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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本来是妻子以丈夫不能生孩的缺陷为由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结果却变成妻子不忠,与他人生孩子,由丈夫来抚养孩子。12月6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奇离婚案。法院认定,妻子不忠于丈夫有错在先,准予双方离婚,但妻子要赔偿丈夫8000元精神损失费,返还3万元抚养费。 故事:

去年11月底,阿红起诉要求与丈夫阿明离婚,理由是阿明有生理缺陷不能生孩子。阿红说,她与阿明2002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再加上工作原因,婚后双方长期过着分居生活。而且,阿明婚前还故意隐瞒了他生理上的缺陷(没有生育能力)。从2007年开始,他们之间一直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因为房子是阿明婚前按揭购买的,她要求分割双方婚后的共同还贷款5万元。

今年3月,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阿明说,他和阿红是恋爱4年才结婚,而且婚前都做了婚检,他不可能隐瞒生理缺陷。事实上是阿红对他不忠,常年不归夫家。2006年底,虽然他们的孩子出生了,可关系并未改善。阿红还经常说,他们现在抚养的孩子不是阿明的,阿红的言语严重伤害了他们。阿明要求作DNA鉴定,以确认孩子到底是不是他亲生的。

江南区法院遂委托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为:孩子确实不是阿明的。依据这份鉴定,阿明要求阿红赔偿他精神损失费4万元,并返还5年抚养孩子的抚养费6万元。此时,阿红才承认她的行为伤害了阿明。

结果:

法院认为,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红与他人生育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对阿明造成了较大的伤害。他们夫妻感情破裂,过错在于阿红,阿明没有过错,因此阿明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阿红的过错及造成的后果,法院酌定由阿红向阿明支付损害赔偿金8000元。阿明对孩子没有法定抚养义务,阿红故意隐瞒,阿明有权向阿红追索抚养费总额的50%。经法院认定,5年抚养费的一半为3万元,阿红应返还给阿明。

由于房子是阿明的婚前财产,双方共同还贷4年。法院最终认定,房子归阿明,阿明补偿阿红2.5万元。 法条链接

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我国对不动产物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其他取得方式为例外。未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并不意味着一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公民可以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及继承的方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另外,除夫妻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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