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高坪区清溪路189号门面(原李医生美容减肥中心)转让给乙方使用,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高坪区清溪路189号门面(原李医生美容减肥中心)转让给乙方,转让费及房租,双方商定为82000元。
三、乙方在经营期内,一切债权、债务,安全事故、民事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和一切损失,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按有关主管部门行业规章制度,不违规、违纪,保证安全,合法经营,乙方自行办理各项证件。
六、乙方在经营期内,不再负责退换甲方以前所收顾客的钱,但是必须对甲方以前的顾客进行定期维护,直到消费金额结束。
七、甲方在2014年5月12日移交原甲方的美容中心所有设备、家具,家电继续由乙方使用,双方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九、乙方期满后不再营业后,其产品、新添设备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十一、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
《门面转让协议.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