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跆拳道新规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跆拳道竞赛规则

第一条 目的

本竞赛规则的目的,是将世界跆拳道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欧洲联合会、以及联合会的各会员国所举办的有关竞赛事项,做一个确保普遍性及标准性的适用。

第二条 竞赛规则的应用

本竞赛规则适用于联合会、欧洲联合会、及联合会会员国在国内举办的比赛。

1.各会员车,如果因特殊情况须修改一部分的竞赛规则时,必须得到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认可,才可实行。

2.使用本国文字所写的竞赛规则,都得经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承认,才可使用。

第三条 比赛场地

比赛场地的表面须用指定的木板或被承认的材料铺着,而且要平滑。场地12米见方,以表面不可有任间障碍突出物为标准。

为了需要,比赛场地可设于高于地面20厘米以内的地方。

1.比赛场地、境界线、安全区域

比赛场中央部分有8米见方的范围,其边界是用宽7.5厘米的白线标志,叫做境界线。境界线以内的区域即是比赛场。

2.主裁判、副裁判、运动员位置

(1)主裁判的位置

从比赛场中心点到评审员席相反方向1.5米的地点,即是主裁判的位置,用一个直径15厘米的圆表示。

(2)副裁判的位置

在各角离开50厘米的地方,用一个直径15厘米的白圆圈线表示位置,并用黑字分别写上1-4的号码。靠近评审员席左边的圆为1,依次顺时针分别为

2、

3、4。

(3)评审员的位置

与主裁判位置正好相反,离开境界线3米处即是评审员的位置,以直径15厘米的圆表示,同时,评审员的位置应放置桌椅。

(4)运动员的位置

从赛场中心左右各距1米的地方,以直径15厘米的圆表示运动员位置。

(5)教练员的位置

在蓝运动员和红运动员位置各两侧,从境界线正中离开至少3米的地方,各画直径15厘米的蓝圆圈和红圆圈,评审员席左方是蓝方教练位置,右方则是红方教练位置。

第四条 运动员

1.运动员的资格

参加任何跆拳道比赛的运动员,无原则具备以下资格:

(1)持有联合会颁布发的段级证明书者。

(2)有参加国籍及居住该国者。

(3)各国跆拳道分会所推荐者。

2、运动员的服装

(1)必须穿联合会所指定的跆拳道服装及防护用具。

(2)运动员在上衣的背后须绣上号码。

(3)运动员不能穿任何有服及附属品(如眼镜及装饰品)。

(编者注:现在跆拳道比赛还无原则戴头盔保护,可参见封面照片)

第五条 重量分级

1、男子体重等级

级别

体重

(1)鳍量级

50公斤以下

(2)蝇量级

50-54公斤

(3)雏量级

54-58公斤

(4)羽量级

58-64公斤

(5)轻量级

64-70公斤

(6)沉量级

70-76公斤

(7)中量级

76-83公斤

(8)重量级

83公斤以上

2、女子体重等级

(1)鳍量级

43公斤以下

(2)蝇量级

43-47公斤

(3)雏量级

47-51公斤

(4)羽量级 (5)轻量级 (6)沉量级 (7)中量级

51-55公斤 55-60公斤

60-65公斤 65-70公斤

(8)重量级

70公斤以上

第六条 过磅

任何一级的选手,在比赛时间,每天必须在指定场所称体重,这里所指体重是指裸体体重。

第一天的过磅是比赛前二小时,以后则是在比赛前一小时必须称完,但是如得到联合会执委会的同意,可变更过磅时间。

第七条 比赛的分类和方法

比赛分为个人赛和团体两种,以淘汰赛方式进行。

(1)团体赛不受体重限制,选手是正选5名,替补1名,但是替补必须正式在 队员负伤时,才可参赛。

(2)个人赛则是按体重分等级进行,然后按各等级决出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3)如果是以个人淘汰方式举行的团体赛,入选队须照第二项记载以个人淘汰赛的结果实行为标准,然后按事前规定的得分方式进行。

(4)4名以上选手参加淘汰赛,复赛时人数按

4、

8、16个的顺序减少。在第一轮中也可设立不战而胜的规定,而在第一轮中抽不到不战而胜(轮空)的选手,须在第二轮时比赛参加第一轮比赛的选手先出场。

但是在一次比赛里,可同时有三组选手分组进比赛,竞赛方法和优胜者的决定,是按照执委会的规定方式进行。

第八条 抽签

比赛过程的构成,是照以下抽签办法进行。

抽签由联合会及参赛国代表立会下,于比赛前一天由组委会完成的。抽签顺序是按参赛国的英文字母排列而实行,如果参赛国不出席抽签仪式的话,则由联合会代替抽签以决定出场顺序。

第九条 比赛时间

正式比赛时间是每一回合3分钟的三回战,每一回合间必须有1分钟的休息时间,但是为了需要也可将比赛缩短为2分钟的三回合,及将休息时间改为30秒。

第十条 运动员点名

运动员的名字或指定号码是在预定比赛前3分钟点名的,然后,一分钟后第2次点名,在第3次点名后一分钟内没参加的选手,以弃权论。 第十一条 比赛开始及结束

每回合的比赛以主裁判宣布开始而开始,以计时员的比赛终了信号及主裁判宣布\"停\"而终了。

第十二条 比赛开始和结束的位置

(1)在赛场内选手的位置,是站在评审员席前。

(2)主裁判也站在评审员席位置,即评审员席前。

(3)副裁判则坐在赛场各角的位置上。

第十三条 比赛开始前、结束后的顺序

1、个人赛比赛开始前的顺序

(1)选手面向评审员席,以主裁判的\" 立正、敬礼\"口令,站着行礼。

(2)选手而对面,以主裁判\"相互面对面敬礼\"的口令,站着行礼。

(3)主裁判检查双方服装。

(4)主裁判宣布\"准备\"、\"开始\",才开始正式比赛。

2、个人赛比赛结束后的顺序

(1)选手面对面站在各自位置上。

(2)选手以主裁判的\"立正\"、\"敬礼\"口令站着行礼。

(3)选手以主裁判\"转身\"的口令,面向评审员的方向站立。

(4)选手以主裁判\"敬礼\"的口令,站着向评审员敬礼。

(5)主裁判从副裁判那得到得分卡,必须提交评审员,而后由评审决定胜负方,确定后,主裁判站在两位选手中间。

(6)主裁判宣布胜者。

(7)退场

3、团体赛比赛开始前的顺序

(1)两队选手,各队选派5人,依比赛前提出的名单,排成一列,而向评审员。 (2)双方选手以主裁判\"敬礼\"的口令,站着互相行礼。

(3)双方选手以主裁判\"转身\"的口令,对着主裁判,然后向其敬礼。

(4)双方选手离场,在指定场所等待出场。

(5)各队选手如被记载为个人赛的项目时,也用同一方法,进行比赛。

4、团体赛结束后的顺序

(1)双方选手在比赛结束后,互相对着,在场上排队。

(2)双方选手以主裁判\"立正、敬礼\"的口令,站着行礼。

(3)双方选手以主裁判\"面对评审员\"的口令,转向评审员方向。

(4)评审员宣布胜方。

(5)退场。

第十四条 有效得分的判定

(1)用拳攻中对方心窝\'腹部及腹侧得1分。

(2)用脚攻对方的颜面、心窝、腹部、腹侧并攻中时,得1分。

(3)以脚或拳攻中对方除裆部外的任何部位,使对方倒下时,得1分。

(4)以下的攻击是不得分的,即当有效攻击后,又抓住对方,妨碍对方动作时。

第十五条 减分

选手做以下禁止动作时,减1分(主裁判中断比赛,不作减分)。

减分并不是每回合计算一次,而是综合累计。

选手受到三次减分时,主裁判需宣布其失败,而对方为胜。

(1)攻击已倒下的对手。

(2)对拳攻对方颜面而受伤时。 (3)低着头攻击对方。

(4)当裁判宣布离开,仍故意攻击者。

(5)选手或教练发出粗暴的语言或有不正当行为时。

第十六条 警告

主裁判认为选手违反下列规定时,可提出警告,减0.5分。警告并不是每回合计算一次,而是综合累计。选手受到6次警告时,裁判可宣判其失败。

(1)压住对方时。

(2)背部向着对方而不战时。

(3)从境界线内故意到场外时。

(4)用膝盖攻击。

(5)将对方故意摔倒。

(6)假装负伤。

(7)故意在边线旁徘徊。

(8)故意攻对方裆部。

(9)用肩膀或身体去推,或用手去推对方时。

(10)故意倒下者。

(11)用拳攻对方颜面。

(12)选手或教练发出粗暴的语言或行为不正时。

第十七条 判定

判定如下:

(1)由对方失去资格而得到的胜利。

(2)由对方退场而得到的胜利。

(3)由对方负伤而得到的胜利。

(4)由击倒对方而得到的胜利。

(5)由于对方身体超重而得到的胜利。

(6)由得分而得到的胜利。

(7)由对方被减分而得到的胜利。

(8)由优势而得到的胜利。

第十八条 击倒以后的处理

选手被合乎规则的攻击而击倒在比赛场内,或当其站立不稳时,主裁判可采取下列处置:

(1)主裁判将攻击的选手,和被压倒的选手拉开, 也可命令攻防停止,离开。

(2)主裁判以手势作动作,每隔一秒大声读秒,从1到10。

(3)倒下的选手,如在数到10还不起来时,主裁判可宣布对方为胜者。

(4)如倒下的选手,在数到8时站起来,并在数到10前走到自己的位置,主裁判在确认选手已恢复后,发口令继续,则比赛再继续下去。

(5)在每一回合结束或比赛结束后倒下去者,并不影响主裁判的读秒,如果数到10倒下者仍起不来时,则宣布对方为胜者。

(6)双方一起倒地,一方已站起来,而另一方还倒在地上时,则开始读秒。

(7)双方一起倒地,而两人都不能在数到10时站起来,则按照两人没倒地前的分数决定胜负。

(8)主裁判对于因脸部被攻击而倒地的选手,需要让该选手的指定医生检查。

(9)用禁止动作将对方击倒时,裁判员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选手被拳或手攻击颜面而倒下时,主裁判可判定攻击方为败者。

②选手因裆部被攻击而倒下时,主裁判判定倒下者为失败,但如果认为此行为是故意时,则可判定是攻击方为失败。当主裁判的判定发生困难时,可采取下列处置:

a.主裁判可听取比赛场内医生的意见。

b.主裁判和副裁判协商,决定胜者。

第十九条 因受伤而使比赛中断时的处置

双方或一方选手因受伤,使比赛中断时,主裁判可宣布其离开, 比赛中断,采取下列措施:

(1)主裁判宣布停止计时,计时员则中断计时。

(2)主裁判视选手受伤状况,以决定是否继续比赛。

(3)不可能继续比赛时。

①主裁判判定造成受伤原因的选手为败方。

②主裁判无法判定胜负时,则以双方受伤以前的得分来决定胜者。

(4)经过临时急救后,重新比赛时:

①主裁判得允许选手在一分钟内接受临时急救。

②主裁判于一分钟后,判定不能继续参赛的选手为败方。

(5)当主裁判自己的判定发生困难时:

①主裁判为了决定胜负,可听取赛场医生的意见。

②主裁判和副裁判协商决定胜者。

第二十条 裁判委员会(主裁判、副裁判、仲裁委员会)

1、资格

(1)持有各级国际裁判员资格证明书者。

(2)持有一级国际裁判员资格证明书者为评审员;二级者可任主裁判,三级者可当副裁判或主裁判,但于必要时要得经由技术委员会协议,排除上列限制,方可超越。

(3)不得代表任何参赛国队。

2、任务

(1)主裁判

①主裁判管理比赛的开始、结束、减分、警告、判定胜负、退场命令、计时中断命令,以及得分无效,这些裁判全用手势表示,握有整个比赛的主导权。

②主裁判在比赛结束后,从副裁判处收取得分卡,连同自己的得分卡一起交给评审员。

③评审员可要求主裁判对于决定减分警告等事项提出具体说明。

(2)副裁判

①副裁判对得分、减分、警告等立即进行记录。

②副裁判于比赛结束后,须将得分卡交给主裁判。

③评审员和主裁判有要求副裁判做出对得分、减分、警告等的说明权。

(3)评审员团

①对于主裁判的警告减分,以及主裁判和副裁判的得分卡有作最后决定的权力,并判定胜负。

②评审团有权力修正误判的决定,对于主裁判和副裁判的判定,评审团可要求其提出相应解释。

3、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与责任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与责任

仲裁委员会所决定的事项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凡是对此决定有所抗议,必须经过规定的手续正式提出才行。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

1、仲裁委员会是由主裁判1人,副裁判4人,评审团2人所组成,但为了需要起见,仲裁委员会可改成主裁判1人,副裁判2人,评审员1人而组成。

2、仲裁委员会的担任,是决定比赛过程的细节,并在比赛前1小时才通知各委员。

3、为了确保裁判的中立性与公平性,和选手同一国籍及同一国分会的仲裁委员,是不能担任该选手的主裁判,但是为了需要,可修改以上的规定,可是和选手同一国籍的裁判仍不得当任该局的主裁判。

第二十二条 不被本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当发生本规则以外的事项时,得采取下列措施:

(1)发生的事项对比赛直接有关系时,经仲裁委员会同意而处理。

(2)发生的事项和比赛没有直接关系时,以执行委员会的同意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表和记录(略)

第二十四条 抗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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