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格2C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共同申請書
案件編號:
第一申請人
及
第二申請人
與
由
提交的共同申請書表明-
(1) 申請人:
年
月
日
於
合法結婚。
(2) [申請人]
[第一申請人]的職業為
以香港為居籍;
,居於
,而
。
(3) 申請人在緊接本申請提出前己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 [及/或 在申請提出最少1年之前,法院接獲
[第二申請人]的職業為
,居於
一份本條例第11B(3)條所指的經每名申請人簽署的通知書,而該通知書其後並無撤回]。分開日期:
在生的家庭子女
外]
(4) 現 [有][並無]
(5) [除
屬妻子身分的申請人在婚姻期間並無生下其他仍然在生子女。
(6) [除以下法律程序外以往從未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就該宗婚姻 [或就任何家庭子女] 進行法律程序。
(7) 雙方 [曾作出或建議作出下列][或並未作出任何] 關於供養[述明有關申請人的姓名][及上述子女]
]
。 的協議或安排[即[述明詳情]
(8) 上述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申請人故此請求- (a) 解除上述婚姻。 (b) 將的管養權批予 ,[並且附加要求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
財產條例》第19(3)條作出聲明的申請]。
(c)[如適用] 命令申請人均等支付本申請的費用。(d) 批予下列附屬濟助,即[述明擬申索附屬濟助的申請 詳情]
。
申請人的送達地址如下-
第一申請人地址:。第二申請人地址:
。[就每名申請人而述明][如申請人由律師代表申請,述明該律師的姓名或律師行名稱及地址;如申請人親自申請,則述明其在本申請書第(2)節所提供在香港的住址,則述明可將致予申請人的文件交付或送交的香港地址]。
日期:年月日
簽署
第一申請人
簽署 第二申請人
注意事項:申請人須親自往家事法庭登記處提交共同申請書。
《香港离婚共同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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