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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申报

发布时间:2020-03-03 14:04: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人事处、省有关单位人事处、委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职称办统一安排,经研究,本年度经济、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省直单位电子信息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自2014年2月20日起开始受理,5月20日截止。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8〕18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的申报范围和条件等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8〕19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申报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石油化工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苏省电子信息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省职称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职称办〔2004〕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省直单位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程师的学历、资历以及申报范围等按照《江苏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职称〔2004〕15号)、《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申报和评审条件按照省职称办《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职称办〔2005〕4号)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应严格执行相关资历年限要求,即取得资格当年和申报当年均不得计入资历年限。

申报范围不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材料报送时间

经济、石油化工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和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认定材料均须通过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报送及网上录入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有关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本市或本单位的委托评审函、经各级职称系列主管部门和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经济专业委托认定函和《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表》以及需要提供的经济专业资格认定申报人员奖励证书原件和合格审计报告原件等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称办。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员登录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daodoc.com),在应用服务栏目下点击“职称申报系统”,查阅和下载相关政策性文件、表格以及录入个人信息资料。

(二)各市、县经济、石油化工、电子信息和工艺美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每人一袋,须归类装订成册,并附目录,相关要求同2013年,下同)按程序经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登录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信息资料,纸质材料暂留各市经信主管部门。

(三)省直单位经济、石油化工和电子信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信息资料,纸质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职称办。

(四)省直单位工艺美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登录“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信息资料,纸质材料报送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联系人:徐婷,联系电话:025- 83619515)。

(五)省直单位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工程师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登陆“职称申报系统”录入个人信息资料,纸质材料报至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804室(联系人:张鹰,联系电话:025-833489

12、18951690211)。

(六)关于工艺美术系列紫砂专业申报要求。申报人员应按程序从劳动关系所在地申报。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应提供本单位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申报人员为个体户的应提供当地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申报人员为退休返聘的应提供1年以上聘用工作合同。评审紫砂专业高级工艺美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申报人员一律参加由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统一组织的考核。

(七)申报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应真实、齐全、工整,表格填写清楚,需加盖印章、有关人员签字的栏目及文件复印件须按规定加盖印章、审核人签字;所报材料须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涉及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情况,一律以合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为准。

(八)各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审核、提交评审和认定材料时,应坚持“清晰明辨、准确无误”的原则,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对弄虚作假者,应及时予以制止;对不符合申报形式要求的,应及时提醒申报人员按要求重新扫描录入。

(九)申报评审或认定人员的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规定及省职称办有关评审收费要求执行。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联系人:魏先宝,联系电话:025-83392306。

经济、石化工程、工艺美术专业联系人:袁泉、汪海洋,联系电话:83392413。

特此通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职称工作办公室

2014年2月13日

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

(试行)

2.获得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优秀创业企业家”称号,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3.获得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四)从事经济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其成果获国家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或5年以上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主持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主持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会上发表学术报告、专题研究,并经省内2名以上同行学科带头人评鉴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须有书面评价意见)。

(六)企业目前拥有1个以上中国名牌或2个以上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主持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前2名)作出突出贡献(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附录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江苏省经济专业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对照 5.显著经济效益,指本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为企业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指本人主持经营管理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在扭亏转盈后超过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全行业亏损的情况除外)。 6.大、中型企业的认定以行业规范为准。 7.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市或地级市。

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苏职称[2004]4号)精神,加快职称改革步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申报认定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含总经济师)并实际在职在岗满7年。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所在企业讲求诚信,依法纳税,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所在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40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3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内平均年缴税达到一定数额(苏南地区500万元、苏中地区400万元、苏北地区300万元);或近3年扭亏增盈,累计净利润在3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所在企业销售收入进入省辖市大类行业前3名的盈利企业。对政策性亏损企业不作盈利指标要求。

(四)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江苏省经济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知识更新工程(“353工程”)继续教育的意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创建一个中国名牌或江苏省名牌产品,或者一件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企业取得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企业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以上优秀管理、优秀企业文化、优秀工程等奖项。

2.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及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或所在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称号(限董事长、总经理申报使用);或本人荣获县(市)级及以上政府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二、申报、审核及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再次申报认定的资格。

2.单位核实申报材料。

3.在省辖市人事、经贸行政部门组织下,成立专家审核小组,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与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经贸委。

4.省经贸委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江苏省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认定。 5.认定通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6.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高级经济师资格证书。

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在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意见(试行)》(苏职称[200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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