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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期中考答卷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0: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9-2010学年第一学期本科生期中考试作业题

班级0920姓名 王慧恺学号0903014152分数

答: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出的代表组成,具有最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集中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要求。

由于国家权力不能分割,所以不能把每一个公民单独地看做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而且每个人都来行使权力是不可能的事情,人民只能作为整体成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不同要求,决定了只有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选举法》修正草案规定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确保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确保了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行使其权力,因为根据现行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选全国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原则分配,这样的话代表相同的人数所投出的票就不具有相同的效力,也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人的意愿没法得到公平的表达,他们的权益没法得到充分保障,更无法行使法律所赋予他们的权力,违背了人民主权原则。纵然,由于我国农民众多等历史客观原因使得我们制定了这样的条文,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拥有同等的权力,不能因为地域的原因或者民族等原因而剥夺或削弱其权力。作为中国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人口,更需要发出声音,更需要有他们的代表参与制定法律和政策,新的《选举法》修正草案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使所有公民都能公平的民主的发出自己的呼声,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力,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事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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