管理,实施同业产品和服务比对,开展产品创新前瞻性探索;牵头组织产品创新认定、考核和奖励;实施全行新产品备案管理,牵头联络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准入,为各项业务的产品创新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产品的经营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全行统一的产品标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产品创新规划和产品创新计划,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产品的研发、面市、推广、评价、优化改进以及产品退出等工作;牵头委员会指定的跨部门重大产品研发,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跨部门产品研发;负责分析条线产品布局和市场表现,开展市场和客户需求调查研究,整合提出产品创新方案;负责新产品向监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监控分析监管部门重大政策变动对条线产品管理工作的影响;负责对所辖条线的产品管理与创新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组织推动。

第十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

(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产品经理队伍建设。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门负责产品价格牵头管理和相关产品的监管资本评估。

(三)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产品核算规定,并为产品管理和创新提供财务资源支持。

(四)信息中心负责数据模型及数据标准的建立维护,为产品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五)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调整产品风险政策,并在职责范围内对新产品风险进行把关。

(六)授信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的授信审批机制建设、相关授信风险审查及授信审批。

(七)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对产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产品合规性及监管政策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审计部门负责产品管理的相关审计工作。

(九)信息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管理和创新所需的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十)法律部门负责新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新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十一)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门负责全行产品品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

各一级分行负责分行辖内的产品管理和创新。 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全行统一的产品标准;建立辖内产品管理与创新的相关制度;按业务权限组织辖内的产品研发、面市、推广、评价、优化改进以及产品退出等工作;根据总行部署组织实施新产品的试点、推广和营销,参与总行新产品研发;负责开展市场调查和客户需求探查,及时将跨层级、跨部门产品创新需求和产品改进建议反馈总行;负责新产品向当地监管部门的报批报备。

第十二条 项目组

项目组是实施产品研发的一种相对紧凑的组织形式,具体负责创新产品的研发、面市、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产品标准管理

第十三条 产品标准的建设和维护

产品标准由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一级分行共同建设。

(一)产品标准的结构、规则以及分类等产品规范内容由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和维护,以保证产品标准的整体性和全局性。

(二)产品标准中各项产品的具体属性、条件信息按照归口管理职责,由该产品的经营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和维护,以保证信息准确、完整,反映最新情况。

(三)分行特色产品由各一级分行负责梳理和维护,并报总行备案后纳入全行产品标准管理。

第十四条 产品标准的发布

产品标准由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发布,全行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均应执行。产品目录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如产品经理、客户经理、信息技术人员等),采取不同的发布形式。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产品标准的维护和发布机制。

第十五条 产品标准的应用

产品标准是产品编码、产品设计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系统开发的依据,主要用于产品的统计报告、分析评价、研发创新、销售及交易执行、业绩核算、考核激励等。

第四章

产品创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六条 产品创新规划

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每三年牵头拟定全行产品创新规划,明确全行产品创新总体发展方向、目标、重点、实施策略以及政策导向等,提交委员会审议,并逐年监测产品创新规划落实情况,向委员会报告。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全行产品创新规划,制定条线规划,包括产品研发的重点和方向、产品的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群以及配套的市场策略等,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产品创新的工作原则

(一)需求驱动。产品创新应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主要依据市场和客户需求发起和实施产品创新。

(二)价值创造。产品创新应注重投入和产出的匹配。新产品开发应以获得收入和盈利、提高市场份额及为客户增加价值为主要目标。

(三)稳健合规。产品创新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遵循规范流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产品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四)责任清晰。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发挥产品创新的主体责任。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产品创新的支持责任,对于创新中遇到的问题,应正面提出解决方案。

(五)统筹协调。产品创新应坚持加强统筹协调与发挥部门创新主体作用相结合,依托委员会推动和协调全行性、战略性和跨部门产品创新。

第十八条 产品创新范围

(一)产品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新增或优化产品功能;

2.新增或明显改进银行与客户的交互流程或服务方式;3.风险控制措施、定价等合约条款发生较大变化并进行制度规范;

4.产品承载介质发生变革并予以制度规范;

5.现有产品打包组合同时业务流程、客户合约、风险控制、服务价格等进行了有效整合或优化;

6.代理外部产品的业务模式、风险控制、客户合约等发生重要变更或设计了专门的个性化服务流程;

7.新增产品销售渠道及现有产品在电子渠道部署,设计客户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及行业性金融应用方案,一级分行借鉴其他一级分行现有产品并进行本地适用性改造等情形,视同产品创新;

8.其他可以认定为产品创新的情形。

(二)下列情况不作为产品创新:

1.流程的改进与客户没有直接的联系,仅是银行内部营运流程的变化,不会给客户带来直接的体验,属于流程优化;

2.银企接口、销售和后台管理系统等的技术开发以及现有产品系统的纯技术优化和升级等,属于信息技术改进;

3.产品品牌建设、命名、营销材料编制、产品营销活动开展等,属于市场宣传;4.总行研发的产品在一级分行的推广使用,属于产品推广;

5.直接代理销售外部产品,未做产品属性、特征等的变更,属于产品代销。

第十九条 产品创新计划

总行对产品创新工作实施年度计划管理,以明确全行产品创新年度目标和任务。产品创新计划由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经审议通过后下发全行执行。产品创新计划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动态进行调整,但原则上应保持60%以上的稳定性。

第二十条 拟定计划编制方案

每年四季度,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战略重点、产品创新规划、年度业务发展目标等提出产品创新总体目标和政策要点,并形成计划编制方案下发全行。

第二十一条 计划编制

按照编制方案要求,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各一级分行应结合市场和客户具体情况、产品创新需求研究情况以及年度业务发展目标等提出产品创新计划。分行产品创新计划经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初审后分解至总行归口产品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分行计划,对于拟在部分分行先期试点推出的区域性创新产品,可委托分行实施研发,并纳入分行计划。经审核通过的分行计划与本部门计划合并形成“条线产品创新计划”,提交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

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对各条线产品创新计划进行统筹匹配,形成全行产品创新计划。

第二十二条 计划审议与下达

全行产品创新计划统一提交委员会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下达。所有审核未通过项目,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或一级分行。

第二十三条 计划执行监测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一级分行应严格执行产品创新计划,积极推进产品创新项目的实施,按月汇总产品创新计划完成情况,按季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按月监测产品创新计划进展情况,按季向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并通报全行。

第二十四条 计划动态调整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一级分行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创新计划项目。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统筹本条线创新计划的调整工作。原则上,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年内牵头组织一次计划的集中调整工作,具体流程与编制年度创新计划相同。

第五章

需求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产品创新需求定义

产品创新需求是产品创新的起点和基础。

产品创新需求是指市场和客户需要而我行现有产品暂不能满足的金融服务需求,或我行主动创造客户需要而提出的商业模式调整或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六条 产品创新需求的主要内容

产品创新需求应至少包含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一)对客户需求的真实描述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如调整流程、增加服务功能等);

(二)基于市场调查、客户需求反馈和同业产品监测提出的产品改进建议或新产品创意;

(三)对客户体验或客户服务流程产生改变的制度调整或流程优化建议;

(四)导致创造新的客户需求的商业模式调整或信息技术应用建议。

第二十七条 产品创新需求来源

产品创新需求的来源主要包括:(1)客户需求反馈;(2)市场调查及同业监测;(3)内外部人员的新产品创意;(4)第三方合作成果;(5)前瞻性研究等。

(一)客户需求反馈

客户需求是产品创新需求的最主要来源。客户经理或产品经理应定期走访客户,主动采集客户当前和潜在需求以及对我行产品的改进建议,经整理分析后,发现创新机会,形成产品创新需求。

(二)市场调查和同业监测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一级分行应定期开展经营环境分析、市场调查研究,及时分析市场变化,发现创新机会,形成产品创新需求。应监测同业最新面市新产品,比对我行与同业产品的优劣势及相似产品的功能差异,提出基于同业监测及比对分析的创新需求。

(三)内外部人员的新产品创意

新产品创意指对全新产品或现有产品改进的初步设想。全行员工都是产品创意的提出者,同时鼓励客户或社会各界为我行提出产品创意。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人对所收集创意进行筛选、归并和集成,将创意转化为产品创新需求。

(四)第三方合作成果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客户部门及各一级分行可与第三方(如第三方公司、高校和科研机构等)深入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基于研究成果提出产品创新需求。

(五)前瞻性研究

通过对新的信息技术应用、新的商业模式、运营模式和客户消费模式等前瞻性研究,提出产品创新需求。

第二十八条 产品创新需求的收集、筛选与反馈 产品创新需求的收集、筛选与反馈应遵循“归口管理”与“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归口管理的产品,依托客户经理队伍、产品经理队伍和产品研发团队,建立自下而上的创新需求驱动机制。对于通过部门渠道收集的产品创新需求,应及时对需求进行筛选、分析和整合。

跨部门的产品创新需求、无法确定归口产品经营管理部门的产品创新需求以及通过全行统一渠道收集的产品创新需求,由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进行初步筛选、分析和整合。初步分析整合后可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需求,可分发至归口管理部门进一步研究完善;属跨部门需求的,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形成审核意见,明确后续转化意向。

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求处理的意见反馈需求提出者。

第二十九条 产品创新初步方案形成与完善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或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基于筛选和整合后的产品创新需求,及时提出初步创新方案,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初步方案进行完善。跨部门创新初步方案应联合相关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进一步研究、评估和完善。

产品创新初步方案形成与完善后,即作为产品创新计划的项目来源。客户急需的产品创新应及时纳入当年创新计划。

第六章

产品研发

第三十条 产品研发项目组织

总行跨部门产品研发项目、需申请专项预算的研发项目应成立项目组实施。项目组以任务型团队的形式组成,项目经理、成员部门由项目牵头部门确定,并制定工作规则,明确人员分工职责、时间计划以及沟通报告要求等。跨部门产品研发项目由委员会指定项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 总行其他产品研发项目是否施行项目组管理,由项目牵头部门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预算

对于需要申请专项费用的研发项目,项目牵头部门应按照我行相关财务政策和管理要求,编制专项预算,会签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并报财会部门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度合理支用。

第三十二条 细化研发需求

产品研发人员或项目组应对前期形成的产品创新需求或初步解决方案进一步细化研究,深入市场和客户,了解市场容量,锁定客户群体;分析目标服务流程和功能、性能等要求,比对我行现有产品流程和功能,对照同业先进或类似产品特点,找出差距,确定改进点,编制新产品细化研发需求。必要时,可开展客户之声调查或内部员工调查。

第三十三条 设计解决方案

产品研发人员或项目组应基于新产品细化研发需求,设计新产品功能、业务流程以及定价、营运等解决方案。必要时,可设计和构建新产品原型,开展客户和内部用户测试或验证。

第三十四条 效益风险评估

产品研发人员或项目组应评估新产品运作风险,制定风险控制及应急预案;评估风险资本占用,并纳入风险收益测算;应合理预测新产品投入产出,确定新产品面市后的成效目标。 第三十五条 技术开发

涉及技术开发的产品研发项目,技术开发环节遵循信息技术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新产品业务制度编制

产品研发人员或项目组应编写或修订新产品相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档,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一级分行的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做好产品定价、核算、营运等方面的制度设计。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终止

新产品进入研发后,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项目终止:

(一)有关政策、监管、客户、市场、法律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业务战略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动导致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三)原产品设计已落后同业,预期无法产生直接盈利或间接收益的;

(四)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终止程序

项目拟终止时,产品研发人员或项目组应报经项目牵头部门同意。经委员会研究审议的跨部门产品研发项目,项目终止需报委员会同意。已申请专项预算的项目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如需恢复实施已终止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三十九条 一级分行产品研发

一级分行的产品研发与项目管理可根据本章要求并结合分行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章

产品面市

第四十条 新产品面市审批准备

新产品面市应履行审批手续。面市前,项目牵头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提交件内容。产品面市提交件一般包括:

(一)新产品相关制度,如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合同协议、产品说明书等;

(二)新产品面市部署安排,包含产品发行方案、营销方案、培训方案、应急预案等;

(三)创新项目结项材料,如新产品面市报告等。第四十一条 新产品面市审批

新产品面市审议的内容包括面市提交件的完备性,以及相关的目标、制度、法律、风险、内控等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满足面市要求和我行战略。

风险、内控、法律等相关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审查产品是否具备面市要求。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新产品面市提交件的完备性。

总行跨部门重大创新产品和交易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理财创新产品(包括代销第三方创新产品)应提交委员会审议,审议后报送分管行领导审批。其他创新产品根据授权规定实施审批。

跨部门重大创新产品指由不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共同研发,并形成我行新的可售产品。

交易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理财创新产品指现有理财产品分类无法对应,或交易结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创新理财产品。

一级分行在授权范围内研发的新产品由一级分行自行安排面市审议审批。

第四十二条 监管报批报备

新产品面市审批通过后,需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的,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在新产品面市前完成相关的报批报备。同时,对于产品创新涉及业务类行政许可事项监管准入的,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会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报批报备工作。

第四十三条 产品发布

根据审批意见,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落实新产品制度发文、面市部署发文、生产系统上线及参数设定、人员培训、广告宣传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产品的实际发行工作。

第四十四条 成果备案及其他工作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支持产品研发人员或项目组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品牌管理、新产品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及既有知识产权检索等工作。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及各一级分行应在新产品面市一个月内,将新产品相关制度发文、面市部署文件、项目结项材料、相关审批意见等提交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产品目录更新

新产品面市发行后,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产品面市相关文件,会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对产品目录进行更新维护并发布。

第四十六条 新产品面市后评价

对于新产品,应实施专门的新产品面市后评价。 新产品面市后6个月或12个月,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根据预设目标,对新产品面市后表现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为行签报或行内正式发布形式(如发文、工作简报等),并抄送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新产品移植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对一级分行自主研发的新产品面市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适合分行间移植的新产品,并组织有效移植和推广。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

经创新产生的新产品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最终归属建设银行所有。

各级机构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第八章

产品评价与退出

第四十九条 产品评价的定义

产品评价指通过收集产品面市后的市场客户、财务、风险、运营等信息,对产品发展现状做出基于事实的客观分析评价。目的是为产品的优化、升级、转型和退出提供线索,为产品战略和发展策略的制定、调整提供决策支持。

产品评价可采取产品经营管理部门自评价、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独立评价和审计部门审计评价等方式。

第五十条 构建产品评价模型

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产品评价规范,并联合相关部门构建产品评价模型,从市场客户、财务、风险、运营等维度建立评价指标。

第五十一条 实施产品评价

各评价部门负责收集产品相关数据和信息,运用评价模型分析产品数据,实施产品评价;基于事实和数据发现产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形成评价报告。

第五十二条 评价结果的应用

对于各类评价结果中指出的产品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以及优化、创新或转型的措施和建议,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制定改进方案并组织整改,并将结果反馈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

经评价属于低效益、高成本、无发展潜力、无市场竞争力、收益无法覆盖风险且无法进行有效改进的产品,或已无客户实际合约关系的产品,需考虑实施退出,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产品退出的基础依据。

第五十三条 产品退出的定义

产品退出指建设银行不再销售和交易特定产品,并履行完产品合约,或解除、转移该产品下与存量客户的合约关系。产品退出包括产品全部退出(即退出市场不再销售)、部分地区退出(即在部分地区或分行退出)、部分客户退出(即对部分细分客户予以退出)等。产品退出的目的是优化产品结构和节约资源。

第五十四条 实施产品退出

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评估产品退出的风险,并制定产品退出实施方案,经会签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后,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法律和监管规定需要实施退出的产品,按照法律和监管规定执行。

产品退出获得批准后,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整和更新产品目录。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并确定涉及的信息系统的调整方法。退出产品涉及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凭证资料,应一并进行清理。

第九章

队伍建设与考核激励

第五十五条 产品经理队伍建设

产品经理是负责产品从需求发现到上市销售,从跟踪反馈到产品调整等所有活动的专职人员,贯穿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是银行产品管理体系的核心。

要健全产品经理队伍建设,夯实产品创新活动中的人才基础,合理设置产品经理岗位,保证人员配置,加强培训,强化产品经理职业素养,确立产品经理在产品管理环节中的核心地位。

第五十六条 产品创新财务保障

应优先安排和充分保障产品创新的财务资源。总行和各一级分行要依据产品创新计划,对需要安排专项财务资源进行研发的产品创新项目,按项目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于总行委托分行研发或销售的新产品,由总行将费用预算下达委托分行。

第五十七条 产品创新考核

总行产品经营管理部门和一级分行的产品创新情况列入年度关键业绩指标(KPI)考核。总行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产品创新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考核。

产品创新考核应主要以创新取得的财务效果(如新产品创新收入)为依据,兼顾客户新增、市场占比提升等业务指标,并综合考虑产品风险控制水平。对于暂时无法可靠取得创新效果数据的,可考核创新数量和创新预期目标完成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产品创新奖励

建设银行对产品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和团队实施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优秀产品创意的原创人员、重大产品创新的研发和支持团队等。产品创新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产品创新(含创意)奖励相关制度建设,负责年度产品创新(含创意)评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的施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8篇:选举办法

交口街办 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村第八届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人、委员 人。村委会成员可以和党组织成员交叉兼职。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在街道办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及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举行选举时,成为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所缺名额按推选时选票多的依次递补。主任为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委员中确定一名负责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5)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6)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7)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8)组织和

— 1 — 主持投票选举;(9)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10)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止。

第五条

本村选举日为2012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候选人设2人,应选1人,含差额1人,副主任候选人 人,应选 人,含差额 人,委员候选人 人,应选 人,含差额 人。

第七条 凡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至2011年12月18日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农村工作者”和户籍已外迁的现任村班子成员具有选民资格。在发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本人意愿的痴呆人员,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村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即1993年12月18 日前出生);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八条 选民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人员直接登记。 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在 月 日张榜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将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 月 日下午 点前向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选民名单以补正

— 2 — 后为准。

第九条 选民外出或因病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属自动放弃选举权。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2)遵守村规民约,廉洁公道,作风正派,能起到较好表率作用;(3)工作认真负责,能真心实意为广大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4)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5)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6)胜任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能创业致富并有奉献精神。

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规定时限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间)未满5年的、被劳教或者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

(三)五年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土地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信奉邪教,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经常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五)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以及操纵宗教、宗派势力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

(六)非法串联拉票、胁迫蒙蔽群众或者操纵、破坏选举的;

(七)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违反村规民约,没有群众威信的;

(八)丧失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不能正常工作的。

第十一条 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一户一票的方式投票

— 3 — 推选,候选人产生时间为2012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在选举日,以设立中心会场和流动票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选举。设中心会场1个,流动票箱 个。

中心会场设在 ;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四条 每个投票站都设立秘密划票处。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都必须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看护。

第十五条 投票时间从2012年 月 日 时开始至 时结束,超过时限不再接受选民投票。

第十六条 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 受委托人必须凭选民证和委托书,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秘密提名,当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委托书保存备案。

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指定代写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

第十七条 投票时实行一次发票、分票填写、一次投票、分别计票的方式。

选民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主任、委员职数进行选举。每栏填写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职数的有效,多于应选职数的无效。

投票结束后,各流动票箱都予以加封,并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护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开启票箱,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清点收回的选票,由监票人将检验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

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所投的票

— 4 — 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公开唱票、计票,流动票箱需单独计票,对难以确认的选票,由监票人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是否有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报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九条 当选不足 人或者主任未选出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进行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在投票日当天或次日进行。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正式候选人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为序确定。各空缺职位正式候选人均应多于应选人数1人。候选人一经确定,一般不得退出竞选。不愿接受竞选的,本人需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审议、确认并公告,而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在原投票选举中按得票多少依次补足。

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盖章)

2012年 月 日

— 5 —

推荐第9篇:资质办法

资质办法

丹东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分为四级,即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设计、施工资质等级实行逐级晋升和降级原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经营资质不设级别。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80万元。

(二)获二级资质证书二年以上,近二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80万元以上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不少于6人,取得《丹东地区安全技术防范培训证书》(简称《培训证书》)不少于12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须经市安防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且通过ISO9001认证。

(五)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仪器设备齐全。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体系;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用户满意程度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签定了劳动合同。

二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50万元。

(二)获三级资质证书两年以上,近二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50万以上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3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取得《培训证书》不少于10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须经市安防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企业具备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五)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的需要。施工机械设备先进成套,具备工程勘察、调试和检测设备。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用户满意程度较高,信誉良好。

(七)按国家规定签定了劳动合同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固定资产总值超过30万元以上。

(二)获四级资质证书两年以上,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合格的30万以上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近两年承建安全防范工程总造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取得《培训证书》不少于6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须经市安防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机构设置和业务工作需要。具有必要的设计工具,具有成套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常用的工程勘察、系统调试和检测仪器。

(五)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信誉良好。

(六)按国家规定签定了劳动合同。

四级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固定资产总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

( 二)企业具有工程费用概算、预算能力和系统调试能力。具有各种入侵探测器、各类防护器材、供电系统设施的安装调试能力、及管线敷设、布线、系统连接的能力。

(三)企业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取得《培训证书》至少2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须经市安防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企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计工作室、计算机房。专用的施工设备间,模拟测试工作间、库房、办公室。

(五)企业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能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信誉良好。

(六)按国家规定签定了劳动合同。

经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固定资产总价值超过20万元以上。

(二)经营的安防产品必须有国家两个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经销实行生产登记管理的技术防范产品时必须有生产登记批准书。

(三)企业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取得《培训证书》至少3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须经市安防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按国家规定签定了劳动合同。

(六)企业具备完善的销售制度(进货验收及售后服务制度等)。

(七)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推荐第10篇:奖励办法

创先争优奖励办法

为深入落实市局关于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创先争优的积极性,切实提高我局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实现我局整体工作争优上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的原则以及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二、奖励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征收局机关股室、各分局、征收厅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各类文明创建、竞赛比武、岗位考试、资格考试等。

三、奖励标准

(一)、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岗位考试的奖励标准

1、全省统一排名,标准如下:第一名:10000元;第二名:8000元;第三名:6000元;第四名至第十名4000元;十名以后全省排名靠前,被通报表扬的2000元。

2、全市统一排名,标准如下: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三名以后全市排名靠前,被通报表扬的1000元。

(二)、参加省市各类比武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奖励标准

1、省级标准如下:第一名每人10000元,第二名每人8000元,第三名每人6000元。

2、市级标准如下:第一名每人5000元,第二名每人4000元,第三名每人3000元。

(三)、本局组织的各类考试、比武竞赛的奖励标准

本局统一组织的岗位考试、岗位比武、竞赛等奖励标准:第一名:1000元;第二名:800元,第三名:600元。

(四)、取得“三师”执业资格人员奖励标准

注册会计师5000元,注册税务师5000元,律师5000元。

(五)、被评为优秀党组织、优秀党员的奖励标准

凡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奖励该组织党员活动经费1000元;优秀党员:奖励200元。

(六)、读书明星奖励标准

在我局读书学习活动综合评比中,被评为读书明星的奖励200元。

(七)、服务明星奖励标准

在我局服务明星评比中,被评为服务明星的,奖励300元。

(八)、被上级通报表彰的奖励标准

在省、市各级明察暗访中被通报表彰的或者被媒体表彰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况颁发局长特别奖,对于被批评或曝光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九)、各类荣誉及典型经验奖励

各部门获得省、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及经验介绍的,视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十)、精神奖励

对在创先争优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视情况给予通报表彰,对单位给予一定的考核加分奖励,对个人在年度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一)、其他未明确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四、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奖励办法

沙峁九年制学校2013年秋季

教育教学质量科任教师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激励全体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达到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此奖励办法:

一、教学质量奖:

A、科任教师在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考试中,学期末与同类学校对比:

1、每进步一个名次,给科任教师奖励人民币300元,并在学期量化考核中加10分,退步一个位次扣5分。

2、成绩位次为第一名奖励科任教师人民币500元;第二名奖励科任教师人民币300元。

3、各类县级统考、竞赛中,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00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400元(如能在全县排名中获得好名次――小学前12名、中学前6名,校委会研究给予800元奖励)。

B、科任教师在教育教学质量检测考试中,学期末与全县学校对比: 每进步一个名次,给科任教师奖励人民币:中学部200元,小学部150元,并在学期量化考核中加2分,退步一个位次扣1分。 两项奖只取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控辍保学奖:本班原有学生不辍学、不转学,奖励每班人民币600元(下学期开学兑现)。

三、课改奖:教师能积极探索、实践课堂改革,实现高效课堂;导学案设计科学、实用,学生学习效果好;积极实践“梦想课堂”,成为梦想种子教师,奖励人民币800元。

四、标兵奖:教师在教学常规、师德、班务、关爱学生等方面的有突出表现的,学期量化考评校委会研究给予0-10分奖励,并奖励人民币300元,颁发荣誉证书。

五、辅导奖:科任教师在自习课能深入班级进行集体、个别辅导,做到培优补差,有行动、有实效,时间有保证,每节次奖励人民币10元。每天以值周领导、教师、教导处、学校领导实际检查及学生登记结果为准。

第12篇:新股申购办法

新股申购办法,实际上持有股票和持有资金是分离的。也就是在T-2那一天账户里要有股票、但可以没有资金;二申购T那一天,需要资金、却可以没有股票。只要过了T-2这一天,T-1这一个就可以抛掉股票回笼资金,第二天(T日)用于打新。一般来说即使T天抛售股票,虽然资金提不出来,但也是可以即刻使用来打新股买股票的。

这就提供了一个打新策略:T-2这一天全仓买进股票,第二天(T-1)、最多第三天(T)抛光股票,就可以有足够的资金打新股了。也就是说,股票在账户里过一个 晚上就行了,最多2个晚上,还是有那么一点时间卖个相对好的价格的。为了防止买的股票第二天来个突然暴跌,操作上注意两点:一是尽量在T-2那一天收盘前买进,第二天(T-1)开盘就抛,只要没有太大的利空,最多也就损失点手续费吧,比起中签的新股的收益,是完全可以承受的;第二是尽量买股价波动不大的股票,一般是低价大盘股,只要有0.01元的差价,手续费就回来的。

深交所解读新股申购新规,有两条实在令人不解和感到滑稽:首先,就是沪深市值不能合并计算,申购深市的新股只能用深圳市场的市值,这是什么玩意,难道我买了沪市的股票,为了申购深市的新股,还要把沪市的股票卖了,买入深市的?等我申购沪市新股时,再把深市的股票卖了,买入沪市的?实在可笑至极。其次,T-1日可以把股票卖了来申购新股,虽然深交所公布规则的时候,大家已经理解了这层意思,不过当从深交所自己嘴里说出来的时候,还是觉得很滑稽,这叫什么逻辑?为了申购新股要先买入股票,然后为了申购新股再卖出股票,我不知道是我神经了理解不了,还是深交所制定的规则太神经,今日券商股走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按照交易所制定的申购规则,投资者整天不要干别的了,就为了申购新股而短线买卖股票玩,真是有意思的游戏啊,整天短线买卖股票玩,券商们肯定乐疯了,哈哈!不过这似乎和管理层一直倡导的价值投资、长线投资背道而驰啊,为此还专门修改过红利税缴纳规则,看来这次红利税又要多收不少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啊!面对这么可爱的管理层,投资者也着实无奈,只好观望了,看看他们还能玩出什么花样,所以大盘最近连续下挫,今日更是大幅缩量,投资者很迷茫!至于大盘的后市走势,显然如果更高层不遏制这种弱智行为,大盘就算有反弹,也没有太大希望,因为一个弱智的管理层不可能让股市走牛的!!!

第13篇:读经办法

安徽省宁国市胡乐镇明德小学

中华文化经典诵读情形与特性

针对我校是宁国市最大的一所寄宿制学校,住校生达236人,为了更好地利用寄宿制特点,我校制定了“中华文化经典诗文诵读”实施方案,召开了“中华文化经典诗文诵读启动大会”,会上,校长首先致辞,阐明了开展“中华文化经典诗文诵读”的目的意义,并对广大师生给予厚望;接着大队辅导员宣读了中华文化经典诗文诵读实施方案,方案涵盖了读经办法,读经进度安排和读经教导规划。这些具体措施规定了学生每天在早晨课前15分钟诵读经典诗文,每班每周安排一节晚自习用于学生诵读经典诗文。另外,每天课外还要拿出10~20分钟巩固当天所诵读的经典诗文;最后师生代表分别做了表态发言。

在召开启动大会之后,我校又举办了“中华文化经典诗文诵读辅导班”,由骨干语文教师讲解,辅导其他教师,同时指导和评估孩子读经的方法。

在具体的读经过程中,语文老师还在诵读礼节、表达创意和声韵等方面进行指导。学校领导经常深入教室,来到师生中间,参与、检查、指导、评估读经活动,解决具体问题。为了推动读经活动的深入开展,我们还开展了以班为单位的“经典诗文诵读会”“经典诗文诵读竞赛”等活动,举办了全校经典诗文诵读比赛,评选了“经典诗文诵读优胜奖”,在经典诗文诵读运作中,我校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修订实施细则,把经典诵读活动推向了健康、快速发展的轨道。一个诵读经典诗文的浓郁氛围正逐渐形成。

一个个精彩诵读的场面感染着来我校参观学习的每一个人,师生引经据典的精彩谈吐充盈于书香校园的每一个角落。

老师们普遍认为:老师的作用主要是采取有效的方法引导,激励和帮助,与学生一起背,让学生从内心深处愿意背,喜欢背,学生背得多了,其义自现,就为他们自己奠定了较为厚实的文化底子。

孩子们的感受更深,有的说:“读诗,让我们受益匪浅,每当诵读李清照的“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青照汗青”等诗句,他们那大义凛然的形象就会出现在我眼前,我心底也会有一种激情油然而生—我要做个有骨气的中国人;有的说:“每当独到‘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等诗句,我便有一种光阴短暂的感觉,就想抓紧点滴时间学习。”

经过一年的中华文化经典诗文诵读的尝试,我校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学生背诵积累的诗篇猛增,学生写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进一步发展,学生的心理素质进一步优化,更为重要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学生高尚的品格与快乐健康的人生观。

第14篇:固定资产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经营管理水平,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融资总额度确定,原则上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项目融资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在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合并进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未超过审批权限,但总授信额度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授信规定程序报批授信;总授信额度未超过审批权限,但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规定程序报批项目。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审批、谁组织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的中长期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基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到受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项目初步调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权审批行调查评估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概念释义。

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

1 制度和准则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资产。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本办法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全部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投资规模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投资之和为基数。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资本金是项目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无需返还这部分资金且不承担任何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七条 农业银行所有本外币固定资产贷款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业务种类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指农业银行以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而提供的融资。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指农业银行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

2 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综合还款来源而提供的融资。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构建的项目,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建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二)项目融资借款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能按期偿还本息,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以上(含);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3 和结算监督;

(四)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需政府有权部门核准的项目,持有有权部门核准的证明文件;需备案的,持有向有权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需主管部门同意的投资项目,持有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许可的,需取得环保部门批准文件;涉及用地的,取得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批准文件;

(八)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

(九)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十)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一)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提供有效的外汇贷款用途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件,且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农业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第四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4 的委托书;

(二)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四)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六)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七)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九)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需政府核准的项目,提供有权部门核准文件、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项目(需备案的项目)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投资项目,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十)涉及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合法手续的证明材料;

(十一)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环保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特殊行业批准文件、其他批准文件等;

(十二)资本金和其他建设、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十三)其他前期准备资料。

第十五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初步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5 项目融资重点调查借款人主体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信誉和实力等。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要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要求对客户进行整体评价,重点调查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并初步分析判断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

(二)项目基本情况调查。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性质等基本内容,产品及市场状况,建设及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流程和装备的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和进度;

2、项目合法性,重点调查核实有关批准文件;

3、项目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区域经济、信用环境是否良好等;

4、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等。

(三)拟提供担保情况调查,包括担保方式及担保人资格、能力、抵质押率等。

(四)银行综合收益情况及风险状况。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的定价测算表初步预测贷款给农业银行带来的直接收益、相关收益及风险状况,包括结算业务增长情况、项目对提高农业银行知名度和业务竞争能力的影响,贷款主要风险及风险程度等。

初步调查完成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初步调查报告,明确初步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初步意见。对拟同意办理此项业务的,经行长同意后,将初步调查报告,连同借款申请书、客户(项目)基本资料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

第十七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初步调查报告,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由客户

6 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从借款人的信誉和能力、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财务效益、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申请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或由有权审批行项目评估部门负责)。

有权审批行客户(或评估)部门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与下级行联合进行评估;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信贷业务,或对我行介入较多的行业、项目情况清楚的信贷业务,下一级行信贷管理水平高、评估经验丰富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下一级行评估。

对情况复杂、行内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项目,可在农业银行内部评估的同时,聘请专家咨询;或由客户部门提出需求,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主管行长同意后按程序委托有资质、信誉好、评估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作为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的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项目,牵头行已评估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评估报告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认定后,农业银行可不再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应撰写评估报告,并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贷款的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出具调查认定书,主要是调查核实评估依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认定评估所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学、恰当,内容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合理;并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客户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期限、

7 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意见,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承担调查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不予评估: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小额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三)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

(四)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三条 可不评估的项目,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在经营行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撰写调查报告,就贷与不贷,贷款发放条件及用款条件,以及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贷款金额、利率、用信品种、币种、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贷款的风险程度等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意见,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承担相应调查责任。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查重点内容是: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项目贷款发放是否控制在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项目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数据采集有效时间原则上为一年内);

(四)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竞争力及发展趋势,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建设、生产条件是否落实等;

(五)项目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六)贷款效益与风险。贷款项目营运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项目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七)担保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第二十五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提交本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填写《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审批内容应包括资金用途、金额、币种、用信品种、利率、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等,并对贷款条件、放款计划和还款计划、风险分类结果、管理措施、到期收回等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有权审批行审批。追加贷款额超过原承诺贷款30%,应重新进行评估;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新贷款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六章 融资结构、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七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可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用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其中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贷款方式,项目融资一般应

9 以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期限不超过3年、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取信用方式。

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211工程”高等院校、教育部直属或省属重点高校本部、省级(含)以上示范中学及重点中学、三甲(含)以上医院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总期限。

项目融资根据融资项目自身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根据借款人整体预计现金流情况确定期限。

固定资产贷款总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其中技改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最长不超过10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10年的,报备总行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应根据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分次发放或一次发放分次使用,并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分次收回。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利率档次可按照提款时借据约定期限或合同约定确定。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加息、罚息、贴息等执行有关制度规定。

第七章 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第三十一条 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并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后,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农业银行有相关制式或示范合同文本的,使用农业银行制式或示范文本;对农业银行制式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样本,应按规定报一级分行(含)以上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批准。

10 合同正式签署前,法律审查人员必须对合同填写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确保合同内容填写合法合规、要素完整、主从合同衔接。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

只与客户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的,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内和条件下审批发放。

第三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所辖行客户部门与客户商定、签订合同,应重点关注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基本合同要素;其中要根据农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规定与客户商议贷款利率水平、附加条件、计结息条款、罚息规则等。

(二)要求借款人在农业银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

(三)对项目资本金、农业银行贷款、其他项目资金到位进度进行约定。资本金应先于农业银行贷款到位,或同比例到位;

(四)合同应约定提款有效期、贷款发放条件和用款条件。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发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

(五)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在合同中加入“加速”偿还条款,当项目收入明显超过预计水平时,双方协商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

(六)对借款人重要财务指标如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或有负债比率等变动范围进行限定,控制资本性支出;约定定价条件,定价条件发生变化按约定相应调整贷款利率和实施定价处罚。

(七)加入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

11 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的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股份制改造等产权变更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变更的,应事先征得农业银行书面同意,并在落实贷款债务和提供相应担保后方可实施等。

(八)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的明细情况及工程进度、经营等详细情况;

(九)提出参与项目设备和工程招标等要求;

(十)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应征得农业银行同意;

(十一)分期偿还的贷款,可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该期贷款可以展期,或计收逾期利息,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十二)根据约定,出现可能危及农业银行贷款安全的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保全措施;

(十三)其他有关限制性条款、监管要求等审批内容。第三十四条 经营行根据审批内容、合同约定、项目进程和借款人商定项目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发放贷款前,经营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

借款人超过提款有效期提款的,经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法律政策环境、建设生产条件、市场条件、资金来源、技术环境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条件提供融资,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融资的建议,并向原审批行申请,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后,通知经营行按审批意见办理业务。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15日内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定期进行日常跟踪检查。信贷风险经理对贷款风险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及行长报告贷款风险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管理重点是:

(一)资金监管。

1、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信贷资金支付必须按权限经客户经理或客户部门负责人或经营行行长签字,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用款计划使用贷款;

2、监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

3、不得将外汇贷款结汇使用。

(二)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

(三)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四)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重点将以下内容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3、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

(五)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

(六)落实分期还款计划。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还要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七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及贷后管理规定中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它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

(五)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

(六)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

(七)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九)对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处理、风险分类及档案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展期不低于原贷款条件,由二级分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审批,并向原审批行报备。展期后总期限超过10年的,原审批行同意后报备总行。

第三十九条 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后评价制度。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竣工投产并达到设计能力1年后或竣工投产2年仍未达产的,经营行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原审批行,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结合贷后管理定期报告制度向本级行贷款

14 审查委员会和行长报告。

第四十条 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实施、项目生产经营、项目管理水平、客户资信、项目财务效益、审批内容执行情况及贷款风险评价、项目前景预测等内容,并应提出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贷款收回以及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的建议和措施,总结农业银行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及参与贷款项目建设期管理的经验和教训。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国家有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三)收入稳定、现金流量充足的事业法人自建自用项目可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但不低于20%;

(四)有权审批行同意适度降低资本金比例的竞争性优势项目。

第四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项目,可不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政府投资的除外):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一般固定资产项目;其他客户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小额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且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

(三)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投资收回期不超过1年);

(四)授权中列入低风险业务的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质押、100%外汇质押等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项目出具有承诺性的投标文件,或出具贷款承诺函,按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条件审批办理。中标后按投标承诺条件提供融资或贷款承诺函项下按承诺条件提供融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置换他行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原贷款行为其他国有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原评估报告经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认定后,可不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环节对评估报告有疑义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查评估。

第四十五条 列入低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由经营行按照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的程序审批办理,贷款发放前报备一级分行。办理低风险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项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调查、审查重点为企业基本情况、信用履约记录、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程序可适度从简。

第四十六条 经调查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或核准文件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取得环保批准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

(四)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函、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他农业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固

16 定资产贷款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单项管理办法办理。无形资产贷款、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以及开立信用证购置固定资产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管理办法》(农银发【1997】223号)、《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后评价办法》(农银发【1997】222号)、《中国农业银行中长期贷款项目贷后检查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附件三: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项目融资) 附件四: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 附件五: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

二OO五年一月 日

17 附件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

凡是法人客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用于购置、建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均为本办法规范的范畴。

法人汽车贷款、建安企业购置施工设备等均按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承诺函、外汇固定资产贷款、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境外筹资转贷款及其他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单项管理办法办理。无形资产贷款、对外借款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1年期以上的延期付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以及开立信用证购置固定资产比照本办法办理。

二、固定资产贷款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项目融资的特点是:借款人为特殊目的的实体,除建设和运营项目设施外不履行其他职能;还款主要依赖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项目资产抵押。项目融资一般应将项目资产设定抵押或以合法收费权作为质押;根据项目风险情况,也可要求项目法人提供其他担保。现金流量稳定的发电、公路、铁路、机场、桥梁等大型基建项目通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房地产开发贷款一般也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为公司融资,其特点是:不针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新法人,项目运作和融资以既有法人为主体;还款来源不限于拟建项目自身产生的现金流和资产,以借款人全部预期现金流综合还款。

三、项目资本金要求

项目资本金是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项目融资条件下,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为项目资本金。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条件

18 下,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法人投入项目的非负债性资金,最高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与对外投资等长期资金占用的差额。

项目法人对外筹措的负债性资金不能作为资本金;但对于股东借款,在股东明确承诺其借款属于“次级债务”,即滞后于银行借款偿还的债务时,可将股东借款视同项目资本金对待(房地产开发贷款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垫资”不能列入项目资本金。

为防范信贷风险,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根据风险程度确定合适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国家或农业银行其他规定要求资本金比例高于30%的,从其规定;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按30%掌握。

四、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及预测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是控制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的期限安排通常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宽限期指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开始偿还本金之日止的时段。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等于宽限期与还款期之和。

审批内容应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提款有效期、宽限期和还款期。提款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尽可能缩短宽限期,以控制期限因素造成的信贷风险。

五、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

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要合理安排融资结构,充分考虑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配套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等融资需求。

审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时不仅应核定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也要同时核定配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需要开立信用证的,明确在融资总额度内可采用信用证及进口押汇等合理用信方式。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内

19 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执行相应业务品种的制度规定;已办理足值有效担保的固定资产贷款,在额度内开立信用证可减免保证金。固定资产贷款额度不能循环使用,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根据客户需求暂不承诺流动资金贷款额度或只承诺部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客户有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时提出申请,由经营行根据有权审批行核定的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和条件审批发放贷款,并按程序签订借款合同。

六、其他事项

(一)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超过授信期限,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没有其他信贷业务的,可每年复核客户授信额度,手续从简;借款人在农业银行有其他信贷业务的,按规定每年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

(二)固定资产贷款由经营行进行初步调查,经营行行长、客户部门负责人、客户经理均为调查经办责任人。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客户经理为调查经办责任人。

(三)固定资产贷款按国家和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合理定价,定价时应充分考虑基准利率及其他定价管理规定、贷款风险程度、客户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

对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实行固定利率;对一级分行审批的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固定利率,须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和信贷管理部)审定。

贷款合同期内实行利率变动(再定价)的,应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再定价的间隔期和利率变动的依据。

(四)过桥贷款指以将来一笔确定的融资为还款来源发放的过渡性贷款。对有权部门已批准,情况清楚,风险可控,我行有融资意向的项目或融资来源已落实但暂时未到位的项目确需发放过桥贷款的,

20 一律报总行审批。过桥贷款对象为农业银行重点支持行业中竞争激烈的优质客户,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过桥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审批办理,可不评估。以他行贷款或其他融资为还款来源的,需提供有关证明。

(五)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等特殊来源渠道的,如项目资金已纳入人大预算、来源确实有保障但暂未到位的,在相关部门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或证明的条件下,可发放过渡性贷款。审批权限按固定资产贷款权限掌握,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期限不超过1年,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审批办理,可不评估,贷款发放前报备总行。

(六)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以《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形式批复有关行,也可以正式文件批复。

21

第15篇:表决办法

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工会

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办法(草案)

1.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工会第二次代表大会代表有表决权。

2.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方式。在每一项议案的表决中,每位代表对“赞成”、“反对”、“弃权”的三项表决意见,只能行使一次权利。

3.大会表决前,代表可以对所表决的议案发表意见,要求发言者应在原座举手示意,征得同意后方能发言(时间为3分钟),发言总时间以30分钟为限。

4.大会表决均按“赞成”、“反对”、“弃权”三类统计表决结果,大会表决结果由工作人员统计,并当场宣布。

5.大会表决以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为通过。

6.大会表决时,代表不要随便走动。

7.本办法经大会通过后实施。

大会主席团

第16篇:补贴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引导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开展职业培训,加速高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津党办发 [2008]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和补贴原则。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以改善人力资源素质结构和促进就业为目的,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需求程度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调查机构,每年对市场需求的职业(岗位)和培训成本开展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评审机构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建设项目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变化,适时调整和补充《目录》内容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

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毕业学年的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鉴定费补贴。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

的鉴定费补贴。

第七条再就业培训费补贴。再就业培训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定向就业培训为主,三年内全部过渡为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岗位职业需要合理确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合格的,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费补贴,其中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再给予每人200元的就业补贴。

第八条转岗培训费补贴和在职继续教育培训费补贴。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单位开展促进就业培训的补贴办法》(津劳局[2006]306号)执行。

第九条创业培训费补贴。参加模拟企业实训或创办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结业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成功创业人数达到50%以上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每人700元的标准再给予培训费补贴。

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条培训项目按下列要求实施:

(一)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竞标方式取得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后,方可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市职业需求、人力资源分布和培训机构条件,通过招标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二)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定点培训机构考核认定和退出的动态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定点培训机构

开展职业培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由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企业有定向需求、且是非常紧缺职业的,原则上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按下列程序申请和拨付: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单位培训结束后,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向市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并创业成功的人员,还可继续享受一次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补贴。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7篇:督查办法

督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坚持贯彻我局“法治城管、和谐城管、精品城管”的立局宗旨,加强我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城市管理监督机制,提升我县城市管理形象,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督查办法是指监督、检查、纠察及评价等事项。

监督指的是对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管理、服务等进行的督查。

检查指的是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执法、管理、服务等进行了解、查询、纠正和处理的监督活动。

纠察指的是对在城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以维持正常的城管工作秩序。

第三条监督、检查、纠察工作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纪律为准绳,以文明规范、履行职责为标准,做到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督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清正廉洁,公正严明,不徇私情,严格纪律。

第四条我局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查人员依规定对其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察;同时,应虚心接受来自上级单位、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督查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第五条督查人员对下列内容进行督查:

1、局机关各股室及所属的各单位(包括环卫处、园林处、路灯所、居委会、蓝天垃圾处理公司)及其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督查。

2、局各项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的落实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对城管字【】号《城市管理100事》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督查。

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第六条督查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岗位要求: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督查职责。

2、坚持原则,以身作则,严守纪律,公正无私,惩前毖后,防微杜渐。

3、加强学习,精通业务,熟悉岗位技能,提高督查水平。

4、爱岗敬业,勤奋工作,耐心细致,吃苦耐劳,团结同志,努力构建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督查氛围。

5、听取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方式,进一步拓展和谐、精品、法治城管工作新局面。

第三章督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督查的范围包括本局所辖的城市区域范围、对象范围。

督查的区域范围为南至赣江街,北至北外环,西至西外环,东至渤海路,部分职能涵盖城区其它街道。

督查的对象范围为局机关各股室、所属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以及与督查职责相关的人员。

第八条督查人员执行督查任务的方式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察与暗访、临时性督查等,采用录音、摄像、拍照、记录等方式进行取证。不定期督查、临时性督查,由局里统一安排进行,具体操作可根据全局工作和各种活动安排组织进行。定期督查、日常督查由局督查室具体负责安排进行。

第九条督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除对当场发现并须及时纠正的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外,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本局系统其它工作人员(非督查人员)在发现我局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假冒人员有违法违纪以及影响我局形象的行为和活动时,有义务对其当场进行规范、劝阻或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局负责督查室报告。隐瞒不报者,将视情况和后果予以追究。

第四章 督查情况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督查情况通报制。局督查室将对督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以简报形式上报下发。

第十二条实行整改情况跟踪督查制。局督查室将对各责任单位(人)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盘点销号。

第十三条实行严格奖惩制。局督查室将对各责任单位(人)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对风纪好、局各项重要决策速度快、推进城市管理重点工作力度大、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个人提交局相关会议研究给予表彰奖励。对整改落实不到位或推而不动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在城管局简报和网站上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提交局相关会议作出处理,凡受到公开曝光、批评处理的部门、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8篇:售票办法

月牙湖中国北方民族园景区门票管理办法

县旅游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北方民族园景区门票管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景区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财政、税务、物价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中国北方民族园门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北方民族园使用的门票样式由景区管理处设计报县旅游局审核,按管理权属由税务部门监制。

第四条中国北方民族园管理处应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分别用中、英文等两种文字公示门票的种类、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对象、幅度等。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中国北方民族园管理处应配备票务专职(或兼职)保管员,负责门票的保管、领用、回收登记、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因门票调价、霉变、重新设计等原因,造成库存门票报废,所在景区管理处及时清理造册后,由县旅游局及税务部门负责销毁。

第七条建立景区门票管理使用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本旅游景区上月的游览人数、门票执行情况、门票收入上报县旅游局。由旅游局汇总后缴县财政列财政事业性收费再由县财政拨

付景区管理处,做到收支两条线。

第八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免票人员外,进入景区的所有游客或就餐人员一律按景区管理处公布的票价现金购票,一人一票,凭票游览。

(A)本县居民(不含中兴村)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景区管理处办理年票,县直机关事业干部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年票,年票每人每年100元,门票因遗失补办收取工本费5元。

(B)忠仁镇中兴村由所在村委会统一到景区管理处办理个人长期通行证,年票每人每年收取50元,门票因遗失补办收取工本费5元。

第九条对进入景区的车辆收取车辆停放管理费。大型客车每车每次40元,中型客车及小型车辆每车每次20元。

第十条为进一步开拓绥滨旅游市场,对旅行社组团的游览参观队由景区管理处报县旅游局批准后,给予适度的门票优惠。经营性单位在景区内举行会议、展览、宣传促销等活动,由景区管理处报县旅游局批准后,给予适度的门票优惠。优惠幅度可实行门票10免1或10免5。

第十一条门票价格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儿童进入景区必须要有监护人同行,1.2米以下的儿童免票,1.2米至1.4米儿童按规定购半票;在校学生持有本人学生证可购半价优惠票。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进入景区可以免票:

(一)新闻媒体记者在景区内进行采访报道,文学创作人员

凭学会、协会会员证进行景区文学创作。

(二)持有老年证(或身份证)的老人,男70周岁、女60周岁。持有离休证的离休人员。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持有景区讲解员证的讲解员。

(三)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景区内开展执法活动的。

(四)持有烈士证明的烈士家属;持有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持有县级以上证明的劳动模范、优秀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经景区管理处批准,持有景区经营许可证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摄像、商品销售、餐饮等服务的人员(需办理景区工作人员证)。

(六)到景区考察旅游线路的旅行社负责人凭有效证件到景区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免票进入景区。

(七)经批准进入景区施工的单位或个人。

(八)持有效证件进入景区从事林业生产的林业工作人员。

(九)来我县考察、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及陪同人员。第十三条门票管理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人退赔或足额补收相应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放行无票无证的人员直接进入景区的;

(二)超范围优惠以及玩忽职守造成门票收入流失的;

(三)伪造门票、弄虚作假的;

(四)坐收坐支、挪用、贪污、私分门票收入的;

(五)收取回扣、好处费以及收款不给票的;

(六)自行带人进入景区的;

(七)违规通知门票站直接放行的;

(八)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拒不接受门票站人员管理,不购票进入景区或逃票进入景区的,足额补收门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强行冲卡,扰乱门票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被处罚的,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追究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绥滨县北方民族园景区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景区管理组织机构

二O一O年九月九日

景区门票管理组织机构:

景区管理及工作人员需9名(不含保安、保洁及其它维护 人员)其中:

景区管理处主任1名:负责景区全面管理工作。

景区管理处副主任2名:负责景区人事管理、安全保卫及游客门票抽检工作;负责景区建设、卫生监督及日常维护。

景区管理处会计1名:负责景区账务核算、财务分析、对上报表及印章管理。(兼售票系统维护员)

景区管理处出纳员1名:负责景区现金、有效凭证、票据、门票管理及当日门票核算。

景区售票员2名:负责景区售票工作。

景区检票员2名:负责景区游客检票工作。

第19篇:选举办法

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选举办法(草案)

一、根据《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会长1人,副会长9人(含常务副会长3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 8 人,理事 12 人。

三、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由筹委会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会员会议选举。

四、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会员会议等额选举产生。参加大会选举的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全体会员会议选举时,会员对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其他会员,也可以弃权。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会员过半数赞成的,始得当选。

五、大会选举设监票人2名,由筹委会从非候选人的会员中提名,提请全体会员会议通过。计票人及其他选举工作人员由筹委会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六、选举会场共设2个票箱,投票时,先由监票人投票,然后会员依次投票。

七、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登记选票,并将选举结果当场汇报大会主持人。最后,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各项职务当选人名单。

八、本选举办法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解释权属重庆市社区商业发展促进会筹委会。

—1—

第20篇:征地办法

土地征用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土地征用管理,规范土地征用行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都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照法定职能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全市的土地征用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做好土地征用过程中的以下相关工作:

(一)在市政府制订的土地征用补偿费标准的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辖区内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具体标准;

(二)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征用土地过程中的调查核实、补偿实施、场地保护清理、矛盾调处等各方面关系。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委托,不得实施土地征用行为。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各类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办理使用审批的以外,都必须办理土地征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 土地征用程序

第六条 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文件和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用地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通过确需征地的,可以开始实施征地工作。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拟征用地块组织征地调查。

调查期间,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向调查人员出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证等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征用土地调查表》。

市国土资源局也可委托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工作,并保护好被征土地的各项地形、地貌证据。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征土地进行使用或开发。

第八条 《征用土地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由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地协议;该征地协议在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生效。

用地单位或个人统一按规定缴纳、支付各项征地补偿费,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对该费用进行统一收取。

征地协议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均为无效。

第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连同其他材料依法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上述两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镇(街道)、村依法予以公告。

第十条 《征用土地方案》未获批准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告知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并作废。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批准后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土地被征用的土地承包户,其土地承包手册上的土地承包面积根据被征用情况相应进行核减或注销。

第十二条 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协调。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土地征用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用土地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订。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亩均农业人口数,为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补偿费为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按实计算;并按\"有苗补苗,无苗不补\"和\"谁有补谁\"的原则进行补偿。

抢种抢栽的种植物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区 片综合价\",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全市划分为若干区片,并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市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幅度范围内,制订本辖区内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并可根据本辖区实际,分别制定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若干个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制定的征地补偿费标准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以市人民政府的批复为准。

公益设施和交通水利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可以就低确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六条 安置补助费可以实行分年支付办法,也可以实行一次性支付办法,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

分年支付办法是指在被征地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一次征用、分年支付、定期调整、落实到户、年年结清、长期受益\"的基本原则,将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5%资金,加上安置补助费作为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偿资金基数,依照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分年支付标准,向被征地农民首付3年的安置补助款,剩余的安置补助款在27年支付期限内逐年发放。

一次性支付办法是指被征地农民按照法定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结清安置补偿。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分年支付办法的优惠政策。

选择分年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应与市统一征地事务所签订协议,并办理好领款的有关手续。签订的协议应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分年支付资金的运作管理由市财政局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具体操作。

分年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可以依法继承。发生继承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分年支付办法的具体年支付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镇、街道制定的规划区内和规划区外若干标准分别制订相应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为执行依据。

分年支付办法的年支付标准,每三年根据全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变化,相应进行调整,每次调整后的年支付标准不低于调整前的标准。对支付期限未满的被征地农民未付部分安置补助款的年支付标准同步进行调整。按照年支付标准,用地单位所缴的征地补偿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进行补充。

第十七条 对选择一次性支付办法的被征地农民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按照有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执行。

选择分年支付办法的人员不得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用土地等量置换补级差的办法实行征地补偿,通过土地等量置换补级差获得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再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被征土地与置换土地间的级差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本市农用地定级和估价标准进行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用征地补偿费找补级差。

置换后的土地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被征土地原承包状况进行再发包承包,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此应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可以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规划适当的三产发展留用土地。

三产发展留用土地可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中划出,也可另行择地规划。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局制订。

有条件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积极探索其他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以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第四章 土地征用各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及基本生活,也可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对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土地补偿费留村部分用做投资的,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下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收支应实行单独计帐、专款专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每个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均应单独公布,自觉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立土地征用台帐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用地项目为单位,对土地的被征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有关情况以及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耕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造册。

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建立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台帐,对本村及农户的土地被征面积、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收支、剩余耕地量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

第二十三条 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大型或重点工程项目等,可在完成土地征用后,依据有关扶持政策给予用地单位或个人相应的优惠。

第五章 有关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未经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擅自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已签订的征用协议无效;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置外,可并处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擅自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其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侵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对有上述行为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妨碍执行公务、煽动群众闹事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市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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