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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协议(不动产)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抵押合同

编号:抵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深圳签订:

1、抵押人: 住 所:

2、抵押权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住 所:深圳市深南中路二号新闻大厦一号楼二十二层

鉴于乙方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以下简称“担保协议书”); 鉴于乙方与(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以下简称“保证合同” ),乙方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为确保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书的履行,甲方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以反担保人及担保人的身份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及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物

1.1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

1.11 抵押物名称:1.12 数量:

1.13所有权:

1.14所在地:

1.15其他:

1.16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还清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担保协议书项下担保费用及其它费用止。

第二条甲方陈述与保证

2.1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权处分的管理者,本 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2甲方完全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2.3甲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2.4甲方保证以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本合同第一条规定之财产和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列示财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乙方,作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之反担保、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之担保,并保证承担反担保及担保责任。

2.5甲方签署本合同已经过甲方之董事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

议,若甲方违反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三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3.1本合同所反担保的债权为: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币种)万元(其中万元以抵押反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金额及期限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依据担保协议书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等(包括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其它费用。

第五条抵押登记与生效

5.1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定后执本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全套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 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产权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存于乙方。

5.2如甲方未办理上述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无效,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办登记手续,甲方必须办理。若原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已无法实现,甲方必须另行提供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6.1甲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把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 或任何目的。

6.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甲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化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4甲方对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6.5甲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甲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

7.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投保期限应长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如借款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甲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乙方代垫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用全部还清为止。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获得赔偿。

7.2甲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五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乙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乙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乙方书面同意)。

7.3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为其上述事项的代表人,接受或支配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用于清偿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担保协议项下担保费用。

7.4抵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甲方须无条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7.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甲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抵押物的处分

8.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11本合同第9.1条约定的情形出现,甲方未依本合同代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

8.12担保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的期限届满,借款人未依担保协议的约定支付担保费用。

8.13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前被宣告解散或破产,或被依法撤销。

8.2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依下列顺序清偿:

8.2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8.22主债权的利息;

8.23主债权。

8.3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偿还借款本息、担保费用及其他费用还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9.1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 其他有关费用等,在乙方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9.2甲方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书向乙方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天内,甲方无条件代借款人向乙方清偿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之欠款。

9.3甲方应偕同乙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9.4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

9.5在抵押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9.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9.6.1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9.6.2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9.6.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9.6.4抵押财产发生权属争议;

9.6.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9.6.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

9.7甲方有9.6.1和9.6.2情形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的,应在事后5日内通知乙方。

9.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乙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9在甲乙两方签定本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甲方仍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10借款人偿清借款合同及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避免抵押财产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10.2乙方负有妥善保管权利凭证的义务。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10…4抵押财产在偿清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书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

11.2 若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还款时限的,每延长一日还 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1.3若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书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

11.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11.5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代偿,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借款本息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11.6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11.7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甲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

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担保基金、滞纳金、逾期保费、垫款罚金及其它费用全部偿清之日自动失效。本合同的任何部分条款因任何原因而成为无效、失效,不影响任何其他部分的效力。

12.2本合同独立于担保协议书、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担保协议书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及担保协议书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12.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乙方所在地的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

14.1本合同一式律效力。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5.借款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但企业仍有发展前景,经贷款人与乙方谨慎协商、共同认定,同意给予展期或转贷,甲方承诺本抵押合同继续有效,甲方继续承担抵押反担保与担保责任。抵押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

电话:传真:

抵押权人(乙方):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人:邓虹电话:82091879传真:8209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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